虚假诉讼罪最新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虚假诉讼罪最新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虚假诉讼⾃写⼊刑法修正案九以来,在⼀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以法律名义骗取钱财和妨碍司法秩序的
恶劣⾏为。但是,由于该罪名对⾏为规定笼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了⾮常⼤的争议。笔者两年来
承办了多起虚假诉讼罪的辩护,也受理过该罪的控告案件,曾结合办案经历整理编写过《虚假诉讼的
罪与罚——基于35起刑事案例的全⽅位解析》⼀⽂,就该罪名的定罪标准、量刑尺度、罪数形态提出
粗浅意见,同时也呼吁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实体认定和程序管辖问题应进⼀步细化和完善。
9⽉26⽇,最⾼法、最⾼检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对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疑问和争议进⾏了规制。笔者就此逐条解读如下:
第⼀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段,实施下列⾏为之⼀,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第⼀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与夫妻⼀⽅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与他⼈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
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林宥嘉 那首歌(七)单⽅或者与他⼈恶意串通,捏造⾝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履⾏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
起民事诉讼”论。
向⼈民法院申请执⾏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书,或者在民事执⾏过程中以捏造的
事实对执⾏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第⼀款规定的“以捏
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解读】
1、细化了“捏造的事实”的认定范围。刑法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对
此理解争议,如“捏造”的⾏为⽅式如何理解?“捏造”的程度如何限定?对此,最新司法解释第⼀条第
⼀款做了明确规定:捏造的⽅式包括了“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段”“ 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
民事纠纷”,同时列举了七种常见的典型⾏为。
2、明确了“捏造”的虚假程度界限。虚假诉讼⼊罪后,最常见的是虚构债务⾦额的案件,到底虚增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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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额才达到刑法追诉标准?原来⼀直都是模糊的,由沈德咏主编的《刑法修正案(九)条⽂及配
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书中的观点是“捏造是⽆中⽣有、凭空编造。如果纠纷客观存在,只是对
部分事实、证据作隐瞒或者虚构,或者滥⽤诉权、漫天要价的,都不是捏造,不能构成本罪,⽽以张
明楷教授为代表的观点是“捏造的事实”既包括捏造全部虚假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在客
观存在民事纠纷的情况下捏造部分虚假事实”。对此,该条第⼆款明确:只有在“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
偿的事实”的情况下提出民事诉讼才构成本罪,意味着⾏为⼈隐瞒被告已偿还部分⾦额的情况下起诉
要求归还全部债务,⾄多也就给予司法处理,⽽不再追究刑责。
3、扩⼤民事诉讼的范畴。刑法条⽂规定的只是提起民事诉讼,但未提及仲裁、执⾏等法律途径,对
此,该条第三款进⾏了扩⼤,将执⾏程序中涉及的虚假仲裁、公证、执⾏异议均纳⼊本罪范畴。
第⼆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第⼀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
(⼀)致使⼈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为保全措施的;
(⼆)致使⼈民法院开庭审理,⼲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书、制作财产分配⽅案,或者⽴案执⾏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的情形。
【律师解读】
明确了本罪的既遂标准。关于本罪到底是结果犯还是⾏为犯的争论不休,沈德咏主编的《刑法修正案
(九)条⽂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书中的观点是认为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不是⾏为犯。
“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端挑起诉讼,导致司法机关多次进⾏审理,或者调查取证,耗费了⼤量
司法资源,甚⾄导致⼈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般是指造成对⽅当事⼈为
了应诉⽽花费巨额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或者对⽅当事⼈因错误判决⽽造成⽣产经营困难、破
产等;⽽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是,从法条表述来看,司法秩序与他⼈的合法权益是虚假诉讼罪的选择性
保护法益。针对司法秩序⽽⾔,虚假诉讼罪是⾏为犯;针对他⼈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罪是结果
犯。
对此,最新司法解释第⼆条进⾏了明确,包括财产保全、开庭审理、判决执⾏、多次诬告、同类前科
及其他情形。这也意味着曾经有案例在尚未开庭的情况下就构成本罪追诉是明显错误的。
第三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有本解释第⼆条第⼀项情形,造成他⼈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的;
(⼆)有本解释第⼆条第⼆项⾄第四项情形之⼀,严重⼲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的;
(三)致使义务⼈⾃动履⾏⽣效裁判⽂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民法院强制执⾏财产权益,数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四)致使他⼈债权⽆法实现,数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
(五)⾮法占有他⼈财产,数额达到⼗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因为不执⾏⼈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解读】
明确了量刑标准。刑法条⽂规定本罪量刑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两个不同量刑档次。在2017年5⽉之前,笔者搜索的案例中没有⼀起达到情节严重的量
刑判决,可见“情节严重”的定义是模糊不清的,法院也不敢轻易下判断。对此,最新司法解释第三条
予以了明确,整体量化为经济损失100万的红线。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第⼀款⾏为,⾮法占有他⼈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构成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五条司法⼯作⼈员利⽤职权,与他⼈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前三款⾏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判决、裁定滥⽤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诉讼代理⼈、证⼈、鉴定⼈等诉讼参与⼈与他⼈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前三款⾏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律师解读】
以上三条规定并没有突破性的亮点,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也不⼤。关键是提起虚假诉讼的⾏为⼈很多时
候就是出于⾮法占有他⼈财产或逃避债务的主观⽬的,如何准确区分虚假诉讼罪与罪,以确保罚
乌啼隐杨花下一句当其罪。另外,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罪与妨害作证罪的处罚孰轻孰重也是存有不同的判例。笔者认
为,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是增设了更轻的管制刑、可单处的罚⾦刑,处罚应为更轻⽽⾮更重。
第七条采取伪造证据等⼿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民法院裁判⽂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读】
刑法第280条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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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份证件罪。第307条是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最新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主要是提⽰本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适
华北鞋城⽤问题,不是所有的诉讼过程中有伪造证据就⼀定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第⼀款⾏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
【律师解读】
刑法条⽂已有单位犯罪的相同规定。
第九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第⼀款⾏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愿具结悔过,接受⼈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作⼈员利⽤职权,与他⼈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第⼀款⾏为的,对司法⼯作⼈员不适⽤本条第⼀款规定。
【律师解读】
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量刑从宽情节。刑法条⽂规定司法⼯作⼈员实施本罪的是从重处罚,故不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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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情节。
第⼗条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法院所在地⼈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第四款情形的,上级⼈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民法院审判。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是最新司法解释的亮点之⼀。
由于刑法条⽂规定虚假诉讼罪侵犯客体包括了司法秩序和他⼈合法权益两个⽅⾯。因此,在司法实践
中,就会有民事案件被告在当地控告原告涉嫌虚假诉讼,当地司法机关就是以被害⼈合法权益被侵害
为由强势介⼊民事案件,不排除利⽤地⽅保护主义造成民事案件⽆法继续审理的情形。笔者辩护的案
件中就曾遇到当事⼈在法庭上让被告所在地公安直接带⾛的经历。该条款则明确本罪由民事案件受理
法院或执⾏法院所在地管辖,今后类似情况将不复存在。
第⼗⼀条本解释所称裁判⽂书,是指⼈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付令等⽂书。
来源:道演说 李道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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