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四年级英语上册期末试卷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描写植物的现代诗大全【公布日期】2008.05.05
三八贺词【字 号】苏政发[2008]44号
【施行日期】2008.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8〕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住房保障工作,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不健全,政策制度不完善,实施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一些特殊困难体的住房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解决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体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日剧双男主大尺最火电影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的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
难体的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体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大力推进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体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2008年底,对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并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2009年底,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10年底,城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08年至2010年,三年建设廉租住房3.6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5万套以上,基本完成重点片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任务,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基本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要求。
丽江旅游景点大全  (三)基本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体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省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解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坚持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确定具体实施办法;坚持分级负责,严格检查考核、抓好落实。
  二、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也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重点。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使绝大多数依靠自身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困难家庭能够得到政府扶助。各地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要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
  (五)科学制定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城市人均居住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提高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苏南和苏中地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苏北城市2008年低保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2010年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要能够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和有效保障的要求,与实物配租标准、市场住房供应情况相协调,使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能够租到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相一致的住房。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继续采用租金核减的方式予以保障。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房源信息,使其租到合适住房。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新建、收购廉租住房,要考虑低收入家庭分布,方便低收入家庭成员工作生活。要加大廉租住房配建力度,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之内,配建比例和套数由各地根据住房保障工作规划和实际需要确定。配套廉租住房的具体要求,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度,优先考虑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合战忍者村攻略  (八)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要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逐年增加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省辖市每年要对市、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分别核算,属各县(市)的资金应及时结算并核拨给县(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并可按照出让宗地进行核算提取。不能保证及时计提的市、县,可比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各市县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部分财政困难地区,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给予支持。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
、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供应对象范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中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众生活水平合理确定,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按照“经济、实用、美观”的要求,设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组织建设,也可以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委托开发企业建设。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对不符合成本构成项目和支出的不得纳入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和套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购买需求确定。房价较高、低收入家庭住房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
限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也可以纳入城市廉租住房进行管理。
  (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农(林)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多余房源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
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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