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经典科幻电影推荐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原则:
(一)应保尽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众都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app store下载不了软件(二)公开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三)动态管理。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龙虾尾怎么做好吃又简单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能够维持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行城乡标准一体化。
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控与指导。
第八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和居民家庭收入
及家庭财产认定办法,由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第十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原则上可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不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户
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家庭经济状况。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叶罗丽仙子谁最高贵(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备案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授权,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核定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人,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回避。
第十六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
第十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
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春节租车回家(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物质发生燃烧所需的必要条件第十八条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