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实行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实行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5.31
【字 号】镇政办发〔2017〕118号
八个字的吉祥话∙【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实行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的意见
 
镇政办发〔2017〕11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dnf网络中断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镇发〔2017〕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镇江实际,就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实行商事主体(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改革目标
  简政放权。通过放宽商事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查询,不断激发商事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同时实现商事主体责任回归。
  放管结合。通过探索实行“承诺+监管”方式,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以更有效的“管”实现更多的“放”。
  优化服务。通过全面推行“e办事”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大幅度提高工商注册便利化水平,大幅度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职能转变。通过厘清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向,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实施范围
  冠镇江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含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冠京口区、润
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意见。
  无行政区划、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仍然按原有规定和申报方式执行。冠辖市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改革内容
择的拼音  (一)放宽商事主体名称登记条件
  1.取消冠镇江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取消将镇江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限制;允许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类型和规模在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前使用“国际”等字样作为行业限定语。
  2.经市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可以保留原名称继续无字号登记;商事主体的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同意的,也可以使用他人姓名、商标作字号。
  3.放宽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的限制。企业名称中使用“产业”“发展”“科技”等作为行业用语的,应当是其他行业表述语的后缀。允许商事主体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在其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行业修饰语。
  4.放宽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用语的范围。企业法人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其企业名称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所从事行业,但应当与同一登记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5.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允许新设立企业根据需要在名称中使用“连锁”“总部”字样,登记机关一般不再审查其条件;允许企业名称使用“众创空间”“创业基地”“研究中心”“设计院(所)”等字样表述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
  6.放宽企业名称变更间隔时间的限制。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企业因实际需要一年内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再审查申请变更的原因,减少对商事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7.放宽集团公司名称登记限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有3个子公司、
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其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二)简化商事主体名称登记手续
  1.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规定的名称库开放范围,向社会有效提供企业名称库开放服务,建立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和提供查询、比对服务,并嵌入到企业登记系统。通过查询比对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办理商事主体登记。
  2.将商事主体名称登记与设立(变更)登记合并办理,申请人只需填写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不再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名称登记申请材料;名称核准机关原则上不再出具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等文书,确因前置审批等特殊原因需要名称核准文书的,须按原有登记申请方式到登记窗口办理。
  3.改革原有企业名称由企业申报、辖市区企业登记机关初审、市工商局核准的模式,商
事主体设立登记和名称变更登记前,自行登录镇江市工商局网站或者镇江市e办事审批服务平台自主申报名称,经系统查询比对通过后,即可按此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一般不再审查名称相同或近似。
  4.商事主体自主申报名称的,系统自动将已核准名称查询记录(含名称核准机关和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转换为不可更改的PDF文档保存,纸质名称档案仅保留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商事主体自主申报名称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增加“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的,可以与企业集团设立(变更)登记同时办理。
  (三)调整商事主体名称登记申请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禁止、限制使用的名称外,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申请人按照名称登记规则,通过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名称核准机关在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公示申报规则、告知名称查询清单,申请人自行判
断是否可能侵犯他人名称权利等,并作出信用承诺。商事主体成立后,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对其名称使用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3.商事主体自主申报名称的,申请人可以在线下载打印《名称自主申报预选凭证》;自主申报不通过的,可以根据提示了解原因,如果需要名称登记不予核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须按原有登记申请方式到登记窗口办理。西夏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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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申请人不同意名称自主申报规则的,可以按原有登记申请方式到登记窗口提交登记申请;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适用限制性规定、系统不支持申报的商事主体名称,仍然按原有登记申请方式到登记窗口办理。
  (四)制定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1.商事主体名称核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制定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并依法予以公示,为申请人申报商事主体名称提供指引。申请人对规则中禁止使用的情形和字样,不得申报;限制使用的情形和字样,依条件申报;其他情形,依本意见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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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商事主体名称核准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及时调整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并向社会公示,不断完善字号禁用库、行业和组织形式字典库,为商事主体提供更加便捷、智能、高效的政务服务。
  3.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通过后,系统自动对该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30日(含节假日),超出保留期未提交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申请的,预选名称自动失效。保留期内的预选名称,可以申请延期一次;也可以申请调整注册资本(金)、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机关,但只能调整一次;延期或调整后的保留期重新计算。同一个申请人一次只能自主申报一个名称。
  4.商事主体登记机关在网上预审和登记受理环节,应当对所有自主申报的名称依据《企业名称登记审查规则》进行除名称相同和近以外的合规性审查;对适用限制性规定自主申报的名称,同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发现申请人申报的名称明显违反登记审查规则的,或者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明显不能起到证明之效果的,应当退回修改、不予通过或者驳回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名称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审查结果合并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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