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怎么办?
【导读】:楼上漏水那是件十分麻烦的事,一是要考虑这漏水能不能及时去解决。二是要考虑到这漏水是发生在楼上,即是别人的家,处理不妥当难免会有矛盾发生。也因为这样,会给家居生活带来许多的不便。那么要是楼上漏水怎么办?应该怎么去解决?北京帆之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面小编就来教教你这方法。
楼上漏水那是件十分麻烦的事,一是要考虑这漏水能不能及时去解决。二是要考虑到这漏水是发生在楼上,即是别人的家,处理不妥当难免会有矛盾发生。也因为这样,会给家居生活带来许多的不便。那么要是楼上漏水怎么办?应该怎么去解决?下面小编就来教教你这方法。
方法/步骤
楼上漏水的原因
发生楼上漏水,首先应明确状态。一是要证明不是自己人为的去损坏的,如果真是这样,那就该你自己来解决问题了。
二是在查明造成楼上漏水属于邻居的责任。为了弄清情况,受损业主可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漏水原因及应如何修补作出鉴定。
三是要看房子还是不是在质保期内,因为一般新购房子的防水质保为5年,管道质保为2年。如果房子漏水即非人为,又还在质保期内,开发商就得担起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你是最顶楼住户,发生楼上漏水,必须是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来进行维修的,并且费用也由他们承但。
查清情况后,如果楼上漏水的原因实为楼上邻居的原因造成的话,受损业主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向楼上或邻居讲清情况,提出修补要求及修补期间对自己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
楼上漏水解决方法
一.如果楼上邻居不配合或不及时修补的话,受损业主可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将争议提交到法院处理。
二。当楼上邻居不理会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以先自己请施工队进行修补,所花费的费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再通过法院要求楼上邻居进行赔偿。并且,当楼上邻居不主动进行赔偿时,受损害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发现自家楼上漏水时,可先小区物业,让他们给出意见,或让他们去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修补。也可以社区干部和警察协助解决。并应做好拍照、录像留言等证据收集工作以便告到法院后于已有利。此外,如果是单位房,可以单位进行协调解决。
1、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
2、你可以申请鉴定部门对损失鉴定;如果不提出鉴定,个人估计较大损失;房屋鉴定机构如房产评估部门。
3、如果聘请律师,律师完全可以完成相关工作,但是需要你配合;
4、鉴定费如果对方败诉,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各地实践不一样,上海等地去可以主张,法院也支持,其他一些地区法院不支持。
2、你可以申请鉴定部门对损失鉴定;如果不提出鉴定,个人估计较大损失;房屋鉴定机构如房产评估部门。
3、如果聘请律师,律师完全可以完成相关工作,但是需要你配合;
4、鉴定费如果对方败诉,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各地实践不一样,上海等地去可以主张,法院也支持,其他一些地区法院不支持。
受漏水损害的一方应首先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补漏作出鉴定报告;鉴定出来后,如果是相邻方的原因,可凭报告要求相邻方立即或及时给予修补,并可向相
邻方提出对修补期间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的要求。如果相邻方不配合,受损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法院。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如果楼上的不赔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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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还是得尽快物业,物业公司都是一些吃干饭的,你该发飙的时候就得厉害一点,去办公室吵着不走,你看看他们处理不!跳蚤怎么彻底消灭
如果实在是忍无可忍了,就去和楼上的商量一下,在他们家的地板砖直接涂用一层CPC防漏剂,12个小时就见效了,由于防水剂是渗透到建筑体内的,只要你的那个楼上的邻居不把建筑破坏了,就不会漏水的,当然如果邻居实在是不配合,在自己家的天花板也可以涂用的。如果有意可以去百度搜:CPC防漏剂的。
祝你好运吧!
公司名称: 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注册日期: 1/1/1987
行政区号: 441300
注册资金: 资料待更新
职工人数: 60
: 516027
: 河南岸斑璋湖路
经济行业: 技术监督
注册日期: 1/1/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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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我所在小区内一名业主于2006年3月入住小区,2007年6月装修时发现楼上漏水,于是拒交物业管理费。打官司之后,法院判决开发商负主要责任,我们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问,我们真的有责任吗?
律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该保证所出售的房屋质量合格,如果不合格将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漏水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必须先搞清楚。作为物业只有负责管理的
职能,对房屋本身的漏水问题,物业公司是没有责任的。
中国法院网讯清明节问候语4个字 楼上邻居漏水损害了自己的权利,张女士认为物业公司难咎其责,故不再交纳物业管理费。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张女士向上海盛源物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1979.67元的判决,而物业公司要求张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未获支持。 张女士系该市盛源花园业主,约定物业管理费为0.77元/月/平方米,但张在女士缴纳了2004年12月前的物业管理费后,以其相邻业主住房漏水损害了自己的权利,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为由未再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认为,公司为该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张女士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张女士自2005年1月起至2007年6月期间拖欠物业管理费,虽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1979.67元,偿付逾期付款滞纳金180.85元。
张女士辩称,自2004年11月起,被告的小卧室房顶开始漏水,一直持续至照片怎么拼图合成一张2006年的3-4月,房间终日弥漫霉气,可物业公司一直拖延不予修理。直至2006年4月,自己向有关部门投诉后物业才进行修理。另外,自家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时被其他车辆撞坏,要求小区物
业经理开具事故证明,也遭野蛮拒绝;小区外墙上的红外线摄像头长期损坏,致使小区安全无保障;外墙上有黑广告,墙体裂缝,地基严重下陷,小区杂草丛生,公共场所垃圾无人清除,但物业公司均不履行职责。现愿意支付2005年至2006年4月期间80%的物业管理费,同意支付2006年5月后全额物业管理费。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后,业主应当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张女士未支付2005年1月至2007年6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现物业公司向张女士主张该项费用,于法有据。漏水是相邻方所致,维修亦需要相邻方的配合,如张女士因相邻方的漏水造成自己财产损害,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不能因此要求少付物业管理费,其愿意以80%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意见,不予采纳,由于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未约定物业管理费支付期限,故物业公司主张滞纳金,难以支持。
楼上漏水损毁家具 物业公司赔偿修复费用
-------------------------------------------------------------------------------- 2009-06-08 09:19:34 【字号大中 小 】【打印】【关闭】 杨克元
住302室的龚老伯家中遭楼上渗水导致装修损坏,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和楼上402、502和602统统告上法庭索赔损失1万元。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定楼上三家业主无责,作出物业公司赔偿修复费用7041.79元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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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装修被渗水所损
龚老伯住302室,由小区物业公司进行管理。2007年12月5日晚,他发现次卧、厨房顶板有渗漏现象,立即向物业公司报修,公司接报后遂上门维修。然而,次日晚发现渗漏现象更加严重,故再次联系物业公司上门维修,经该公司疏通总管后排除了故障。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龚老伯将物业公司和402、502和602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房屋修复费90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龚老伯诉称,由于渗漏,其室内二十余处墙面、顶漆脱落,客厅、厨房十余处泛黄渍,门套脱胶、开裂,厨房、卫生间吊顶进水、泛黄渍。因物业公司没有及时疏通导致其室内漏水,污水从402漏下,以及502室、602室大流量用水导
致渗水加剧,使其损失加重。
●四被告均称无责可担
物业公司不同意诉讼请求,称建筑排水设计规范是2003年才有的,公司从1992年入驻小区时屋顶立管就没有设置风帽、风罩,属于建筑公司设计、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如果要加设也需得到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公司在接到龚老伯报修后,积极协助解决。由于402室家中无人,公司无法马上得知是哪根水管漏水,在此情况下仍在两天之内到漏水原因并进行疏通,且事发之初只有厨房、次卧有渗水,情况不严重,公司有理由认为只需疏通一根管道,因此修理措施及时有效。此外,龚老伯家中进行过装修,也不排除上层住户用水不当造成堵塞,相邻方的责任不应由其公司承担,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502、602和602或辩称家中没人,外出时将家中水阀关闭;或辩称事发时并没有听到龚老伯来敲过门,也不知道漏水的事;或辩称使用中没有任何过错,一直是正常用水,都不同意龚老伯的诉请。
●物业公司疏维护之职
cf怎么解封 在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给出302室修复的费用为7041.79元。
法院认为,龚老伯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排水管道、屋顶天沟等公共设施负有维修养护的义务和管理职责。龚老伯所在楼栋的排水立管在屋顶处没有加设风帽、网罩,仅是造成管道堵塞的条件,若物业公司平时妥善尽到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义务,当可避免此事故的发生,故物业公司未尽维修养护之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是否加设风帽、网罩并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成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物业公司辩称亦存在业主用水不当的原因,然其未能予以证明。在鉴定机构检查各业主室内情况时也未发现有排污不当的情形。至于龚老伯诉请修复费的超额部分,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龚老伯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之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认定,402、502和602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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