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探望权主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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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光辉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9年第赢在江湖16
        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生活节奏不断加快,我国离婚率逐年增加。离婚的背后存在着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便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问题。未成年子女往往是父母离婚的最大受害者,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探望权制度,以保护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交往、全面发展的权益。但是由于起步较晚,我国探望权制度,尤其是探望权主体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缺乏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主体范围狭窄、适用情形单一等。在《民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下,应针对探望权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以完善我国的探望权制度。
        关键词:离婚;探望权;利益最大化;权利义务
        一、探望权及其主体界定
        怎么回删除的聊天记录(一)探望权的概念和性质创业致富项目
        1. 探望权的概念
        腾讯充值在理论界,对探望权概念的界定则是不同的。有学者认为,探望权应界定为因父母之间的亲密关系得以解除,与未成年子女不能共同生活、会面的父或母一方,或其他同该子女感情深厚的近亲属,所享有的与该子女相互会面交流、以及短暂共同居住的一种权利。什么品牌的音箱好 还有学者主张,探望权是不直接享有监护权的一方父或母,享有的和子女通讯、见面、交流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38条对探望权的规定,将其限定于一较小的范围内,不够全面。笔者较为认同前述学者的观点,探望权应当界定为父母离婚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同居等,对未成年子女不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其他近亲属,所享有的与该子女相互会面、交流、短暂共同生活的权利。
        2. 探望权的性质
        学术界,有关探望权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
        第一种学说为权利说,又分为单向权利说 和双向权利说。第二种学说为义务说,即无
论离婚与否,是否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父母都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探望权是父母的一种义务。第三种学说为权利义务双重说。顾名思义,该学说结合以上两种学说的内容,探望权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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