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问:
在疫情防控⼯作中,单位和个⼈有哪些义务?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切单位和个⼈,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发现传染病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六条规定:“受到⾃然灾害危害或者发⽣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的单位,应当⽴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作⼈员营救受害⼈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危害扩⼤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作,并积极组织⼈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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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问:
居民不配合流⾏病学调查,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七条规定,单位和个⼈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给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或者危害扩⼤,给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政责任。这是拒不执⾏⼈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3.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卫⽣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
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作的,可按《刑法》第⼆百七⼗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问:
居民不配合隔离防控措施,⾏政部门依法可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答:1.居民违反相关隔离防控措施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十大空气能热水器
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脱离隔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突发公共卫⽣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的病⼈、疑似病⼈和传染病病⼈密切接触者在卫⽣⾏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
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
2、采取警告、及⾏政拘留的⾏政处罚。
2、采取警告、及⾏政拘留的⾏政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为之⼀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拒不执⾏⼈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执⾏职务的”。
如果居民违反政府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擅⾃外出,或者强⾏阻碍国家机关⼯作⼈员执⾏相关防控措施的,可以视情节⼤⼩处以警告、或⾏政拘留的⾏政处罚。
3、以暴⼒⽅法妨害国家机关⼯作⼈员采取隔离防控措施的,可依照《刑法》第⼆百七⼗七条规定:“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执⾏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对于居家隔离期间擅⾃离开管控区域,以暴⼒、威胁⽅法妨害国家机关⼯作⼈员依法采取的防控、检疫、隔离等措施的,可依照刑法第⼆百七⼗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问:
封控、封闭⼩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外出、聚集,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七条规定,单位和个⼈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给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政责任。这是拒不执⾏⼈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3、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卫⽣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程信息,进⼊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问: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品等,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七条规定,单位和个⼈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给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品、器材、医疗⽣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
深恶痛绝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问:
居民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散布谣⾔,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作的虚假信息⽽进⾏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员是国家⼯作⼈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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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责任。《刑法》第⼆百九⼗⼀条之⼀第⼆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络或者其他
2、刑事责任。《刑法》第⼆百九⼗⼀条之⼀第⼆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问: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作,经劝阻⽆效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七条规定,单位和个⼈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给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政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3、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
控公务的⼈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七⼗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问:
纳⼊核酸检测范围的⼈,⽆故不参加统⼀组织的核酸检测,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政责任。上述⾏为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2、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卫⽣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按《刑法》第三百三⼗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九问:
出⼊有关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份登记规定的,或乘坐公共交通⼯具,出⼊有关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员的劝导配戴⼝罩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政责任。上述⾏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以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2、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广发银行网上还款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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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政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2、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问: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效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政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2、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程信息,进⼊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档、⿇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七条规定,单位和个⼈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给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政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3、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问: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效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政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2、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四问:
隐瞒病情、瞒报⾏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政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2、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程信息,进⼊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问:
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政责任。伪证明者如果⾝体健康⽽只是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能⾯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政处罚。
2、刑事责任。如果存在多次要求他⼈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可能会按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六问: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复⼯的,⽤⼈单位是否应当⽀付⼯资?
答:⼈⼒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企业应当⽀付职⼯在此期间的⼯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与职⼯解除劳动合同。
⼗七问:
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作单位被歧视,应当怎么办?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帮助传染病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歧视传染病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作单位后,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歧视。
⼗⼋问:
在疫情防控期间,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导致诉讼、⾏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的,是否可以适⽤时效中⽌或者程序中⽌的规定?
答:可以适⽤。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的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的,适⽤有关时效中⽌和程序中⽌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问:
捏造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上涨,牟取暴利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经营者捏造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上涨的⾏为,是《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有的不正当价格⾏为。对于上述⾏为,根据该条和国务院《价格违法⾏为⾏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对经营者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的⾏政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商⾏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另根据最⾼法、最⾼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罩、护⽬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问:
疫情防控期间,破坏交通设施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最⾼法、最⾼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
其他破坏活动,⾜以使⽕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百⼀⼗七条、第⼀百⼀⼗九条第⼀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问:
在疫情暴发、流⾏地区,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时,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即组织⼒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级⼈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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