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公交坠江法律分析
重庆万州公交坠江法律分析
近⽇最引⼈注⽬的就是重庆万州区公交车事件了。11⽉2⽇,根据重庆市公安机关的报告,乘客刘某因错过⽬的地站要求下车被拒,与驾驶员冉某互殴,造成车辆失控坠江,造成重⼤⼈员伤亡。 
结果在现实中,这个事件在⽹络上引发热议。为此,我们可以根据此事件分析各类法律问题。
⾸先,我们来了解事件情况。10⽉28⽇上午,重庆市万州区⼀辆公交车与⼀辆⼩轿车在万州区长江⼆桥相撞后,公交车坠⼊江中,举国哗然。经事故现场调查,核实失联⼈员15⼈(含公交车驾驶员1⼈)。
经过多天的救援和打捞,坠江公交车⿊匣⼦于10⽉31⽇凌晨打捞出⽔并交给当地公安部门。同⽇,公交车打捞出⽔,车体变形扭曲。截⾄11⽉1⽇15时,已到13名遇难者遗体,⾝份已全部确认,仍有2⼈失联。
11⽉2⽇,调查结果显⽰出: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发现车辆已过⾃⼰的⽬的地站,要求下车被拒,两次持⼿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两⼈之间的互殴⾏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驶的红⾊⼩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员伤亡。
法律分析⼀:乘客刘某涉及犯罪。
刘某因为公交车坐过站,要求下车遭拒后多次击打司机,在司机还⼿后造成公交失控,根据刑法第⼀百⼀⼗五条涉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6春联
法律分析⼆:司机冉某也涉嫌犯罪。
乘客刘某的⾏为严重危害车辆⾏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员,与乘客刘某发⽣争吵和抓扯,其⾏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为也危害了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涉嫌犯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
【放⽕罪、决⽔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决⽔、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法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驾驶员冉某尽管对下站名称作了提醒,同时对刘某要求停车下车的提议做到了解释和拒绝,但⾯对刘某的打骂,没有理智对待。其在乘客刘某⽤⼿机打⾃⼰时,冉某不仅没停车,反⽽还将双⼿脱离汽车⽅向盘,边阻挡边还击,最终导致⽅向盘转⼀⼤圈使车辆变道,坠⼊江中。这样⼀种不负责任的驾驶⾏为必然会引发交通事故甚⾄恶性的交通事故。若驾驶员临时停车,即使他们⼆⼈⽃殴,⼀般不⾄于引发严重的致⼈⽣命的严重刑事案件,更不会将此事件牵扯到车上的其他乘客。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犯罪嫌疑⼈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审理,或者宣告⽆罪。
虽说都有其罪责,因为⼈已⾛,不必再说。
法律问题分析三:受害者家属索要赔偿。
贵阳市邮编发⽣互殴的公交司机与乘客的⾏为导致了其他乘客的⼈⾝伤害,损害了其他乘客的⽣命安全,属于侵权⾏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权、⽣命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其家属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带龙字成语公交车上的乘客在乘坐公交车发⽣死亡,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我国法律,在违约之诉中,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次事次发⽣前,乘客上车之后,乘客与客运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即成⽴,公交车负有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
在重庆万州此次运输途中,由于公交车司机未保障⾏车安全,致使公交车坠⼊江中,致使乘客遇难,侵害了乘客的⽣命权,构成违约⾏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赔偿的主体应该是公交公司,其应当对运输途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之诉中,乘客家属可以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被扶养⼈⽣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公交公司不能以事故系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造成作
为抗辩,《中华⼈民共合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因第三⼈原因造成的违约,只能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再根据违约⽅与第三⼈之间的法律关系解决,也就是说,公交公司要先向13名受害⼈近亲属赔偿,然后再要求刘某近亲属在刘某遗产范围内赔偿。⾄于冉某,因是公交公司⼯作⼈员,⼯作⼈员的⾏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不待⾔。《合同法》奉⾏严格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然公交公司也不能通过证明⾃⼰没有过错来免除责任。
《合同法》第⼀百⼆⼗⼀条当事⼈⼀⽅因第三⼈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和第三⼈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法律问题分析四:司机可以算做⼯伤处理。
驾驶员冉某亦是本案的受害⼈,但与乘客不同的是,其与公交公司之间并不具有客运合同关系,两者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应当为其缴纳⼯伤保险,并在发⽣⼯伤时享受⼯伤待遇。本案的发⽣是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伤认定的积极要件,问题的关键在于⼯伤认定的消极要件,即如果是因为故意犯罪、醉酒、⾃伤⾃残⽽发⽣,则不得认定为⼯伤。有争议的是冉某的⾏为是否为故意犯罪,⽽其关键则在于冉某是否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对此,⾸先应明确的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不影响⼯伤的认定;⾄于是否存在其他⽅⾯的故意犯罪,现有证据尚⽆法直接证明,但根据⽆罪推定原则,在为定罪
之前是应被推定为⽆罪处理的。当然,冉某的⾏为侵害了公交公司的财产权(公交车)和违反了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就其相应的损害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庸赘⾔。
《⼯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其他情形。
猎头公司怎么收费的《⼯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职⼯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认定为⼯伤或者视同⼯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的;
(三)⾃残或者⾃杀的。
法律问题分析五:乘客刘某不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乘客刘某与公交公司亦具有客运合同关系,双⽅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其他13名乘客和公交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差异,不过《合同法》规定如果伤亡是旅客⾃⾝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过失造成,承运⼈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关键在于乘客刘某是否具有重⼤过失。⾄于在侵权法上,因存在过失相抵原则,刘某过失的存在也会相应抵减公交公司的侵权责任。单从视频来看,刘某击打驾驶员的⾏为固然可恨,但冉某的下列⾏为同样不能忽视:⼀是反击刘某击打;⼆是右⼿离开⽅向盘;三是⽬光离开路⾯前⽅;四是向左打⽅向盘,从前⽅对向车辆⾏车记录仪来看,公交车⾏车道前⽅并⽆车辆,不存在躲车的可能;⽽从公交车⿊匣⼦记录来看,冉某在打⽅向盘时⽬光在前⽅,应可看清前⽅情况,缘何向左打⽅向盘,这⼀点可能永远是个秘密了,⼈已逝,我们不应揣测太多。
《合同法》第三百零⼆条承运⼈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过失造成的除外。想加盟小吃店哪家好
前款规定适⽤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许可搭乘的⽆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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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泽西州的公交车上司机的座位背后树⽴的牌⼦上醒⽬提⽰:“根据新泽西州法律规定:如胆敢袭击司机,将处以7000美元并处五年监禁”。我们的法律似乎可借鉴并加上:“若司机敢擅离职守在车辆处于不安全⾏驶状态时与乘客发⽣对骂甚⾄互殴,将吊销司机的驾驶执照并X万元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规定“乘客有制⽌车内暴⼒事件将予以表扬并奖励X万元”醒⽬提⽰,从⽽有效制⽌车内暴⼒和⿎励其他乘客制⽌暴⼒事件的再度发⽣。
外国法律可以给我们参考,重庆万州的案件也值得我们去反思,毕竟“雪崩的时候没有⼀⽚雪花是⽆辜的”。法律分析可以给我们以警⽰,⽽真正有⽤的是我们的反思和素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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