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机刑法规制应然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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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
RULE OF LAW
作者简介:孟姝彤,生于1999年,本科,研究方向为航空法。
民用无人机刑法规制应然性研究
中国民航大学  孟姝彤,黄欣怡,依力达尔·司马衣
摘要:近年来无人驾驶飞机技术发展迅速,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无人机从军用领域转入民用领域,个人可以使用无人机进行航拍、测绘、遥感、探矿、植保。但随之而来的是民用无人机事故频发,却得不到有效的监管与规制。2018年初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这是国家层面无人机产业法律法规零的突破,但是行政手段的处罚力度尚不足提供有效的威慑力,我国民用无人机刑事立法迫在眉睫。关键词:民用无人机;刑事立法;监管;完善中图分类号:V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1)02-0112-0002
一、我国民用无人机现行立法和监管制度
(一)我国民用无人机发展历史无人驾驶飞机简称“无人机”,英文缩写为“UAV”,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机,或者由车载计算机完全地或间歇地自主地操作。无人机分为军用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本文研究主体为民用无人机。
若要清晰地阐述民用无人机立法体系,首先就要了解民用无人机技术的发展历史。1983年,日本开发了一种喷洒农药的无人直升机,1989年首次试飞成功,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日本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农用无人机第一大国。2003年,美国成立世界级的无人机应用中心。此外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国家也先后加快了无人机在民用领域的步伐。
1980年我国民用无人机初现雏形。1982年,在军用侦察-5型无人机的基础上开发研制了民用D-4型无人机,并试飞成功,从此打开了我国民用无人机时代。随后,我国军用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得到融合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已经研究出大量军民两用系列无人机,例如ASN-104型、ASN-206型等。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现阶段发展速度最快、适用范围最广的无人机企业,自2006年成立至今,以大疆产品为首的无人机开始向消费级市场开拓,使民用无人机真正走进大众视野。
(二)我国民用无人机现行监管制度古语道:治大国若烹小鲜。中国特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于2010年形成,但这一法律体系不是意味着一成不变,而是立法的新目标转为如何更好地完善和细化每个法律部门的内容,正确处理好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通过整理、分析我国政府部门对民用无人机在行政领域现行的监管制度,可以更全面地分析我国在刑事领域对民用无人机专门立法的可能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为了创新无人机许可管理方式、鼓励无人机技术作为新兴业态发展、拓展和大力发展无人机技术,中国民航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于2018年6月1日印发通知。同时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民用无人机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全运行,民航局适航司按照民航局“放管服”的指导思想,于2020年颁布施行了《高风险货运固定翼无人机系统适航标准(试行)(民航适发[2020]1号》。
这两项重要规定表明民航局已经将民用无人机纳入飞行器的航空飞行安全管理中,充分体现我国民用航空整体规划体系本着鼓励、支持与大力发展民用无人机的目的,对民用无人机在法律层面上进行监管。
同时,民航局对无人机运行管理的规范文件呈不断细化态势。如:由民航局出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关于民用无人机的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在2016年9月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中,对无人机
在飞行中的行管理规
范做出具体要求。
在民航局行政立法领域中,民用无人机虽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重点整改和关注对象,但是,中国民用航空法律规章体系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它可以作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法律法规的补充说明之一。规章虽然并没有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做出具体说明,但是体系中对于民用航空器的相关规定,同样也是适用于无人机的。
与此同时,地方也陆续出现针对各地实际情况而创制的规范文件,如深圳无人机产业标准与知识产权联盟推出的3项规范:《民用无人机系统二维条码标识技术规范》《民用无人机系统身份识别通用要求》和《民用无人机系统性能测试方法》。2017年,有报道称无人机扰乱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近40个航班,严重导致飞行受到阻碍。为了加强空中交通秩序建设,防止无人机继续干扰航班飞行,昆明市政府于2020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通告中明确规定,未经民航局审批的,不能进行无人机飞行活动。
(三)我国民用无人机刑事立法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立法层面,我国出台的无人机监管文件和标准体系文件经过综合整理,在各个方面已经有相对完整的可适用法律,但尚未形成体系。
而无人机在刑事立法领域,相关的理论并不完善,关于无人机刑事立法的规制还有待继续挖掘和深入。涉及民用无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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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涉及航空器犯罪仅在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条文有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都是以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15年,三位受北京航司公司指示的工作人员,在河北对河北三河公务机场进行航拍测绘军方的雷达探测到了用于作业的无人机,派遣了一架直升机来处理该“不明飞行物”,期间,所涉民用机场也被关闭。法院认定三人对于自身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有可预见性,却仍然轻信其能避免该结果的发生,并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执行。
二、刑法规制必要性
(一)现行处罚不足难以形成威慑力
我国公安部于20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六条增
加了“违反国家规定,在低空飞行无人机等通用航空设备,处五日以上及十日以上拘留。”这是现阶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民用无人机违法使用,公安机关在处罚时引用的直接法律依据。但该款条文处罚较轻,难以形成威慑力与警示作用。因此应当以刑法来规制相关责任人,让公众和其他企业知道利用无人机工作背后并非只有几千块的购买成本。如果能够通过这种刑法国家强制力的规制和刑事处罚,相信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会认识到,使用无人机并不是“随时、随地”,而是必须具有相应资格和允许。一旦企业和个人意识到无人机不规则起飞或造成其它影响将成为不可逃避且代价高昂的法律义务,一些潜在的“无证飞手”可能会打消违法的念头。
(二)侵犯法益的不特定性
无人机最大的隐患,是危害不特定的公共安全,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根据上述我国无人机立法和监管规制现状,尽管我国法律体系中现行有效的行政法律法规在无人机安全运行、民航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等方面有一系列规定,但仅行政处罚不足以给无人机犯罪分子以威
慑,不足以给社会起到警示作用。任何法
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应该受到法律强制力的
干预,但刑法具有最严厉的强制性,这是青衣道师
由于刑法的本质和性质所决定的,是任何
其他法律所没有的,也是不可能具有的。
突破行政法规这“第一道防线”后,需要
处罚更为严厉、保护社会关系更为广泛的
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来保障。
三、结语
秋季幼儿养生小常识无人机的发展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
无疑是一种质的飞跃,但在发展的同时关
联事故也随之而来,事故后的救济手段与
惩罚力度若难以跟进,对后续无人机技术
进步与创新也会造成一定阻碍。
如何应对频发的民用无人机事故,我
国的确有一套方案,但监管不足,并且这
里始终有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即尽管可
以到一定的责任主体和监管机关,但上
述提及相关规定,面对对公共安全隐含危
险的无人驾驶飞行器的应用,市场必须严
格控制,以保证其蓬勃发展。如果管制过
于松懈,就可能导致恶性事故频发,到最
后只能实行“一刀切”的管控措施,这对
无人机产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
综上,依照当前国家前景和国际导向
来看,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是一种挑
战同时也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作
为民用无人机健康发展的有力“助推器”
的相关法律,能够成为我国建成无人机大
国创立基石,并对我国加速实现从“制造
大国”到“制造强国”的转变起到核心助
力作用。再者,科技的发展需要法律的改
进以填补漏洞,为其提供可靠安全的外部
环境。考虑到当下部分无人机驾驶员的不
合规飞行对民航领域的安全带来了诸多不
稳定因素,有必要同时规范民用无人机飞
行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分为两方
面,一是对不当行为的规制,另外一方面
则是要力挺民用无人机产业的良性发展,
通过法律的手段为民用无人机创制合法的
方向和后备力量,即在不禁锢市场自由的
前提下,建立适用于通用航空的管理及经
营制度,并合理预测和评估其可能带来的
后果及风险,对事故发生后的应对方法做
出相应的规范。相信在政策的扶持下,通
过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以民用无人机为打印机共享设置
报效祖国的诗句
代表的通用航空技术和产业终会取得更大
的发展!
参考文献
[1]ICAO's circular 328 AN/190
: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Icao
www.icao.int/ Meetings/UAS/
Documents/Circular%20328_ en.pdf ,
2020年1月3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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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1].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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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www.kejix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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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许发见,杨杰,邱吉文.民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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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03):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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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ICAO's circular 328 AN/190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Icao
www.icao.int/ Meetings/UAS/Documents/
Circular%20328_ en.pdf,2020年1月30日
访问。
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
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③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
生效。
④该标准于2020年1月20日正式
表示想的词语有哪些实施。
⑤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民用无人机
驾驶元管理规定(AC-61-FS-2018-20R2)》“(e)
对完成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无人驾驶航空
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无人
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等级.除第
61.13条、第61.15条、第61.17条、第
61.37条、第61.241条、第61.243条、
第61.245条和第61.251条外,本规则的
其他条款不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
照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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