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9·8矿难案
———对中国矿难事件屡发现象的思考
摘要 对于中国的矿难事件,既是人民普遍关注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也是我国法律所重视的一种矿工安全现象。当前,我国矿难事件还是频繁发生,造成了当前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罪恶“双驾马车”。
关键词 矿难 安全事故罪 频繁 首例
案情简介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原矿长李新军等4被告人为谋取非法暴利,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严禁该矿组织生产、责令停工整改等规定,在明知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工人下井作业,致76人死亡、15人受伤。
2010年11月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
侯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邓树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mojito歌词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概念定义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①,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
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特征
(一)客体 :公共安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相关法律条纹详见:www.law-star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30岁不结婚>关于动作描写的细腻描写 ——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通说: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 对不特定的理解
(1)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2)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
(上海什么地方好玩3)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二)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
4.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①。
5.犯罪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关于罪过:是指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三)构成条件
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广泛性破坏,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的少量损失。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这类犯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详见:baike.baidu/view/4063424.htm
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足以危 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犯罪的既遂。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应由特殊主体构成。
4.主观要件有些犯罪表现为故意,有些则为过失。过失犯罪比较集中,是这类犯罪的又一显著特点。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条文从第114条至第降雨量计算139条,共26个条文,有44个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按其犯罪行为方式、侵害对象,可以划分为五小类犯罪:
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类,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类,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类,涉及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类,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五)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失火罪,决水罪,过失决水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10个罪名。
2021全国缺电的原因
(六)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评价
这类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是由它的某些特殊因素所决定的:有的决定于危险的犯罪方法,如放火罪、爆炸罪等;有的决定于特殊对象,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等;有的决定于发生的特殊环境与条件,如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有的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有的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三、9·8矿难案如何定罪量刑
1. 为何要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就公众关注的本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郭保振说,每个个案的事实均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本案之所以有4名被告人的行为最终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因为本案中该4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谎报生产情况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为何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此案造成7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为何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提问,宋红超说,在研究确定本案对被告人的量刑时,我们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认定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本案“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事故发生后主动报告、积极抢救遇难者”等因素,认为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3.今后对重大矿难事件当如何定罪
对于此案的宣判结果,会使我们产生疑问:是否意味着今后对重大矿难案件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呢? 其实,每个案的事实均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司法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严格准确定性。本案之所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因为有4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今后审理的重大矿难案件,要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严格依法判处。
四、对9·8平顶山矿难案的点评
9·8平顶山矿难事故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因为,以往我国的矿难事故责任人都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该起事故是我国首个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矿难案件。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三个罪名具体到9·8平顶山矿难案件中,在犯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的区别不是很明显。9·8平顶山矿难案,为什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关键在于李新军等4名被告人的主观心态。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心理;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犯罪。该案中被告人明知有重大安全隐患,不仅不采取措施解决,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大批工人下井作业,造成严重伤亡事故。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掩盖安全隐患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并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法院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平顶山中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从严惩处,准确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人民法院这一判决,加大了黑心矿主的违法犯罪成本,必将对震慑犯罪、遏制矿难多发、保障广大矿工的基本人权产生积极影响。
五、对9·8矿难事件的思考:不要漠视生命
随着庄严的法槌重重落下,76名罹难矿工的亲属终于得到了些许的安慰。然而,一个案件的判决并不能打消公众心头的疑问:仅仅依靠经济处罚减少矿难的做法已被事实证明是不可行的,但是单单依靠刑事法律的严厉制裁就可以杜绝矿难吗?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
安保设施不到位,矿山管理制度存在缺陷,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每一次矿难之后,我们都不难总结出一堆类似的原因。但是,这些都是外在的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那就是对矿工生命的漠视!正是企业对经济效益、某些政府对GDP的过度追求,把矿工的生命安全置于经济利益之下,让矿难悲剧一次次的重演。尽管在发生矿难的矿井上,我们几乎都可以看到诸如“矿山生产,安全第一”的标语,但是在现实中,把安全生产放在心中第一位的能有多少?真正把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的又有多少?离这起矿难发生仅8个多月,今年6月21日,平顶山再次发生矿难,造成至少49名矿工死亡。接二连
三的矿难让人痛心疾首,也让我们不得不反思:难道发展经济一定要以失去人的生命为代价吗?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