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 之 故意杀人罪 简析
刑法罪名 之 故意杀人罪简析
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世界最贵的豪车

量刑与处罚
母亲节的贺卡
犯本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人。
关于人存在开始的标志目前没有定论,主要学说包括:
(1)阵痛说,即以孕妇发生产前阵痛为标志;
(2)一部分露出说,即以胎儿有部分脱离母体之外为标志;
(3)全部露出说,即以胎儿全部脱离母体之外为标志;
近期蔬菜价格为何跳涨(4)独立呼吸说,即以胎儿脱离母体能够进行独立呼吸为标志。
关于人存在的结束标志,有心死说和脑死说,但传统的观点是人的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和脉搏停止,司法实践目前也以致采取这种观点。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希望并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
罪与非罪
1.杀人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特殊正当防卫杀人不构成本罪,但特殊防卫的认定十分严苛,只有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不知法律而杀害他人或者大义灭亲而杀人的,只要其意识到自己的杀人行为是有社会危害性和有罪性,就不能排除杀人者的刑事责任。但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引起他人自杀案件中本罪的认定
以下情况一般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故意迫使他人自杀的。
(2)故意设下圈套或陷阱,或者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或精神失常,而引导其无意中自杀的。如故意引盲人坠崖。
(3)故意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的。应根据案情予以处罚。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
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4)诱骗他人自杀的。如凭借权势或者采取暴力、威吓等卑劣手段逼人自杀,或者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在客观上实施了某些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引起被害人自杀的,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可以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3、关于“安乐死”的问题
安乐死目前争议很大,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构成故意杀人。
相近罪的区别
1、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行为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方法为手段,杀人为目的实施的上述行
为。
同时构成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应择一重罪处罚。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注意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员、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
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给老人家买什么礼物>外省回河南最新隔离规定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打击手段、打击部位、犯罪原因、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

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组织和利用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三、故意杀人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故意杀人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其他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有: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使用暴力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3)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5)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6)组织和利用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
(7)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组织人员自杀的;
(8)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
(9)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
液晶显示器维修教程对提请批捕的故意杀人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故意杀人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法医活体鉴定结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现场勘查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明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的证据。
2、证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出于故意的证据。
3、证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证据证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视听资料。
2、故意杀人未遂、中止的,被害人的指认。
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4、证人证言。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对遗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衣物上的指纹、足迹、血迹等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鉴定。
7、犯罪嫌疑人有作案时间及故意杀人的动机、目的的证据。
8、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3、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4、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5、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6、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
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