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通论
《犯罪通论》
刑法学(总则分则)、犯罪学、金融犯罪、法律实证分析等课的整合。
为什么要开设本课程?
理由一:犯罪就在我们中间。
作为可能的被害人,我们不仅要了解法律的保护,还要知道犯罪规律,以预防被害。
作为潜在的违法者,我们也需要刑法的保护——刑法既是对犯罪的打击,也是对司法者的限制。
作为未来的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律师,我们还要了解罪刑法定,依法办事。
总之,犯罪与我们密切相关。
理由二:如何理解犯罪,如何对待犯罪,是区分不同文明、文化的重要根据之一。
有的文化中,人们庆祝一个同类的死刑,而在另一些文化中,人们庆祝死刑的废除。
有人认为犯罪人就是“坏人”、“特殊人”、“异己分子”,而有人则认为犯罪人只是做了件坏事的人,是普通人中的个体之一,是“我们中间的一个”。
按照某种理论,犯罪或不犯罪,犯此种罪或彼种罪,此时此地犯罪还是彼时彼地犯罪,或者是神定的,或者是遗传因素决定的,而按照另一些理论,这些不同都与人的自由意志有关,或者是人的后天环境所决定的。
总之,犯罪观是文明、文化和理性程度的深刻反映。作为未来的社会精英,需要以一种科学、冷静、谦抑的态度对待犯罪问题。
理由三:犯罪研究也是一门科学,需要多种学科的知识背景。
作为社会经济现象——犯罪与物价、人口、分配、冲突、教育密切相关。
作为心理学现象——犯罪人格、攻击性、俄狄浦斯情结。
作为生物现象——基因、人种、地理环境、气候。
总之,犯罪是一种综合的存在,但后来被人们人为地切割成不同的领域,关于犯罪的各个
学科肢解了犯罪问题的科学知识:
所以,希望通过本课,使关于犯罪的知识跳出专业圈,超越学科局限,使学生对犯罪问题有一个总体上的把握。
  参考书:
犯罪学:白建军的《关系犯罪学》,人大出版社出版(第二版)。
刑法:杨春洗、杨敦先的《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05年版)。或者,陈兴良的《陈兴良刑法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  犯罪有害
引子:社会恐慌——世界四大美术学院来自犯罪的威胁
除了自然灾害以外,可能引起社会恐慌(迅速大面积蔓延开来的恐惧)的,有四大社会问题:战争、人口增长、环境污染、犯罪。其中,犯罪是全球性的、长期的、危害最大的因素。
犯罪问题中,与社会恐慌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恐怖主义犯罪。是不同于农业社会匪徒、准军事组织、组织、黑社会组织的另一种犯罪组织。
归结起来,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有:暴力性、政治性、操纵性、反叛性。
根据以上观察,沿着“犯罪——恐慌”的逻辑,我们开始讨论其中的法律问题。
1-A  一级罪
   
犯罪首先可以分为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还可以分为危害公共秩序犯罪(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与侵害个人的人身财产利益犯罪。于是便有四种组合:
暴力公共秩序犯罪
非暴力公共秩序犯罪
暴力人身财产犯罪
非暴力人身财产犯罪
所谓一级罪,就是指暴力公共秩序犯罪。也就是各类犯罪中最严重的一种。
典型的暴力公共秩序犯罪的罪名有: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把握此罪彼罪的界限:
案例1:被告人叶朝红等人在景德镇火车站停靠的货物列车上盗窃物资。当他们点燃货物外包装袋时,因车厢内装有聚苯乙烯,遇火燃烧并向车外蔓延,三人见状后立即逃离现场,致使火势进一步扩大,烧毁货物价值26万元。
问题:盗窃罪?放火罪?失火罪?
结果:放火罪。
理由:主观上明知可能引燃货物,客观上又实施了放火行为,结果又造成了巨大损失。
案例2:以被告人古计明为法定代表人的广州某公司与广州军区总医院合作建立激光医疗中心。其间,古计明与医院整形外科主任刘某因奖金发放问题产生矛盾,对刘怀恨在心。此后,古计明非法购买了一台铱射线工业探伤机,并于次日到某反应堆工程研究设计所安装了铱放射源(源强为95居里)。为防止探伤机的辐射伤害自己,被告购买了X光防护衣一套。此后,古计明多次趁被害人刘春利在办公室工作及中午休息之机,在古计明的办公室内的暗室通过驱动探伤机施源器,将铅罐内的铱放射源输送到刘春利的办公室天花板,使用铱源直接对刘春利的身体进行照射,致使刘春利及在该中心工作的70多名医护人员受到放射源的辐射伤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春利的损伤构成重伤;13人轻伤;61人轻微伤。
问题: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与过失伤害两个罪?
结果: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理由:对象的不特定性。
案例3985工程211工程:被告人郭从礼与同村九组郭启桥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积怨较深。某日凌晨2汤灿被执行死刑照片
30分左右,郭从礼到郭启桥家大门口,用铁丝将郭启桥家的大门从外扭住,然后将汽油倒人屋内。点燃后逃离现场。结果造成被害人家七死,两重伤。并导致邻居高家财物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为五万多元。
问题:故意杀死特定的多数人,是杀人还是放火?
结果: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银行贷款利息
理由:放火的危险方法。
案例4:林烈等人连续几次将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以高价批发给江西省某食油经销商何某。何华平再加价后批发给黄某等人销售。造成定南县多出相继出现大批众食用猪油后中毒现象。1002人中毒,其中3人中毒死亡,57人重度中毒。
问题:投放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结果: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理由: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贪利犯罪。
准确定罪,才能使被告人心服口服,才能彰显法制的严肃性,才能给公众一个合理交代。更重要的是,才符合客观真理。
问题是,国家针对公民发动刑罚的根据到底是什么?
1-B  动刑
所谓动刑,就是指刑罚的发动,就是国家动用刑罚手段对公民的行为作出反应。
一般来说,动刑的依据就是法律,任何人不得法外用刑。但问题是,法律也是人制定的,法律的根据又是什么?
过去,动刑是个很随意的过程(罪刑擅断)——腹诽、梦杀、中的日记反革命、气死人命、逼人自杀……这些事例的共性是,无行为也可以定罪,或者叫做“思想犯罪”。
而在现代社会,动刑意味着公民自由的剥夺,如果没有充分理由和根据,就是权力滥用,就可能造成人权问题。由此确立的基本原则便是,“无行为则无犯罪”。
那么,什么是一个“犯罪行为”?怎样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
案例1:栗某酒后乘坐平顶山至洛阳的中型客车伺机行窃,途中,栗对一熟睡女乘客行窃时,被驾驶员王某发现。王采用提高车速的方法提醒乘客,使栗某盗窃未逞。栗恼羞成怒,遂赶至车前,照驾驶员王某头部猛踢一脚,致使行驶中的汽车方向失控,颠覆于路旁沟内,造成汽车损坏,损失价值2.5万元,以及乘坐该车的20余名乘客中4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后果。栗某乘机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问题:殴打行驶中汽车驾驶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构成什么犯罪?
基本概念: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
犯罪的第一个特征是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这是犯罪的实质特征。所谓危害性,要么表现为犯罪者的人身危险,要么表现为犯罪行为造成的客观损害。人身危险和客观损害构成了犯罪危害的基本内容。
犯罪的第二个特征就是必须具有刑事违法性。这是犯罪的形式特征。
犯罪的第三个特征就是应受惩罚性。这是犯罪的定量特征。悖德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行政、民事)<犯罪行为的递进关系。
本案中,之所以有人认为无罪,是因为只看到其行为本身是一般的打骂行为。之所以认为是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因为只看到其行为在形式上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其实,如果综合起来,从三个特征的结合来分析本案,该行为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仅是“无行为则无犯罪”,而且要“有什么行为才有什么犯罪”。
案例2:被告人李品华等人多次驾车在交通要道上趁前方外地车辆变道之际不减速或加速行驶,故意碰擦前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致使交警部门按照路权优先原则确认对方责任,从而获得赔偿共计1.7轴距万元。
问题:驾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以获取赔偿的,是罪、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诉讼欺诈”而无罪? 应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对象不特定,方法危险。
总之,行为是动刑的首要根据。
在刑法上,仅暴力行为就可以从许多角度进行划分:
1.按其危害的价值内容不同分为: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决水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破坏经济秩序的暴力犯罪:强迫职工劳动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违背一定文化规范的暴力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强迫罪……
2.按其被害关系的不同分为:
    被迫被害的暴力犯罪:故意杀人、爆炸……
  被害缺席的暴力犯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交易被害的暴力犯罪:强迫交易罪、嫖宿幼女罪……
3.按其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不同分为:
针对国家权力的暴力犯罪:抗税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组织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越狱罪……
误用国家权力的暴力犯罪: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虐待俘虏罪……
违反国家权力的暴力犯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
4.按其主观罪过不同分为:
故意暴力犯罪:故意杀人……
过失暴力犯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问题:引起刑事反应的行为需要满足何种条件?
案例3怎样下载软件:一村民张某去世,死者家人按照当地习俗在办理丧事期间燃放鞭炮。由于买来的鞭
炮第一响后升空不高(产品质量问题),被告人温俊海点燃爆竹后,第二响落在了正在围观女童赵某头顶并爆炸,致赵当场倒地,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法医鉴定,赵某被爆竹爆炸震破脑内血管出血而死亡。
问题:有罪吗?
概念:罪过。
罪过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对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既非故意又非过失的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不构成犯罪。法谚:“无罪过则无犯罪”
其中,犯罪的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罪过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虽然也有损害后果的发生,但不是犯罪。
回到本案,法院之所以认定无罪,是因为,被告人燃放鞭炮的行为并不违法。对造成的损失结果是无法预见的,不能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了损害而归罪于消费者。致被害人死亡属意外事件——没有罪过。所以,宣告无罪。
罪过的划分:
案例4:张某驾驶一半挂货车,到天津市塘沽区海滨浴场工商银行培训中心送货。卸货后,当车途经海滨浴场北门附近时,因所驾驶的汽车不符合浴场卫生管理规定,浴场清洁工刘某便上前示意张停车。为此张与刘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被告人驾车离开时出口不逊,刘令其停车,张并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朝刘撞去,刘躲开后大声呼喊停车,此时正在清扫路面的清洁工崔某闻声上前拦车,被告人仍驾车向其撞去,崔见状扔掉手中的扫帚,躲闪到花池内。当车行到浴场北门西侧200米处时,另一清洁工举起铁锨上前拦车,被告人仍认为该清洁工能躲闪而继续行驶,该清洁工见该车向其驶来扔掉铁锨欲躲闪时,不慎摔倒。被汽车左侧前轮碾轧腹部、胸部造成心脏、肝脏破裂,休克出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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