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碰瓷”行为的定性——一种正在发展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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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碰瓷”行为的定性——一种正在发展的犯罪行为
卢啸宇
(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
【摘 要】“碰瓷”一词原指某人故意将易碎的瓷器放在容易让路人碰到的地方,一旦有人不小心碰到将其损坏便诈取财物的行为。现在“碰瓷”一词更多的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遇到某些行人或车辆故意与其发生碰撞,随之诈取财物的行为。关于应当如何定性此类行为,学术上产生了多种不同观点。
家常焖面【关键词】碰瓷;罪;罪;故意损坏财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汽车保有量的增高,以“碰瓷”非法获利的行为逐渐增多。
由于案发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碰瓷”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不同的“碰瓷”行为在定性上也会产生区别。目前学术上关于“碰瓷”行为的定性问题已有多种观点。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罪、罪。某些较为小众的观点也在个案中保有立场。如,盗窃罪(行为人的同伙利用碰瓷后与被碰车主交涉期间窃取车内财物)、抢劫罪(因“碰瓷”后索要财物不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获取财物)等。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碰瓷”行为由于其自身的多样性而在定罪量刑上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本文中笔者仅对较为常见的驾驶机动车“碰瓷”的行为进行浅析。此类行为大多表现为道路上故意紧急刹车导致后车追尾或故意撞向正在并线的车辆,造成对方负全部责任随之进行索要财务的行为。
那么,将“碰瓷”行为定性为何种犯罪较为合适?如何避免“碰瓷”行为的发生?若行为已经发生又应当如何解决?
二、现存的观点和争议
(一)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故意碰撞其他正在行驶的车辆,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行为人选择“碰瓷”的对象往往是随机的,只要到机会即实施碰撞行为,可见对象不特定。因此“碰瓷”行为可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行为人故意实施了碰撞他人车辆的行为,造成了他人车辆的损坏,侵害了他人的财物,因此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构成罪
行为人碰撞车辆后,通过隐瞒自己想要财物,与被“碰瓷”一方主动进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私了”行为,进而使被“碰瓷”一方主动交付财物,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构成罪。
(四)构成罪
行为人以财物为目的,主观上为直接故意。以车辆碰撞为接触对方为手段,随之索要财物,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构成罪。
三、笔者的浅见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
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笔者认为将“碰瓷”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合适。原因在于虽然驾驶机动车碰撞其他正在行驶的车辆这种行为确实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行为人往往不会造成极其严重的车辆事故,更多时采用的是刮碰的方式去接触其他车辆,使得车辆产生轻微的损伤,这种行为的危险性并不高,其损害也难以称得上是“重大公司财产”。同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其对象是不特定的。认为行为人选择的对象是随机的,只要到机会即实施碰撞行为,以此来认定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这种观点笔者并不赞同。行为人所选择的碰撞对象往往是因为做出了一定的驾驶行为。例如,在行为人驾驶的车辆后方持续驾驶同时没有保持一定以上的安全距离,亦或是做出并线驾驶的车辆。“正因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结果一定会降临到某具体的人或财物上,所以侵害对象的不确定并非意味着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人不存在目标或对象,危害行为的承受着最终将成为确定的目标。”[1]换言之,正是由于上述行为的产生为前提,行为人才选择了该车辆作为碰撞对象。因此,笔者认为将“碰瓷”行为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合适。
虽然也有学者认为“碰瓷”行为中,碰撞和索要财物并不是一个行为,而是两个具有内在关系的行为,所以可以将该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罪的牵连犯。但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其驾驶机动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随后可以所要财物而实施的,整个行为具有连贯性。所以笔者认为此为一个行为,如此定性也并不合适。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笔者认为此行为不能成立故意毁坏财产罪,原因在于行为人的目的并不是单纯的毁坏他人财物这种“损人不利己”的结果,而是为了车辆碰撞后索要财物。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发生碰撞的行为应当被整个“碰瓷”行为所包含,属于不可罚的事前行为。“不可罚的事前行为,一般是指基本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被评价在基本犯罪中,因此当行为人实施预备行为后,有实施了该罪的实行行为时,其预备行为虽然是应受处罚的行为,但由于只是基本犯罪的手段和准备,故没有单独处罚的必要。”[2]
当然也有极小可能性,行为人与被“碰瓷”一方的车辆发生接触后,自身车辆虽然受损,但被“碰瓷”一方的车辆并没有发生损害。但这种情况并不影响“碰瓷”中索要财物行为的继续发生。换言之,若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碰撞行为会对被“碰瓷”一方的车辆造成损失,只希望会造成自身车辆损害,以免出现“亏本”的可能。这样行为人主观上只能认定是过失,亦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罪
笔者并不认为此类碰瓷行为能够构成罪。原因有二:首先,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用欺瞒和虚构的方法使得对方(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碰瓷行为虽然导致被碰瓷一方交付财物,但碰撞确实真实发生,车辆的损害也的确存在。这种情况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并不十
分贴切。其次,行为人使车辆发生碰撞的根本原因在于随后可以向被碰瓷一方所要财物,但被碰瓷一方并不一定是主动自愿交付财物。“碰瓷人利用了对方的过错和自己无过错或少过错的事实,从心理上要挟行为人进行赔偿。”[3]因此,相比于将碰瓷行为定性为罪,笔者更倾向于罪。
(四)罪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威胁或要挟被“碰瓷”一方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索要钱财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行为人通常以和被“碰瓷”一方“私了”的方式从而获得钱财,但若被“碰瓷”一方不进行“私了”即以报警为威胁。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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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一方通常不愿接受行政处罚,秉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做出妥协。行为人的利用威胁手段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符合罪中的构成要件。因此,笔者认为该类“碰瓷”行为应定性为罪。
创业前期准备四、避免和解决的建议
近年来,由于违法成本较低、“收入”可观,且对于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碰瓷”行为很难界定,“碰瓷”案件呈现明显上升趋势。那么,如何才能避免和解决“碰瓷”行为的发生呢?笔者有以下建议。首先,合法驾驶机动车是基础。“碰瓷”者往往利用被“碰瓷”一方没有按照道路交通规则行驶的缺陷,伺机进行碰撞,进而财物。合法驾驶机动车并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可以有效的避免被“碰瓷”。其次,安装行车记录仪。行车记录仪可以有效的记录案发时的具体情节,最大程度上减少“碰瓷”行为对于事故责任的推卸程度。最后,拒绝“私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多数“碰瓷”者都是“私了”以获得最大程度的非法利益。若被“碰瓷”一方及时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一方面可以认清责任比例,哪怕占主要责任或全责也能减少损失。另一方面,“碰
瓷”者有可能会出于害怕面对公安机关,放弃继续财物的行为。
“碰瓷”行为的产生、蔓延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相当的危害性,这种以非法手段获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目前并没有准确的定性。当然,手段的多样性也是立法者所面对的难题。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对此类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并对广大人民众进行“碰瓷”行为方式的宣传,提高人们对“碰瓷”的防范意识。警民同心,尽早灭减该类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秀泉,黑龙江大学,《“碰瓷”行为犯罪学分析》,2013年10月.[2]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第345页.
[3]陈伟,《“车辆碰瓷”行为的定性分析》,《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57页.
作者介绍:卢啸宇,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长春理工大学2012级刑法学研究生。
(上接第63页)料、保管、发料等环节制度不严,未能责任到人,造成运输途中、工地仓库、施工现场等贵重材料被窃丢失。有的管理混乱,台账不清,账物不符,材料的收管发等环节缺少监督制约机制,甚至出现里应外合盗窃,虚开材料进货发票等违法违纪行为[2]。
有的未能正确评估现有机械设备利用率,未能正确分析市场前景和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以及项目可能产生的效益回报,盲目投入大型机械设备;有的外租设备不能采取按台班、按工作量或包月等不同租赁形式租用,随意性大、利用率低;有的设备维修和油料消耗无定额、无考核,机械设备完好率差,返修率报耗率大。
(5)成本管理认识上存在误区
长期以来,施工氽业在成本管理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企业成本管理是财务部门的责任,有些工程项目经理更简单地将项目成本管理的责任归于项目成本管理主管或财务人员。其结果是技术人员只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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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和工程质量,工程组织人员只负责施工生产和工程进度,材料管理人员只负责材料的采购和点验、发放工作。这样表面上看起来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司其职,唯独没有成本管理责任。如果生产组织人员为了赶工期而盲闷增加施工人员和设备,必然会导致窝工现象而浪费人工费;如果技术人员对现场数据不精确,必然会导致材料二次倒运费的增加;如果技术人员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采用了可行但不经济的技术措施,必然会使成本增大。这就需要工程项目各环节人员改变原来的认识,既分工又协调,才能搞好工程成本管理。
4.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措施
4.1 加强项目管理,节约管理成本
项目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为达到项目目标而对项目所实施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过程。成本控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而所有的管理都应该从减少开支,节约成本出发来考虑。为保证管理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规范化地开展管理工作。另外,施工成本控制离不开项目部中的所有部门和员工的工作,并与每一个员工的切身利益有关,因此要充分调动每个部门、每一位员工控制成本、关心成本的工作积极性,真正树立起全员控制的观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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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充分理解和整合全过程施工项目管理业务链
对于一个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应该充分理解每项工作需要哪些前提条件才能开始,这些前提条件是哪项工作或哪几项工作的结果,同时此项工作又产生哪些结果,产生的结果又作为哪项工作或哪几项工作的开始条件。项目工作只有置于它的制约之下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4.3优化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资源配置
工程项目运作的合理安排、劳动的组织、技术的进步和资源配置与工程进度的加快是项目最大的节约,因为企业的经济活动体现在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因此项目必须在工程上场后,要对标书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优化,要采取先进的劳动组织形式,合理配置劳动
力、材料、设备和资金等资源,要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
人力资源专业4.4 分解预算成本,确定目标成本
工程项目中标后,项目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依据,确定预算成本。预算成本是对施工图预算所列价值按成本项目的核算内容进行分析、归类而得的。在预算成本的基础上确定计划成本,如在确定分解材料费成本时,可根据预算材料减去材料计划降低额求得,材料计划降低得的计算分析价差和量差两方面进行,人工费计划成本是根据预算总工日和职工平均实际日计算,还可以按照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和单位工程量人工费支出计算出计划成本。
4.5 以激励机制调动职工增产节约的积极性
(1)对关键工序施工的关键班组要实行重奖。如高层建筑的每一层结构施工结束后,应对在进度和质量其主要保证作用的班组实行重奖,而且要说到做到,立即兑现。这对激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项目建设的高效优质、低耗有明显的效果。
(2)对材料操作损耗特别大工序,可由生产班组直接承包。例如:玻璃易碎,陶瓷锦砖容易脱胶,在采购、保管和施工等过程中,往往会超过定额规定的损耗系数,甚至超过很多。如果将采购来的玻璃、陶瓷直接交生产班组验收、保管和使用,并按规定的损耗率由班组承包,所发奖金有限,节约效果相当可观。
(3)实行零配件(比如钢模零件和脚手螺丝等)有偿回收。项目施工需要大量的钢模零件和脚手螺丝,有时多达几万只,甚至几十万只。如果任意丢弃,回收率很低,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很大。假如对这些零件实行有偿回收,班组就会在拆除钢模和钢管脚手时,自觉地将这些零件收集起来,也就降低了成本[5]。
4.6 加强质量管理,控制工程质量成本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一个企业只有保证工程质量,才可以在市场竞争中立于
不败之地。工程质量成本是指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未达到质量标准而产生的一切质量事故损失费用。在施工中,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工程项目技术质量检验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要切实加强质量管理,严把各道工序质量关,提高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提高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世界童话故事
[1]龙满初.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与管理措施[J].广东建材,2009,(7):31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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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史碧耀.建筑项目的成本控制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4):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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