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界限
浅议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界限
【摘要】近年来,因醉酒驾驶导致严重事故的案件频频出现,这些案件在进行性质认定的时候,往往会在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引发激烈的公众讨论。本文旨在探讨在司法实务中对二者的认定,并尝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醉驾;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醉酒驾驶行为的定罪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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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追尾关于醉酒驾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三个罪名可以予以约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由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内产生了法条竞合,所以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实际上只有前两个罪名在本文语境下具有讨论价值。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两罪的认定往往是根据醉酒驾驶所产生的客观后果决定的。对于酒后驾驶未产生严重后果,但需要予以刑罚处罚的,一般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很少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而对于酒后驾驶产生较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则往往
更倾向于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黎景全案,造成两死一伤的结果,孙伟铭案,造成四死一伤的结果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两人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醉酒驾驶行为定性中存在的问题
交强险多钱一年在实务中,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体现在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定性上,具体地说,就是行为人的损害行为是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这直接影响了对行为人构成此罪还是彼罪、重罪还是轻罪的判断。而醉酒后的交通肇事行为,更是判断中的难点。
在孙伟铭案、黎景全案等案例中,我们能隐隐地看出法官由严重的犯罪后果反推犯罪动机,以便得出重罪什么是期货物候谚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思维模式。但是结果与动机的统一并不是一般规律,它们的不统一往往是普遍存在的。虽然上述几个判决得出的结论确实能说服大部分民众,量刑在实体上也算适当。但是却难以掩盖其在推理上的瑕疵。没有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的实体正义,存在着很大的隐忧。中秋节高速免费吗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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