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曹操 歌曲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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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姜袁晨,*,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幸芳,*,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家斌、朱红梅,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21年9月7日解除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王欣虹,*,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晓军、王倩,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姜袁晨诉张幸芳、王欣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
十大品牌包包序进行审理。张幸芳、王欣虹均于2021年8月12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因张幸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就张幸芳提起的反诉,本院按撤诉处理,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本案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姜袁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王欣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晓军到庭参加诉讼,张幸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袁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幸芳、王欣虹向姜袁晨归还借款本金2893999元;2.判令张幸芳、王欣虹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姜袁晨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884493.66元(暂计至2021年7月5日,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律师费66000元由张幸芳、王欣虹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张幸芳、王欣虹承担。事实和理由:姜袁晨与王欣虹系好朋友,张幸芳经王欣虹介绍与姜袁晨相识。张幸芳、王欣虹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自2019年12月起,陆续向姜袁晨借款3093999元,其中200000已归还,剩余2893999元一直推诿不还。2020年11月10日,张幸芳、王欣虹分别向姜袁晨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本金及利息3400000元,如逾期归还同意支付违约金2000元每日,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由张幸芳、王欣虹承担。截止姜袁晨起诉之日,张幸芳、王欣虹仍未向姜袁晨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为维护姜袁晨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
法院判如所请。
张幸芳未作答辩。
王欣虹辩称,1.按照姜袁晨陈述及主张的法律关系,其已涉嫌高利转贷罪,应移送公安处理;2.姜袁晨汇给王欣虹的款项,王欣虹已归还部分;3.王欣虹对姜袁晨与张幸芳之间的具体资金往来情况不知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王欣虹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撤销2020年11月10日王欣虹签署的《还款承诺书》及内容;2.本案诉讼费用由姜袁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姜袁晨先后汇给王欣虹1000000元(虽然实际汇款少1元,但双方均认可按100万元计算),用于双方合作投资房子的投资款。至2020年11月前,王欣虹已返还姜袁晨超过60万元。在双方发生经济往来期间,姜袁晨还与张幸芳发生了借贷往来。具体往来,至本案姜袁晨和张幸芳向法庭提交往来流水前,王欣虹并不知情。由于王欣虹与姜袁晨是发小,同时姜袁晨也知晓王欣虹与张幸芳关系要好,因而姜袁晨一直要求王欣虹帮助督促张幸芳向其归还借款。2020年11月10日,王欣虹基于姜袁晨事先帮忙要求,于当天下午2时许把姜袁晨和张幸芳(当时尚有另一案外人在场)一起约到杭州拱墅区的一家星巴克店里。期
间,姜袁晨当众向张幸芳挑明,他要求王欣虹帮其督促张幸芳向其还款。王欣虹应承后,姜袁晨为了避免张幸芳因此产生抵触情绪,继而又向张幸芳提出要其帮忙督促王欣虹向其还款的要求,张幸芳同样应承姜袁晨这个请求。姜袁晨在王欣虹和张幸芳均同意相互督促向其还款后,拿出事先准备的两份内容相同的《还款承诺书》(下滑线内容均未填写内容),分别要求王欣虹及张幸芳签字,并明确这个仅是作为王欣虹和张幸芳承诺相互督促向其还款的凭据。王欣虹因还款承诺中事先打印描述的姜袁晨与王欣虹往来款与实际不符,且对姜袁晨与张幸芳之间往来不清楚,无法确定还款承诺事先打印的有关款项交付是否与实际一致而犹豫时,姜袁晨为诱使王欣虹签字,解释说王欣虹、张幸芳与其往来均有流水,有账算不佘的。由于王欣虹与姜袁晨从小关系亲近,对其有充分的信任,因而在姜袁晨事先准备的还款承诺书上签了字。2021年7月初,姜袁晨基于当初王欣虹对其信任而签署的还款承诺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庭提交前已自行添加了本息金额等手写内容),要求王欣虹对张幸芳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并非姜袁晨当初让王欣虹签署这份承诺的真实意思,更不是王欣虹在这份承诺中签字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王欣虹对还款承诺书签署后的性质、后果存在重大误解。同时,王欣虹和姜袁晨的资金往来,和姜袁晨与张幸芳的资金往来本身是分别发生的,王欣虹和张幸芳不存在向姜袁晨共同举债的客观基础。
根据张幸芳和姜袁晨已向法院提交的往来单据足以说明,当初姜袁晨事先拟定的还款承诺书的内容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且自行添加的本息340万也无论如何无法自圆其说。这也足以说明,王欣虹在签署还款承诺前,姜袁晨不仅未就其与张幸芳的债权债务往来如实告知王欣虹,反而实施了欺诈行为,诱使王欣虹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基于前述事实,王欣虹有权依法要求撤销案涉还款承诺书及内容。据此,为维护王欣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提起反诉,望依法支持王欣虹的反诉请求。
姜袁晨辩称,一、王欣虹对《还款承诺书》内容明知,不存在重大误解。2020年11月8日,姜袁晨与王欣虹聊天,让王欣虹约张幸芳一起聊下还款的事情,2020年10月10日(碰面之前),姜袁晨就将《还款承诺书》的内容提前拍照发给王欣虹,王欣虹对于《还款承诺书》的内容了解。王欣虹称存在重大误解与上述事实不相吻合。王欣虹诉称时间、金额不符合,然结合姜袁晨提交的证据可知,《还款承诺书》中的时间与张幸芳、王欣虹向姜袁晨借款的聊天记录时间和金额是相符合的,只是部分借款的转账时间存在迟延而已,综上,王欣虹以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还款承诺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二、王欣虹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本案审理。1.王欣虹称其返还姜袁晨超过60万元与事实不符。第二笔借款时,姜袁晨根据王欣虹指示将120万转给张幸芳账户,其中40万繁体字怎么写
重阳节 祝福什么时候感恩节系多的40万,让王欣虹转回给姜袁晨的款项,并非王欣虹的还款。王欣虹明知该40万并非还款,却作为还款金额,故意虚假陈述。2.王欣虹称对于《还款承诺书》的金额不清楚与事实不符。王欣虹对于共同借款、共同还款的事实从始至终都是明确的,且在与姜袁晨的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会负责,不会赖账,并且多次与姜袁晨对账,可见王欣虹对于借款金额、时间均是明知的。特别是第二笔借款明显是王欣虹向姜袁晨借,并签署了借款合同、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根据王欣虹的要求将款项打给张幸芳,王欣虹却在反诉状称对于姜袁晨与张幸芳之间的往来款项不清楚,并且认为只有一笔100万的借款,显然是故意做虚假陈述,误导审判庭。3.王欣虹称对于签署《还款承诺书》的性质不清楚,姜袁晨欺诈显然与事实不符。姜袁晨在第一项答辩意见中,就四笔借款的发生、组成均提供了确实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借条、聊天记录及往来款项的流水记录,很显然,前面的200万王欣虹直接在借款合同和借条上作为借款人签字,后面两笔借款虽然是张幸芳单独出具的借条,但是王欣虹是明知的,且对于聊天记录中多次主动提到共同还款、承担责任等描述,充分表明了其共同还款的意愿。所以2020年11月10日,王欣虹才会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根本不存在欺诈、引诱、重大误解的情况。王欣虹故意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法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综上,王欣虹的反诉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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