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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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超,*,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飞,国信信扬(佛山)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健滨,国信信扬(佛山)事务所律师。
武魂玩什么职业好被告:刘宾鹏,*,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德(被告刘宾鹏的父亲),住址同上。
原告陈超与被告刘宾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飞、陆健滨,被告刘宾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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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书》;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店铺转让费5628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在三水区大塘镇经营一家名为“加满多”的便利店,后被告意欲转让店铺,便通过中介介绍到原告。经过交谈,被告表示便利店一天的营业额最少有8千左右,因双方是老乡,原告对被告是非常的信任,双方很快就店铺转让的事宜达成一致。在双方还没签订书面合同时,原告便按照约定在2021年6月28日分别向被告转账10000元、3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29日分别转账1000元、22800元、300000元,共464400元,又通过岳父吴刘建平向被告分别转账3000元、2000元、45000元、30000元、10000元、9000元,共99000元,合计562800元的店铺转让费,同时双方在2021年7月11日补签了一份《店铺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三水大塘加满多超市店铺转让给原告,内装修一并转让;被告协助原告与房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有关手续。2021年6月28日原告开始经营涉案便利店,但在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原告每天的营业额仅有1千元至2千元,与被告所说的完全不符。经过和周边人员了解,店铺的生意一直都不好,仅在2021年5月份左右,附近进驻了几百人的临时工,生意才好了一段时间,但临时工做完马上就走了,而被告利用这一段时间,夸大店铺的营业情况,并表示即使没有临时工,店铺营业额最少也有4张家界旅游景点介绍
千元至5千元。另,2021年9月中旬后原告才见到第二手房东李乐娇,二手房东对于店铺转让完全不知情,也不承认转让协议,并且提供了其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即被告)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能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起诉前李乐娇明确要求原告尽快搬离,否则走诉讼程序。因此,从另一层面看,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也存在无效的可能性。原告认为,被告通过隐瞒、夸大店铺的营业额,欺诈原告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其签订转让协议并支付巨额的转让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有权要求予以撤销,并要求被告对店铺转让费。综上所述,望法院判如所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宾鹏辩称,1.店铺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原告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原告已经营9个月,生意下降因疫情造成。原告在接手店铺时已作观察并认真考虑。2.被告将店铺装修,且储存了大量的商品,是全部转让,不是单单转让门面店铺。3.店铺每月租金2000元,被告2021年7月11日将店铺交给原告后,由原告直接将租金交给房东,房东是认可的。4.被告转让店铺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在观察多天后主动到被告要求将店铺转让给他并双方谈好转让价格。5.被告之所以开张一个月后就将店铺转让,是因为人手不足才无奈转让给原告。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做葡萄酒怎么做1.店铺转让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7月11日补签店铺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店铺,含装修一并转让给原告,被告协助原告与房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等手续。实际上原告没有与房东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案转让费高达50多万元,但协议书内容只有四行字,与常理不符。
2.租赁合同,证明合同中被告与二手房东存在租赁关系,合同第六条约定,未经甲方(即李乐娇)同意,不得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后来原告见到二手房东时才发现,二手房东对此事完全不知情,也不承认转让协议。因此,从另一层面,该转让协议也存在无效的可能。
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账单详情、存款账户金融交易明细,证明原告和原告的岳父按照约定向被告及被告的妻子多次转账,合计562800元的店铺转让费。
4.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涉案店铺每日营业额流水,证明被告不管通过中介还是与原告磋商的过程中,都表明在有临时工情况下,涉案的店铺每天的营业额能达到8千元一天,
即使没有临时工,营业额最少也能达到5千元以上。但从原告提供的营业额流水可看出,涉案店铺的营业额根本没有像被告所说那么高,是被告为达到高价转让店铺的目的,采取夸大店铺营业额的欺诈方式,原告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了店铺转让协议。
5.视频,证明店铺位于一条小村里面,周围环境比较荒凉,店铺高价转让不现实,被告确有向原告虚高营业额。
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涉案店铺是被告想要转让,原告到被告要求承接;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房东是知悉店铺转租的,原告未与房东签订合同是因为房东生小孩,但自2021年7月11日起由原告直接将租金转给房东;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收到原告的转账562800元;对证据4中原告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被告不知情;对证据4中吴刘建平与被告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吴刘建平曾经打过电话给被告;对证据4中涉案店铺每日的营业额流水有异议,部分日期的营业额是不正常的,经营有风险,我不可能向原告保证营业额达到4千元至8千元;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照片,证明原告的岳父曾经到被告的店铺考察了好几天,当时店铺的生意是挺好的。
烤箱烤玉米2.聊天记录,证明原告的岳父曾经到被告的店铺考察,原告每月向房东缴纳房租以及原告与房东就店铺事宜进行沟通。
3.录音,证明房东称同意原告与房东签订合同,房东知悉被告将店铺转让给原告。
4.店铺投资明细,证明被告将店铺转让给原告时把投入的店铺装修等一并转让给原告。
5.视频,证明店铺开张的时候生意很好,被告没有夸张店铺的经营,被告也不可能向原告保证每月的营业额。
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的岳父仅在6月25日到店铺考察过一次,后来了解到当时生意较好是因为附近来了几百个临时工;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与原告岳父的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原告岳父曾于6月25日到过被告店铺,原告与房东的聊天记录是2022年1月、3月的,是原告后来以被告欺诈为由到被告,原告被迫向房东交租;对证据3,无法确认另一方是否房东,即使是房东,录音也是不完整的,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内容;对证据4有异议,为被告自制,且与事实不符,原告接手店铺时整个店铺及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15万元;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反映店铺刚开张时生意很好,因刚开张有促销,故人较多属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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