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银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林某与银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4 
【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29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春鸿杨伟玲陈志清 
【审理法官】吴春鸿杨伟玲陈志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山东省高校排名
守岁什么意思【当事人】林秀葵;银必丰 
【当事人】林秀葵银必丰 
【当事人-个人】林秀葵银必丰  cf怎么进不去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林秀葵 
【被告】林心如女儿银必丰 
【本院观点】本案系名誉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林秀葵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林秀葵的上诉理由以及银必丰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银必丰是否对林秀葵构成名誉侵权,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及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对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银必丰提交的“《职业惯犯》"图片中虽有林秀葵的照片、姓名及“职业惯犯"等内容,但不能认定银必丰是该图片制作者或转播者的事实,且银必丰只是将该图片作为(2019)粤08民终2392号案件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交,没有证据证明“《职业惯犯》"图片系银必丰制作,亦没有证据证明在名为“霞山教育
培训者协会"中传播该图片的人系银必丰,故林秀葵认为银必丰侵害其名誉权证据不足,一审法院驳回林秀葵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故上诉人林秀葵认为被上诉人银必丰的行为对其构成名誉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林秀葵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林秀葵负担(因林秀葵家庭经济困难,其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依法准予免交案件受理费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3:29: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林秀葵曾在银必丰开设的湛江市霞山区指尖教育培训经营部工作。2018年3、4月间,林秀葵、银必丰因工作、工资等产生纠纷,林秀葵于2018年10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必丰支付其工资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一审法
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8)粤0803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林秀葵的诉讼请求。林秀葵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粤08民终239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2019)粤08民终2392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银必丰曾将其在名为“霞山教育培训者协会"中看到的“《职业惯犯》"图片及聊天记录截图提交本院。林秀葵因此认为该“《职业惯犯》"图片系银必丰制作并在进行发布、传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20年3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名誉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如他人侵犯了自然人的上述权利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第140条和第141条分别规定了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和姓名权的具体情形。具体来说,侵犯他人肖像权应当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名誉权则应当有宣扬他人的隐私、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一定影响;而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则应当符合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并造成损害的情形。本案中,林秀葵提交的“《职业惯犯》"图片中
虽有林秀葵的照片、姓名及“职业惯犯"等内容,但没有证据证明该“《职业惯犯》"图片系银必丰制作,亦没有证据证明在名为“霞山教育培训者协会"中传播该图片的人系银必丰本人。“《职业惯犯》"图片及该图片在传播的截图虽系银必丰在(2019)粤08民终2392号案件庭审过程中提交法庭,但该提交行为并不能作为认定银必丰系“《职业惯犯》"图片制作者或传播者的事实,且该提交行为亦不会造成林秀葵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鉴于林秀葵无法证明其提交的“《职业惯犯》"图片及该图片在传播的证据系银必丰所为,故一审法院对林秀葵要求银必丰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林秀葵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林秀葵上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银必丰支付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3万元;2、判令被上诉人银必丰支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5万元;3、判令被上诉人银必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判令被上诉人银必丰公开在报刊登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5、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判决。事实和
理由:上诉人于2017年底为被上诉人工作,为其招收大量学生创造了大量利润,但被上诉人为了不支付上诉人工资和加班费,不仅打伤上诉人还在朋友圈公开发布侮辱、诽谤上诉人的内容。被上诉人的行为致使上诉人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并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工作,导致上诉人心理遭受创伤、寝食难安、郁郁寡欢。被上诉人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给上诉人造成了精神和财产损失。 
林某与银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游戏帅气名字小炒河虾是什么地方的菜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8民终29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秀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必丰。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秀葵因与被上诉人银必丰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霞山
区人民法院(2020)粤0803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秀葵,被上诉人银必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林秀葵上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银必丰支付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3万元;2、判令被上诉人银必丰支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5万元;3、判令被上诉人银必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判令被上诉人银必丰公开在报刊登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5、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判决。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17年底为被上诉人工作,为其招收大量学生创造了大量利润,但被上诉人为了不支付上诉人工资和加班费,不仅打伤上诉人还在朋友圈公开发布侮辱、诽谤上诉人的内容。被上诉人的行为致使上诉人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并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工作,导致上诉人心理遭受创伤、寝食难安、郁郁寡欢。被上诉人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给上诉人造成了精神和财产损失。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