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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诺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曹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考试祝福语和鼓励的话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06 
【案件字号】(2022)湘01民终12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红兰陈瑶王勇 
【审理法官】王红兰陈瑶王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长沙诺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曹某 
【当事人】长沙诺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曹某 
【当事人-个人】曹某 
【当事人-公司】长沙诺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穆斯林节日戴龙剑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李珂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汤陈梦吟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戴龙剑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李珂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汤陈梦吟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戴龙剑李珂汤陈梦吟 
反义词成语大全 四字【代理律所】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长沙诺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诺愉咨询公司应否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诺愉咨询公司应否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如何认定。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焦点一。诺愉咨询公司
主张:曹某上班玩手机,没有认真工作,纠集其他同事不服从公司安排,不按时完成领导分配的任务,公司据此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曹某主张:诺愉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不属实,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经审查,诺愉咨询公司主张曹某上班玩手机,没有认真工作,纠集其他同事不服从公司安排,不按时完成领导分配的任务,曹某不予认可,而诺愉咨询公司不能就起主张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判决诺愉咨询公司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诺愉咨询公司主张:不应将餐补(13/天)计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曹某主张:餐补应计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经审查,本案中,餐补系诺愉咨询公司每月发放给曹某的工资,一审判决将其计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诺愉咨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长沙诺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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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3 19:12: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曹某入职诺愉咨询公司担任电话客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曹某陈述其工资组成为综合薪资(96元/天)+收款返点+餐补(13元/天)。诺愉咨询公司陈述其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2000元左右及业绩提成。2021年8月1日,诺愉咨询公司将曹某移出工作聊。曹某认为诺愉咨询公司系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诺愉咨询公司对2021年8月1日为曹某离职时间没有异议,但系曹某上班时间玩手机,挑拨员工之间关系。关于工资支付方式,曹某陈述系由案外人唐浩通过支付宝转账,诺愉咨询公司陈述对工资支付方式不清,且不认可唐浩支付的是工资。    曹某提供的支付宝交易流水及工资条载明,曹某2021年7月至2020年9月收入依次为:5343元、4684元、5145元、6417元、5497元、2528元、2500元、5245元、3876元、3244元、3009元,平均工资为4317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诺愉咨询公司具备合法的用人主体资格,曹某入职诺愉咨询公司工作,诺愉咨询公司亦未否认上述事实,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关于曹某主张其于2020年8月入职,2021
免费给公司取名年8月1日离职,工资构成为综合薪资(96元/天)+收款返点+餐补(13元/天)的事实,根据《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基于诺愉咨询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对曹某上述主张予以认可。    关于曹某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976元的诉讼请求,诺愉咨询公司辩称系因曹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所致,该项辩解意见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对曹某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金额为8634元。    关于曹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1368元,诺愉咨询公司辩称系因曹某入职时间不长且曹某未主动提及故未签订劳动合同,该项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双倍工资的基数问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系惩罚性赔偿,对于曹某工资中包含的提成、销冠奖励部分不应纳入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故曹某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按照综合薪资(96元/天)+餐补(13元/天)的标准计算,计算期间为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金额为26078.25元(21.75天×109元×11个月)。 
【二审上诉人诉称】桂花诗诺愉咨询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由曹某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错误。诺愉咨询公司认为曹某上班期间存在玩手机、消极对待工作任务及挑拨员工关系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给公司带来极大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方面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将餐补纳入二倍工资差额部分计算基数属于计算错误。诺愉咨询公司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提成、奖金、补贴、津贴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一审判决将餐补(13元/天)计入二倍工资差额部分计算基数属于计算错误,应当予以核减。    综上所述,诺愉咨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长沙诺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曹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1民终12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诺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新风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国际企业中心北区14栋907房(集注册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戴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龙剑,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陈梦吟,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诺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诺愉咨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14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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