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思考
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思考
作者:吴江荻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3
        【摘要】纳粹时期,一个军官在私下里对妻子说了几句对当时首领的不满,而妻子为了摆脱与他的婚姻,想当局告密,使得丈夫险些丧命,原因只为妻子想离婚而当时德国法律规定军婚的离婚需要军人的同意。纵观对历史的考察和现今其他国家相关规定的考察,发现诸如此类规定已基本消除。而我国民事法律中,基于历史原因,关于军婚的特别保护制度仍就存在,且对保护婚姻自由产生不利的影响。
        【关键词】告密者案;军婚;婚姻自由;离婚否决权
        1951古装电视剧排行榜年,《哈佛法律评论》摘要报道了一个德国法院裁决的告密者案:一个德国妻子决定摆脱她的士兵丈夫,他在探亲期间向她表达了对希特勒的不满。1944年,被告向当局告发了丈夫的言论,并出庭作证。军事法庭最后判处被告告密罪名成立。[1]该著名案件的发生,使得恶法非法公司取名网的问题引起大量学者的关注。但笔者却发现,该军官的妻子之所以采取告密的极端方式来害丈夫,原因在于当时德国纳粹时期有相关法律规定,军婚若要离婚军人一方
同意。[2]可在当今,德国早已度过了战争的年代,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都已进步发展,德国婚姻法对此也没有任何规定,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也没有相关立法。反观我国的婚姻法,仍在第33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较之少有的。
        一、军婚法律保护制度概述
        对军婚的概念,理论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军婚仅只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只对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进行特殊保护,因此本文仅从民法角度讨论狭义的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之间的婚姻。
洁面乳怎么用>什么网络电视最好        (一)军婚特别保护的历史沿革什么是基金分红
        我国对军婚的严格保护制度有着深刻的历史来源,早在苏维埃政权时期就曾规定:男子未当红军以前女子未提出离婚,而男子去当红军后,女子就立即提出离婚,政府则应当询问离婚的原因。如因生活困难或家庭里的困难,政府当设法维持,安慰女子不要离婚。如该女子与他人发生爱情后要求离婚时,要征求男子的同意。陈思成女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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