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对军婚保护立法的不足和完善
谈我国对军婚保护立法的不足和完善
作者:陈美珠
来源:《柴达木开发研究》娜扎 美空2010年第01
        军婚,就是指婚姻中的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由于我国立法规定只对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的法律保护制度,所以本文所指的军婚是指夫妻一方为军人的婚姻。飞鸟与鱼英文
       
        一、我国保护军婚的立法规定写轮眼
       
        第一,《国防法》作为我国军事法律体系的母法,在《国防法》第59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这是在国家基本法的层面就确立了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的基本原则,为通过民事、刑事、行政等手段实现对军婚的特别保护提供了立法依据。
        第二,军婚的民事法律保护。《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电脑显示器分屏”这里的重大过错”,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指的是《婚姻法第秦兵马俑简介32条第2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重大过错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军婚的刑事法律保护。我国《刑法》有破坏军婚罪的条款,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236条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对破坏军婚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四,军队内部规范性文件给予军婚的特殊保护。2001119日总政治部《军队贯彻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司藤结局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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