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的积极保护和整体创造
英国学者鲍尔将城市历史遗产的保护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保存(preservation)是指保持建筑物或建筑原来的样子;而保护(conservation)主要是指对现有的美好城市环境予以保护,在保持其原有特点和规模的条件下,可以对它做修改、重建或使它现代化;复兴(rehabilitation)是综合性的工作,包括有选择的保存、保护和改建,复兴是代替全部推倒重盖和全面改建的一个重要方案(鲍尔w 城市的发展过程。倪文彦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1)。
中国《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所给出的相关术语定义:“保存”一般指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允许改变文物现状,含改建和拆毁;“保护”一般指对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等文化遗产及其景观环境的改善、修复和控制;“整治”指对历史建筑外观、户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整理和美化(张松2001 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一种整体性方法.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公众参与不够
目前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然主要依靠专家呼吁、媒体曝光、规划监督等外部手段,名城保护的 内生机制尚未建立。
一是当大众对于自己的历史文化没有足够的保护意识时,对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的判断可能就不得不依靠一些精英,以对大众产生教育和启发作用;二是保护工作过于专业化和众基础的缺乏必然会影响代保护的效果,仅仅依赖保护专家的呼吁是 远远不够的。由于居民的积极性没有被调动起来,整个的保护行动中居民处于被动地位,这可能造成规划推崇的公共利益同居民切身利益的冲突。有形的物质形态可以通过严格的规划管理得到保护,但是当遗产中那些有形的,蕴涵在日常生活中的文化内容得不到来自居民的自觉维护时,规划反而可能成为一种破坏遗产的外部力量。(张兵2001.保护规划需要有更全面综合的理论方法.国外城市规划,(4):5-6,9)
目前国内在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上主要包括:官方组织的关于保护规划的公众意见征询、公示、公布等过程;民间自发组织的如媒体监督、社会讨论等方式,多局限于单点历史文化资源和单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时间。由于保护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不少历史文化资源尚未能呈现在公众面前,公众对于历史的研究和保护的认识也有待进一步发展,因而目前公众参与并监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远远不够。P30-31
荷兰vs美国预测分析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工作仍然需要不断补充完善。在国家层面,关于文物保护的法
律法规,在体系上相对完整,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但是关于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则相对薄弱,反应出国内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先关认识,仍然停留在以文物(单体)为主的阶段,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的社会意识和立法保护工作尚待改善;在地方层面,由于每个历史文化名城都有其独特的历史,在历史京城中形成了极具个性的名城特和历史资源,这些需要有更富有针对性的地方法规加以保护。P32
保护资金渠道和框架的不健全、保护资金的不足,给具体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当地政府寄希望于通过拍卖土地来获得建设资金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与虎谋皮”的窘境,土地开发的“净地”政策以及地方政府“经济就地平衡”的要求,使得民居型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保护更新工作存在制度性的,难以跨越的经济门槛。(南京市规划局2006年关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及传统民居型历史地段保护规划调研报告)
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分配、运作一般具体由各地政府自己计划、安排,由地方的财政、文物保护部门或文物保护机构监管,事实上以政府控制为主,而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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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风格修复”
“风格修复”运动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1837年法国政府设置了专门的历史委员会,开始了对城市个体文物建筑的系统保护与修复运动。建筑学家维奥莱*勒*迪克是这场运动的领军人物,他的理论与实践对欧洲的文物保护与修复影响深远。维奥莱*勒*迪克的基本修复思想是艺术至上,强调建筑风格的统一,他认为应把建筑恢复到原来的风格,他的这个套理论和实践被称为“风格修复“(王瑞珠,1993国外历史环境的保护和规划.台北:淑馨出版社)
干粽叶一定要泡一夜吗2.2“反修复”运动
“反修复”运动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英国,当时在英国兴起了以艺术评论家拉斯金和美术工艺设计家莫里斯为代表的“反修复”运动。他们认为,“建筑最大的荣耀来自于它的历史”(范文兵,2004上海里弄得保护与更新.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历史建筑的“岁月留痕”甚至老化都是一种必然和值得尊重的过程,而修复后的历史建筑只不过是一个毫无生气的“假古董”,“人们所谓的修复只是一种最恶劣的破坏方式”,应该用保护(protection)代替修复(restoration)。莫里斯认为:“修复过去年代中匠师们建造的文物建筑,最有效的方法是
保持它们在物质上的真实性。任何必需的修缮或修复绝不可使历史见证失真,必须明白无误是现代的”。 (王瑞珠,1993国外历史环境的保护和规划.台北:淑馨出版社)
3.3“文献性修复”和“历史性修复”运动
“文献性修复”和“历史性修复”这两种修复思想均起源于19世纪末的意大利,它们综合科面前两种学说,对它们的思想采取了兼收并蓄的态度。
“文献性修复”运动的代表人士是卡米洛*波依托,他是当时意大利历史建筑保护理论的带头人,他推动了1891年的建筑规范相关规定的出台---“严禁那些损毁和破坏历史建筑的完整、真实和外表面图案的做法”。
“历史性修复”是“文献性修复”观点进一步发展的产物。它的主要特征是:在修复建筑的形式上,不仅强调建筑的文献意义,更要反映历史文献的严格性。在结构和材料上突破传统观念的限制,大胆采用新结构和新材料,以求达到历史、结构、形式以及材料诸多矛盾的协调统一。其代表性人士卢卡*贝尔特拉米认为,“历史性修复”的实质是在严格尊重历史的态度下,更准确、更真实的反映历史面貌,而不是拘泥于建造方式和建筑材料的传统性。秘密的角落细思极恐
4.4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威尼斯宪章》(1964年)
1964年,icomos在威尼斯召开了第二届历史性纪念物建筑及专业技术国际会议,并通过了《威尼斯宪章》,对估计纪念物与历史遗址提出了美学与文明见证的标准。这种考古学式的美学理论与恢复历史见证、不容伪造真实的保护与修护态度,影响了此后相当长时间的遗产保护。《威尼斯宪章》为整合欧洲文物保护的各个流派的做法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促成了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以后,保护城市历史建筑和遗产的国际潮流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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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第十七届会议在巴黎召开,并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
《世界遗产公约》规定,文化遗产为“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观点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角度看,在建筑样式、分布均匀或环境风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
6.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内罗毕建议》(1976年)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华沙内罗毕通过了《关于保护历史的或传统的建筑及它们在现代生活中的地位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
《内罗毕建议》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扩展到“历史的或传统的建筑”,涵盖历史城市、古城区、古村庄和纯文物建筑。同时还将保护的视野拓展到“普通人”的生存空间,提出哪些看似并非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普通”房屋,因其反应了历史中“普通人”的生活状态其具有的系统价值远大于单个因素的价值的总和,因此,对建筑中哪些“普通”房屋的价值,不应孤立地进行评定,而应该从系统、整体的角度来衡量。
《内罗毕建议》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它对“保护”也做了特别定义,指出“保护”(conservation)的意识是:鉴定,防护(protection)、保存(preservation)、修缮复生、维持历史的或传统的建筑及其环境并且使他们重新获得活力。
7.7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马丘比丘宪章》(1977年)
197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秘鲁首都利马召开,并提出了《马丘比丘宪章》。《马丘比丘宪章》指出,城市的个性和特征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强调在城市设计和建设中,必须尊重传统,并从城市发展的文脉中去寻求设计的依据;保护、恢复及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迹和古建筑,必须与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他们具有经济意义以及生命力。
《马丘比丘宪章》的提出说明:通过欧美等过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在不断拓展,不仅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空间范畴在不断曾加,而且还拓展代社会的文化传统继承层面,同时已经深刻地认识到不能孤立地就保护论保护,而必须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的建设发展进程有机地结合起来。
8.8国际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佛罗伦萨宪章》1981年
1981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国际风景园林师联合会共同设立的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在佛罗伦萨召开会议,起草了《历史园林保护宪章》,由国际古遗址理事会于1982年12月登记为《威尼斯宪章》的附件,及《佛罗伦萨宪章》。宪章开宗明义地指出:“作为古迹,历
史园林必须根据《威尼斯宪章》的精神予以保存。然而,既然它是一个“活”的古迹,其保存亦必须遵循的规则进行,此乃本宪章之议题。”
9.9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华盛顿宪章》1987年
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了《保护历史性城市和城市化地段的宪章》,即《华盛顿宪章》,聚焦于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镇。它在开篇原则和目标中指出,“为了取得最好效果,历史性城市和城区地保护应该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效果的组成部分,并在各个层次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计划中考虑进去”,并指出“在历史性城市和地段保护中,当必须改建或者重新建造时,必须尊重原有的空间组织,主要是原来的地块划分尺度,并要把原有建筑的价值和素质赋予新建筑,不反对引进与周围相协调的现代因素,因为这种面貌能使一个地区丰富起来”。
10.10联合国家课文组织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年)
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日本奈良共同通过了《奈良真实性文件》,对文化遗产“原真性”的概念和应用做了进一步发展的阐释,提出“处于对所有文化的
尊重,必须在相关文化背景之下来对遗产项目加以考虑和评判”,真实性的衡量并没有一定的标准,应该依据对文化资产原始与后来特性与意义的了解,即真实性已不仅是针对文化资产的原始价值,也包括它之后的使用以及被赋予的意义。
11.11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国际文化旅游宪章》1999年
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了《国际文化旅游宪章》,该宪章提出文化旅游将在人们对地方性文化的认识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承担重要的作用。地区性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当地历史文化的突出代表,也是人类社会共同拥有的宝贵财富,因此,地方性文化发展的经验应当被世界所了解,并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学习和实践的机会。该宪章的意义在于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国际文化旅游以及通过地方文化个性的保持和国际旅游的发展促进当地的反战和进步,紧密关联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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