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文化遗产保护的对比
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行政管理体系、保护资金保障制度三方面,比较了中国英国的异同,提出了我国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需要从制度上解决的一些问题
It raises suggestions to settle some institutional obstacles in the process of protecting the historical heritage by making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differences in the legislation,administration and financial support in Britain and China
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中,必须确立人文价值优先的理念,实现历史文化遗产与现代生活的和谐共处最终有利于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灵魂是动态保护、在利用中保护,通过控制、引导利用和开发行为实现有效保护。
1、立法体系的比较
英国立法体系是以国家立法为核心,建立针对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及历史古城不同层次保护的对象,对保护办法、保护机构与团体、地方政府职能与资金政策等都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地方政府主要执行、解释这些法律条文,并为公众提供规划指南、建设与保护咨询,
同时通过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及法规性文件对国家立法做有限的补充与深化。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将保护组织的监督以及立法参与都纳入了立法与执法的程序。
大学社会实践我国的保护立法体系采用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方式,国家制定全国性保护法律及法规性文件,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英国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仍显得很不健全。
首先,与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对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不完善。在由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历史文化名城组成的三个保护层次中,文化保护发空白体系相对完善,名城与保护区目前仅有数量极少的法规性文件,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几乎是空白。
其次,目前有关保护的法规文件多以国务院及其部委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颁布、指定的“指示”、“办法”、“规定”、“通知”等文件形式出现,大部分文件由于缺乏正式的立法程序,严格意义上都不能算作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法规,法律和法规的比例很少,上述政策性文件和措施则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行驶着国家或地方法规的职能。由此反映出我国的保护仍过多以来于行政管理,过多依赖于“人治”而不是“法制”的现实状况。
第三,法规文件涉及内容的广度与深度不足,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的法规文件的内容往往以明确保护的对象、保护的内容与方法为主,而对保护运行过程中具体管理操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规划却十分缺乏,如保护中具体范围的确定方式、保护管理的机构设置与运行程序、监督、反馈机构设置与运行程序、保护资金的来源与金额比例以及违章处罚规定等均无具体内容。这就扩大了法规在执行过程中人为量度的范围与尺度,加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本身涉及问题的复杂性,造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规的执行存在相当的弹性与出入。
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但完善和充实保护的法律体系和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仍是我国保护立法中的首要与紧迫问题,同时在法规中还需补充经济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等具体问题。
2、保护行政管理体系的比较
中英两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行政管理都是实施中央及地方两级管理体系。
在英国,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地方规划部门分别是中央和地方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机
构,皮夹克怎么保养英国从1882颁布第一部保护法规以来,通过100多年的发展建立了完备而科学的法制体系和比较完善的官方与民间合作保护机制。环境保护部负责有关保护法规、政策的制定,地方规划部门负责辖区内保护法规的落实及日常管理工作。
怎么在淘宝上开网店与英国单一体系的行政管理制度相比较,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系的保护工作,是由文化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两个平行的行政体系来共同承担。英国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不同内容、不同层次的保护管理只设立有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协助或监督该主管部门工作。这样就从体系上避免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存在两个或多个主管部门儿造成的互相推诿、职责不清的状况。如英国保护机构的组织程序由中央政府(国务大臣)——环境保护部——地方政府——地方规划部门,管理机构的主线十分清晰,而不会出现混乱的局面。相比之下,我国在保护行政管理职能上由两个部门共同主观的体制应进行调整。
3、保护资金保障制度的比较油卡充值
英国的资金保障制度有以下四个方面:
虾饺的做法(1)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是保护资金最主要分来源,款项数额巨大,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资金相配合,并辅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几个人的多方合作。国家和地方资金分担的份额,由保护对象及重要程度决定。
(3)资金保障与立法制度相结合。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对象的资金补助的额度或数量,为保护资金来源的长期稳定提供了立法保证。英国从1982-1990年的13项有关保护的重要法令或法令修正案中,有一半以上的法令明确规定了用于保护的补助金额或比例,由此可见资金保障已成为英国保护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4)各类相关政策的制定为保护提供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措方式。如减免税收、货款、公用事业拨款、发型奖券、自筹资金等形式,首创了国家遗产基金制度,为解决资金难题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问题无论是从资金投入的绝对数量,资金筹集的渠道与方式以及政策的配合与引导上都有相当大的差距。
4、综述
比较而言,英国已经建立起一套设计立法、资金、管理等方面较为完整的保护制度。这套制度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以立法为核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意识保护体系的形成、发展及逐步完善的过程是以相应法律的制定为标志的,法律基本原则的连贯性与内容的不福安深化与调整是保护事业成功的基础;二是保护内容的形成及确立、保护管理的运行程序、保护机构的职能、保护资金的来源、监督咨询机构以及民间团体、公众参与方式等涉及保护制度的各个方面都最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另外,公众参与已成为国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另一重要特点。它渗透到保护制度的方方面面,使得自下而上的保护要求和自上而下的保护约束能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空间中相互接触和交流,并经过多次反馈而达成共识,是的民间自发的保护意识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实现为具体的保护参与。
怀孕被辞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不同于英国,并不是一段公众运动与法律的颁布相互交替的历史,二是专家不断地呼吁和政府的批示,因此基本上是自上而下的单向行政管理制度为保护制度的核心,而相应的法律与资金保障体系则很不完善。另一方面,长久以来公众历史保护意识的淡漠造成城市保护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也是保护工作的不利因素。
总的来说,英国的保护制度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框架,而我国则需及时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填补起一些明显的空缺,适时调整,建构起一个完整而稳固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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