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工作规范【精选文档】
青州市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临时指定,待条件具备后,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章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文科生可以报考的专业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
若干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超过50人的也可不设总支部委员会,而设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100人,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但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第五条市委直属党委、党工委和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党委的设立和调整,由市委研究批准;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及其他党委的设立和调整、党(工)委更名,由市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代市委研究审批;其他单位设立党总支部和党支部,由主管党(工)委审批。
第六条党组织的名称。设立党支部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支部委员会”;设立联合党支部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联合支部委员会”;设立党总支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总支部委
员会”;设立党委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委员会”;设立党工委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青州市委员会+单位法定名称+工作委员会”,或简称“中共青州市委+单位法定名称+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立
1、镇党组织的设立。镇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党委的同时,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2、行政村党组织的设立。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人,但辖区内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镇党委领导。练字技巧
60岁叫什么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3、农村中小学党组织的设立。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中、小学校,应单独建立党支部(总支部)或党小组;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其他学校建立联合党支部,或与所在村建立联合党支部。
4、党的领导关系在镇的市属单位党组织的设立。市有关部门设在镇的基层单位,其党的领导关系在镇的,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单独建立党支部(或党总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并由所在镇党委批准。
第八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立
凡有正式党员(包括未接转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兼职人员党员,只适用于“两新”组织)3人以上的非
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都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就近与其他组织中的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50人、100人的,可分别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
加大“兼合式”党组织组建力度。有正式党员2名的(包括未接转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兼职人员党员),可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单独建立党组织;只有1名党员的,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和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发挥作用的原则,采取单位联建、挂靠组建、区域或行业统筹等方式,建立联合党组织。对没有党员、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选派党建指导员开展工作,并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在个体工商户
党员相对集中的商城、交易市场、超市等地方,可就近、就地建立区域性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一般由所在地的村、镇、城市街道(社区)、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管理,一般采取四种形式:“属地”,即由所在地的镇、街道(社区),或由注册、经营地党组织领导;“属业”,即由本行业党组织管理;“属条”,即隶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属资”,即以资产为纽带,由投资、主办新社会组织的单位党组织主管这些组织的党建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县(市、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的工作委员会,作为县(市、区)委的派出机构,加强对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党组织的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中,凡有正式党员3名(包括未接转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兼职人员党员)以上的,都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按照同行业或就近的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对暂不具备条件建立党组织的,应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也可选派一些党员进入这些企业工作。在组建过程中,一般应与开办企业同步进行。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党组织,由中方投资单位党组织负责组建;两家以上中方单位共同投资的,根据参股份额、管理体制等实际情况,明确以一家为主负责组建;外商独资企业建立党组织,由所在地的党组织负责组建。组建后,要适时开展活动。
第十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和企业破产过程中党组织的设立和调整
1、设立原则。企业实行改制、改组、联合、兼并或其他形式改革,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后,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依据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组织。企业改制后,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2、设立办法。对于企业破产过程中分离重建的企业,党组织的调整采取先设立后撤销的方式进行,即在新组建的企业注册的同时就设立党组织,新企业党组织成员与原企业党组织成员交叉任职,原企业党组织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暂不撤销,既负责抓好破产企业党的工作,又协调新建企业党组织抓好新企业党的工作,待破产终结后,再行撤销。
对于被其他企业收购或接收的破产企业,党组织的撤销和设立采取相互衔接的方式。即在收购或接收前,由拟接收企业党组织选派人员提前进驻破产企业,作为党的工作联络员,协助破产企业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待收购或接收结束后,再
撤销原党组织,成立新的党组织。
对于整体划转和改为股份制的,继续保留原来的组织设置和党的力量。
对破产关闭企业,在启动破产关闭程序初期,企业党组织要继续发挥作用,待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完毕,各项任务或善后工作结束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破产企业党组织。对破产企业中的企业留守人员、临时就业人员、在再就业中心等待就业人员、尚未与企业脱离关系的离退休人员,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调整和组建“留守职工党支部”、“下岗职工党支部”、“离退休职工党支部”。
第十一条街道社区党组织的设立
1、街道党组织的设立。根据《党章》规定和工作需要,街道应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
2、社区党组织的设立。适应城市社区网格化建设和管理需要,网格化大社区应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同时,根据辖区内居住小区、商业街、专业市场、超市、居民楼院等情况,具备条件的,建立相应的党总支或党支部,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第十二条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的设立
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单位,可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党支部。
第十三条临时党组织的设立
执行某项临时任务(时间在2年以内)而临时组建的机构,或新建立的机构暂时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只要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建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书记一般由党员选举,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临时党支部不能接收新党员,但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应加以培养,在临时任务完成后,将其表现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
第十四条联合党支部的设立
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的同类型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也可跨行业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可由本支部的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第十五条党小组的设立
qq可爱签名党小组是指党员数量较多的党支部将党员分编成的若干小组。党小组不是一级党组织。党小组是支部的组成部分,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对党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
1、党小组的审批。建立党小组,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党小组组建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党小组的划分。划分党小组应根据本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工作需要等情况综合考虑。一般以企业中的车间、班组,机关中的科室,大专院校中的班级,农村中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落为单位进行划分。一个支部划分的党小组不宜过多。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
3、党小组长的产生办法。党小组长应由本小组的党员选举产生,并报党支部备案。对于条件不成熟的,可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党小组负责人,待条件成熟时再选举党小组长。党小组长必须是正式党员。
第十六条机关党组织的设立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下象棋口诀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办事人员。
第十七条党组的设立
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李宁鞋第三章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立及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审批程序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