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9.24
【字 号】景政办发[2007]83号
【施行日期】2007.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7〕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景东彝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景东彝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建国大业 观后感
免费赚qq币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77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村困难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维护和有效保障农村困难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制定我县农村特困众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六一儿童节礼物大全  农村低保实行差额救济、分类施救、动态管理、遵循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应保尽保和规范运作、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保障范围
  具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693元以下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三、农村低保标准和保障办法
  (一)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平均30元。
  (二)农村低保实行现金差额救助,季度发放,家庭领取的办法,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标准的差额部分于每季度第三个月发给农村低保家庭。季度发放农村低保金的公式为:(农村低保标准×家庭人口-家庭平均收入)÷4。
  四、对象的确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认定的其他成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2、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3、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未予处理的;
  4、有、赌博等违法行为的;纸花怎么做
  5、其他经县民政局按有关程序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的。
  五、家庭收入的认定
  (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全年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折价收入的总和。
  1、种植业、养殖业收入:包括种植农作物和其它经济作物、养殖家禽家畜,从事牧业和
渔业等,按上年上市价格计算收入;
  2、家庭成员劳务(包括建筑、运输、餐饮服务、手工加工等)获取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3、继承的遗产、保险金(领取养老保险金、商业保险金),退休金及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支付的赡养、扶养费;
英语词性分类  4、房屋租金、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土地补偿安置费和集体分红、利息、股息;
  5、其它合法收入。
  (二)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板是什么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和补助金;
  3、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
  4、独生子女奖励费和奖励扶助金。
  六、保障对象
  一是因病缺乏劳力;二是因残缺乏劳力;三是年老体弱缺乏劳力;四是缺乏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低下;五是生存条件恶劣的农村困难家庭。
  七、审批程序
  (一)申请农村低保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证明,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4、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5、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6、五保对象需提供五保证;
  7、独生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8、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提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9、在外务工人员应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如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村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组织调查小组对家庭的收入、生活状况、成员身体状况进行入户调查,调查核实,填写《农村低保入户调查表》,并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召开村两委会,通过初审意见,上报各乡镇政府。
  (三)各乡镇政府负责对低保户的审核,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复查,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四)县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的审查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农村低保生活领取证》,对不批准的,通过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五)经村两委会讨论未通过,申请人坚持申请的,村委会须报乡镇政府进行复查,经乡镇政府审查未通过,申请人坚持申请的,由县民政局予以特别审查。
  (六)对已纳入农村低保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公示;对取消农村低保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公示由村民委员会实施,内容包括农村低保家庭户主姓名、人数、人均收入、住址、救助金额等内容。
  (七)农村低保金实行农村信用社代发,按季度发放,低保户凭本人身份证和低保证到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领取低保金。
  八、实行分类救助制度
  1、一类:指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县(区)民政局批准为五保户又未纳入财政转移支付供养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
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人员,最低生活补差标准60元/人、月。
  2、二类:指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常年贫困的农村居民家庭;二是缺乏劳动力或劳动者劳动能力低下,造成家庭常年贫困的家庭;三是生存条件恶劣的农村特困家庭,最低生活补差标准30元/人、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