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开碧、贵阳白马峪温泉康养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lol代练封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7
【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122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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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安开碧;贵阳白马峪温泉康养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安开碧贵阳白马峪温泉康养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安开碧
【当事人-公司】贵阳白马峪温泉康养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进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韩镒阳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秦宁贵州华尔威(三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进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韩镒阳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秦宁贵州华尔威(三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进韩镒阳秦宁
【代理律所】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贵州华尔威(三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开碧
【被告】心情不好的时候怎么办贵阳白马峪温泉康养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安开碧与白马峪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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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安开碧于2020年7月20日年满50周岁。白马峪公司现处于装修停业状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安开碧与白马峪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
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规定,本案中,白马峪公司于2013年4月2日经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安开碧在仲裁时认可其系付某招聘进入,在白马峪公司将经营部对外发包给付某期间,接受付某管理并由付某支付工资,故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在此期间安开碧与白马峪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10月30日,贵阳市XX集团温泉筹备组与案外人付某签订《关于温泉经营项目的招商合作协议》到期后仍由付某实际经营管理并发放相关人员工资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白马峪公司将经营收回自行管理。在此期间,2016年3月1日、2017年5月1日安开碧与白马峪公司分别两次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4月30日,合同到期后,安开碧仍在原岗位工作,所从事工作内容、薪酬等均无变化,双方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021年5月8日,白马峪公司向安开碧发送《关于终止劳务关系的通知》,明确作出解除双方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同时认为,安开碧2020年7月20日已年满50周岁至2021年4月30日,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但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安开碧虽已达退休年龄却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白马峪公司一直向安开碧发放生活费,故双方劳动关系延续至白马峪公司向安开碧明示解除时止。综上,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8日。 综上所述,安开碧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1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 二、安开碧与贵阳白马峪温泉康养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原开阳县白马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驳回安开碧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贵阳白马峪温泉康养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java xml【更新时间】2022-09-21 18:42:4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白马峪公司于2013年4月2日经工商部门注册成立。
2012年11月1日,贵阳市XX集团温泉筹备组与案外人付某签订《关于温泉经营项目的招商合作协议》,在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根据“白马峪温泉”对外经营项目的设立情况,将温泉部分经营项目采取对外招商合作,招商合作经营范围:茶苑、室、和闲吧(奶茶小吃吧)、超市、红酒廊咖啡吧、烧烤场、影视厅超市、鞋房擦鞋;期间,贵阳市XX集团温泉筹备组为付某的所有员工提供免费住宿,付某员工用餐按付某工作人员总数定量收取,由付某每月30日前与贵阳市XX集团温泉筹备组核算并缴纳,付某在指定区域开展经营活动,不允许更改经营项目,付某对所有全作经营项目统一进行管理,贵阳市XX集团温泉筹备组不干涉付某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场所人员由付某自行组织招聘,劳资由付某处理,与贵阳市XX集团温泉筹备组无关等。2015年7月3日,安开碧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工作经历中就职单位为“白马峪温泉”,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3日。2016年3月1日、2017年5月1日安开碧与白马峪公司分别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均为一年,之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7月20日后安开碧继续在白马峪公司超市处上班,后因白马峪公司装修停业,白马峪公司向安开碧发放一段时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后停发。2021年4月21日,安开碧就案涉事由向开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5月28日,开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64
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安开碧与白马峪公司在2014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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