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特快专递分册
国 家 邮 政 局
二OO一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 4 )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章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0)
第二节 收寄手续 (11)
经期吃什么缓解痛经第四章邮件的分拣和封发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3)
恒心的名言第二节 邮件分拣封发处理 (14)
第三节 进口邮件袋的接收、开拆处理 (16)
第五章邮件的运输 (18)
第六章邮件的投递
第一节 基本规定 (22)
第二节 投递邮件的接收处理 (23)
第三节 按址投递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23)
第四节 局内投交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24)
第五节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 (25)
第七章邮件的撤回 (28)
第八章邮件的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
第一节有时候有时候我会相信一切有尽头交接验收 (29)
第二节勾挑核对 (31)
第三节平衡合拢 (31)
第九章邮件的查验和赔偿
第一节 验单的缮发和答复 (32)
第二节 邮件的查询 (33)
第三节 责任段落的划分 (37)
第四节 邮件赔偿的处理 (39)
第十章邮件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附录一 国内特快专递业务资费表 (60)
附录二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61)
附录三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封装规格表 (62)
附录四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单式目录 (66)
附录五 全国邮政礼仪业务规定 (97)
附录六 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处理规定 (143)
附录七 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处理办法 (15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以下简称“国内特快业务”)是邮政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最快速度传递实物信息和物品的国内邮件业务,其业务特点是“特”、“快”、“专”。为了保证通信的正常进行,为保证邮政通信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传递处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全国统一性基本规定,各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以下简称“省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实施办法应报国家邮政局备案。
第3条国内特快业务开办局(以下简称“开办局”)是指具备国内特快专递业务开办条件,经国家邮政局批准,办理国内特快业务的县(含县级市,下同)及县以上的邮政局。
第4条各开办局应充分利用邮政“185”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的特快专递业务查询、咨询、业务受理、调度、投诉等功能,并保证服务水平达到规范标准。
第5条特快专递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具体要求见《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相关规定。
第6条各省局在执行本规则中遇有问题时,应及时报请国家邮政局处理解决。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7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包括特快专递函件、特快专递包件。
一、特快专递信函
下列各项,应按特快专递信函寄递:
佛说爱情1、书面通信;
2、各种公文、合同;
3、各类单据、报表、票据、有价证券(如未使用的邮票,带邮资的封、片、卡)等;
4、各种事物性通知;
5、各类稿件;
6、各类证件;
7、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适用于邮寄的各种书籍、报纸、期刊、教材、目录及各种图文资料等,也可按特快专递信函交寄。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以外,凡适于寄递的物品,均可按特快专递包件寄递。
第8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按照邮局所负的赔偿责任,分为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是否保价由客户自愿选择,按保价邮件交寄时,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1%收取,每件最低收取1.00元。
第9条国内特快专递邮政公事邮件免付邮费。下列内容的邮件,可以按邮政公事寄递:
一、特快业务档案、生产部门交寄的特快专递邮件验单、复验、必须递查的查单、查询答复单及其附件;
二、上缴的特快专递“无着邮件”。
第10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由国家邮政局规定,在全国统一执行。具体规定见附录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第11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包装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按照附录三所列《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封装规格表》的规定办理。
第12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内禁止寄递下列性质的物品:
银行贷款利息表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活的动物(包装能确保寄递和工作人员安全的蜜蜂、蚕、水蛭除外);
七、各种货币;
八、其它不适合邮递条件的物品;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第13条特准交寄及国内限量寄递物品按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4条营业部门对液体化工产品原则上不予收寄,其他类化工产品可由省(区、市)局指定的局所收寄,非指定的局所不得收寄。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的,应请寄件人提供市(地)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及按产品所属属性由相关的公安、防疫、消防部门出具的在正常作业条件下,确保安全生产的鉴定证明后,方准予收寄。化工产品不上门揽收,对异地交寄的不得收寄。
第15条寄件人匿报、错报邮件内件名称,违章夹寄禁寄物品,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担负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6条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种危险物品:收寄局发现的,不予发寄;经转局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局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另放一地,加以隔离。寄递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对其中容易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应就地销毁,需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等部门处理,其所需费用由寄件人承担。对其它危险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有关处理情况,应当备文报告主管省局,并抄送收寄局的主管省局。
对邮件内所装其它非危险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验单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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