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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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ZD-008
                                         
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公司相关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虽然是神经病但没关系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计档案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决算报表)、会计档案移交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工作移交清册、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
证、库存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工资发放清册、预算报表、财务部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批复、月(季)度财务报告、其他专项财务报告以及加载财务信息的各种电子资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的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建立档案室是公司会计档案的存放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会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由财务部负责。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是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人,领导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审批会计档案借阅、销毁等事项。
第七条  财务经理是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及授权内会计档案查阅的审批。
第八条  财务部是公司会计档案立卷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会计档案立卷成册、装订整理、定期移交、移交前的会计档案借阅查询、保存与管理等工作。
3.配合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完成过期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内容、保管期限
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昆明舰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5.电子数据资料:按会计电算化要求,形成以上纸质会计档案的计算机软件程序、数据库备份文件、电子文档等电子数据。
第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2.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类。即5年、15年、25年。保管期限具体规定见附件1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四章  预立卷管理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后,由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到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财务部设专岗负责财务部保管期限内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部保管期限内会计档案,相关岗位人员应按照归档要求整理并装订成册,定期交由财务部会计档案管理岗人员保管,交接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并由财务部领导监交;交接后,财务部会计档案管理岗人员应对会计档案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负责保管和内外部借阅管理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电子数据由财务部负责保管,审核、出纳、报表等岗位人员在移交会计档案时,如有相应的电子数据,需将电子数据刻录成光盘一并移交财务部会计档案管理岗人员;年度决算审计后1个月内,报表岗人员将当年度数据库备份并刻录光盘,交会计档案管理岗人员保管。
第五章全国油漆品牌十大排名  预立卷移交
第十五条  财务部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财务部应当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十六条  财务部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会计档案,交接双方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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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2.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移交后,会计档案按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要求保管和使用。
第六章  会计档案借阅及保密
第十八条  公司档案室保存的公司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按管理权限经审批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查阅、复制权限
1.财务部人员因工作需要,经财务部领导批准可以查阅、复制会计档案;
2.内审等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查阅、复制会计档案;
3.公司其他部门需要查阅、复制会计档案,由财务部审查后,经主管领导和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批准,方可查阅、复制;
4.政府及上级主管及相关部门需要查阅、复制会计档案,经公司主管领导及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人员陪同,方可查阅、复制;
5.如查阅、复制的会计档案提供给外单位,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公司主管领导同时批准。
变身奇遇第二十条  预立卷的借阅参照第十八、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岗位人员规范保管预立卷,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七章  会计档案鉴定销毁
第二十二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以下程序鉴定销毁:
1.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鉴定销毁申请,财务部和会计档案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严格审核,提出鉴定意见;
2.鉴定意见经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部和会计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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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和公司主管领导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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