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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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5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具体监管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金针菇鸡汤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开展养护质量评价,按需养护,加强对高速公路周期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做好软土地基沉降处理、桥头跳车处理以及结构物病害的早期处理,保障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沿线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每公里高速公路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和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应当保持在90以上。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路况日常巡查制度以及桥隧结构物、高边坡、高路堤、高挡墙等危险路段及相关交通设施定期检查和检测制度,建立健全路况检查检测档案。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养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养护,建立小修保养目标责任制和定期考核制度,保障小修保养资金,强化小修保养责任。
暗黑模式怎么设置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高速公路大中修及专项工程中长期规划,保证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的资金投入和周期性大中修的实施,保障高速公路中长期路况质量稳定。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中长期养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下一年度养护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应于上年11月底前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养护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如有调整,应当于调整之日起2周内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养护规划和计划合理安排养护资金并组织实施。养护资金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通车2年以内的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年养护资金应不少于养护当量里程×6万元/公里;通车2年以上的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年养护资金应不少于养护当量里程×10万元/公里。
  新开通和路况质量总体为优的高速公路,应安排一定的专项工程计划经费;路况质量总体为良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经费应当不低于养护当量里程×30万元/公里;路况质量总体为较差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经费应当不低于养护当量里程×60万元/公里。最能打动人心的早安问候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工程养护作业安全规程》执行,保障养护作业安全和道路畅通。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养护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及其验收等养护工作的监督。每年应组织2次以上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开展1次以上高速公路路面平整度与路面损坏状况的全面检测,及时开展重点路段路况监测、检测。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发现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及专项工程养护资金投入不足的,应责令限期到位;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养护;发现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及现场管理不规范的,应责令其改正;对高速公路路况质量的投诉,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限期养护与指定养护
 
  第十三条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定期评价制度,定期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结合高速公路运行年限、交通流量状况和实际运行状况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出养护意见。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或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养护;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在其他有资质的单位中实行指定养护:
  (一)未按规定落实有相应资质的日常养护单位;
  (二)以整桩号单侧1公里为单位,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在80以下的路段;
  (三)以整桩号单侧1公里为单位,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在80以下的路段;
  (四)桥头跳车,坡差达到0 5%及以上的路段;
  (五)其他情形,如路面车辙严重,路面抗滑性能较差,路线纵面线型较差,横坡不适,路面排水不畅;桥梁、隧道等结构物和高路堤、高边坡等危险路段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影响高速公路畅通和安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路段。
  前款第(二)、(三)、(四)项的养护质量指标,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五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指定养护施工单位储备库,根据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和具备相应资质的要求,预先确定若干个指定养护施工单位并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省公路管理机构所建储备库的指定养护施工单位中,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指定养护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限期养护或指定养护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限期养护。出现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或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养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收到限期养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整改计划,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指定养护。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发出实施指定养护通知书,明确指定养护工作任务。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确定指定养护施工单位。指定养护所需养护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实施指定养护的费用,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在实行指定养护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中直接扣付,并可以按照以下标准预扣部分资金用于指定养护:
  因第十四条第(一)项实施指定养护的,按实施指定路段的养护当量里程×10万元/公里的积预扣;
  因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实施指定养护的,按实施指定路段的单侧里程×300万元/公里的积预扣;
  因第十四条第(四)项实施指定养护的,按实施指定桥梁的桥头处理个数×100万元/个的积预扣;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实施指定养护的,按省公路管理机构的估算经费预扣。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定养护工程管理。按照指定养护主要工作任务编制养护工作的具体方案、核定工程数量及其费用、组织招标投标、编制指定养护用款计划,并负责签订养护合同、支付养护费用,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管理和验收。指定养护合同应当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指定养护管理、施工作业的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指定养护工程完成后,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指定养护费用按审计结果结算,预扣资金多退少补。
新中国首次参加奥运会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指定养护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结清所有指定养护经费后,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发出指定养护终止告知书。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的养护当量里程是指:该路段核定的通行费收费标准(20座以下客车通行费标准)扣除车次费后,除以0 4元/公里所得的商,即养护当量里程(单位:公里)=〔通行费收费标准(单位:元)-车次费(单位:元)〕/0 4(单位:元/公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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