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有关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7.26电子公章怎么做
施行日期
2017.07.26
文号
黔交建设〔2017〕175号
主题类别
公路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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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交建设〔2017〕175号
北京二手手机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仁怀市及威宁县交通运输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省路网中心,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在黔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廷禧攻略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铁路、市政道路、普通公路、输电线路、水利工程、油气管线等项目建设涉及运营高速公路的施工活动迅速增加。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厅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简化和下放涉及运营高速公路施工(以下简称“涉路施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路工程范围
  涉路施工是指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管道、通信、广播电视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一)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隧道、道路、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二)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利用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四)在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上增设或者改造道口;
  (五)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六)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或者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宣传牌、广告牌、地名牌等非公路标志。
  二、重点涉路工程设计原则
  (一)铁路、市政道路、普通公路、渡槽等涉路工程。
  1.跨越高速公路建设的桥梁或渡槽不得在高速公路整体式路基中央分隔带内设置桥墩。
  2.跨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或渡槽的墩柱(或桥台)与被交高速公路路基边缘、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路基边缘与高速公路桥梁的墩柱(或桥台)的最小净距不宜小于3米,净空需满足相应规范的要求。
  3.与高速公路平行的路线工程,原则上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确需占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专项评估并满足运营安全要求。
  4.跨(穿)越高速公路的工程原则上不得建设在高速公路抗滑桩、框架锚索边坡、高挡墙等影响范围。
  5.下穿高速公路标准跨径桥梁的路线工程,不得进行大填大挖。新建道路设计标高高于桥下地面标高超过3米的,原则上宜采用桥梁方案进行下穿;新建道路填方路基方案应结合地质情况对桥梁进行充分保护,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下穿高速公路桥梁的挖方路段,挖方深度不宜超过1米。普通公路路基边缘与高速公路桥梁墩台距离远大于填挖高度的,符合第2项要求的,可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6.跨越高速公路建设桥梁或因穿越高速公路路基而将该路基改为桥梁的工程,原则上采用钢结构桥梁。跨越高速公路的桥梁两侧应设置满足规范要求的防撞设施,并设置防抛网,施工时应在高速公路上设置足够长度的防护棚;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或桥梁两侧应设置满足规范要求的防撞设施,并应对上方的高速公路增设或改造防撞护栏,增设或改造的防撞护栏等级满足相应防撞能力要求,同时应在高速公路两侧增设防抛网。
  7.涉路工程应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跨(穿)越我省公路预留扩容改造条件的通知》(黔交建设〔2012〕287号)要求为高速公路预留扩建条件,确因条件受限不能预留扩建条件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该段高速公路改扩建的可行性及备选通道进行论证,并承诺若高速公路进行扩容,涉路工程的拆除及恢复由涉路工程业主单位自行承担。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涉路工程。
  1.石油天然气管道与高速公路交叉工程按《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36号)要求执行。
  2.与高速公路平行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线路,原则上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三、涉路工程审查及许可办理分类
  根据涉路工程类型及对高速公路的影响程度,高速公路涉路施工审查及许可办理按Ⅰ、Ⅱ、Ⅲ三个类别进行分类。
  (一)Ⅰ类涉路工程主要指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对高速公路通行影响较大的涉路施工项目。具体包含以下项目:卓伟12年大料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管道、通信、广播电视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工程。
  2.改变高速公路结构,将路基改为桥梁或将桥梁改为满足所需桥梁的工程。
  3.以隧道方案穿越高速公路的铁路、市政道路、普通公路、引水工程等涉路工程。
  4.跨(穿)越高速公路互通区域的铁路、市政道路、普通公路涉路工程。
  5.其他情况较为复杂的工程。
  Ⅰ类涉路工程按方案审查和涉路施工许可审查两阶段进行。方案审查阶段主要审查涉路工程及保通便道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审查意见完善方案后批复涉路工程事项;涉路施工许可审查主要是对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应急预案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开展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完善相关材料后办理涉路施工许可。其中,新建(改扩
建)高速公路与运营高速公路发生交叉、搭接或毗邻情况的,其施工图设计以厅批复文件或有厅相关部门参加的施工图审查会议纪要为依据,不再进行方案审查,直接进入施工许可审查阶段。高速公路管理局在参加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重点对涉路施工部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二)Ⅱ类涉路工程主要指间接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对高速公路通行有一定影响的涉路施工项目。具体包含以下项目:
  1.跨越高速公路或穿越(下穿)高速公路桥梁修建桥梁、道路、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未列入Ⅰ类和Ⅲ类涉路工程范围的项目。
  2.石油、天然气管道采取非挖掘路基方式跨(穿)越高速公路的项目。
  3.位于高速公路收费广场以外连接线范围的施工项目。
  Ⅱ类涉路工程按一阶段审查,即对涉路工程的专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应急预案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并会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完善相关材料后办理涉路施工许可。
  (三)Ⅲ类涉路工程主要指经现场查看,可直接判断对高速公路运营安全无影响的涉路施工项目。具体包含以下项目:
  1.下穿高速公路桥梁,路基边缘距高速公路桥墩5米以上,净空满足要求,填挖高度1米以内,施工不产生侧向受力的路线工程。
  2.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架设、埋设管道(非油气管线)、电缆等设施,利用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3.宣传牌、广告牌、地名牌等非公路标志设施。
  4.其他对高速公路运营安全无影响的工程。
  Ⅲ类涉路工程可不组织召开审查会议,由辖区高速公路管理处、交警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涉路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到现场共同核实,填写《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方案审核表》后,由辖区高速公路管理处办理涉路施工许可。
  四、涉路工程有关事项办理的流程(流程图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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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Ⅰ类涉路工程有关事项办理流程。
  1.市(州、省直管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州、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委)向省厅提交涉路事项申请。
  2.厅委托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并印发审查会议纪要。通过审查的,由厅回复书面意见;未通过审查的,会议纪要中写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申请单位可组织相关单位对方案进行调整后再次审查。
  3.取得厅同意的项目,涉路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向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中心)申请涉路施工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涉路施工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设计批复文件;
  (2)厅回复的书面意见或高速公路项目相关施工图审查会议纪要。
  (3)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应急预案,以及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等材料,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组织召开审查会议,通过审查的,即发给申请单位《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方案审核表》一式两份。
  5.修改完善的材料报项目所属路段的经营单位、交警部门和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审核把关,并在填报的《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方案审核表》上签认(盖章),最后到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涉路施工许可,由省政务服务中心发放涉路施工许可证。
  (二)Ⅱ类涉路工程有关事项办理流程。
  1.涉路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辖区高速公路管理处(或市、州政务中心)提交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涉路施工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设计批复文件;
  (2)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应急预案,以及保障公路安全性评价报告等材料,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由辖区高速公路管理处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并印发会议纪要,未通过审查的,说明不予通过的原因。通过审查的,即发给申请单位《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方案审核表》一式两份。
  3.修改完善的材料报项目所属路段经营单位、交警部门、辖区高速公路管理处审核把关,并在填报的《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方案审核表》上签认(盖章),在辖区高速公路管理处办理涉路施工许可,发放涉路施工许可证。
  (三)Ⅲ类涉路工程有关事项办理流程。
  1.涉路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辖区高速公路管理处提交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涉路施工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设计批复文件;
  (2)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应急预案,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等材料,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由所在辖区高速公路管理处组织申请单位、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交警部门共同进行现场查看,判断对高速公路运营安全有无影响,如无影响或影响较小,经各方现场确认后,经营单位、交警部门、辖区高速公路管理处在《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方案审核表》上签认(盖章),在辖区高速公路管理处办理涉路施工许可,发放涉路施工许可证;如现场确认对高速公路有一定影响,则按II类涉路工程相应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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