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监督,是指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厅属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含治理超限超载执法行为、生产安全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收费公路收费管理行为的监督和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或授权,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具体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展工作,要坚持依法监督原则、经常性原则、公开公正原则、监督与服务结合原则、教育与惩处并重原则。
第二章监督主体和要求
第五条省、市、县(区、市)三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省交通运输执法局
1、统一组织实施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
2、制定和落实交通运输行政监督的相关制度;
3、制定并下达全省年度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实施全省专项监督工作;
5、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6、督促检查全省交通运输监督工作;
7、对厅直执法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8、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县(区、市)交通运输执法分局
1、执行省局制定的交通运输行政监督相关制度;
2、制定本单位年度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的专项监督工作;
4、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5、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厅属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和收费公路管理监督;
6、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少于2人,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亮证履职。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配备执法监督专用车辆。执行暗访任务时,可以着便装,使用普通车辆。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加强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频次和监督责任,做好日常监督记录,建立监督台账和档案,按要求逐级上报监督报表。
第八条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保密和廉洁自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风纪严整、举止文明、秉公监督。
第九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查办监督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在交通运输行政监督活动中,执法监督人员与监督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监督结果公正时,应当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执法监督人员是否回避。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厅属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交通运输行业内被审计单位(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和人员必须依法接受监督,为监督提供便利,不得拒绝或阻碍合法的监督活动。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三)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四)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
烤鸡腿(五)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六)乱设卡、乱收费、乱的公路“三乱”行为。
(七)执法人员风纪。
(八)执法证件、执法装备、执法服装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的行政执法事项。
第十二条公路路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路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的监管和执法情况:
汽车过户手续(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二)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五)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六)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七)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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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九)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十)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十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十二)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十四)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十五)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十六)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轮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
(十七)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十八)铁轮车、履带车或超限车辆公路行驶许可。
(十九)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道路运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的监管和执法情况:
(一)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许可。
(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三)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物流服务许可。
(四)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五)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六)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七)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八)不具备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员条件而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九)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十)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伪造、倒卖、租借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十一)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十二)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客运经营者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十三)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十四)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十五)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十六)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十七)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十八)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十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二十)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二十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二十二)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二十三)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
(二十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二十五)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2013年七夕是几月几号(二十六)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
(二十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二十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二十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三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三十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三十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物流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备案或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提供服务的。
(三十三)汽车租赁经营者不严格按照规定从事租赁活动的。
(三十四)城市公共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严格按照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地方海事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的监管和执法情况:
(一)船舶的许可和检测情况。
(二)船员资质许可和年审情况。
(三)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情况。
(四)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情况。
(五)船舶、浮动设施登记情况。
(六)对海事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治理超限超载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的执行、监管和执法情况:
(一)贯彻执行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政策、制度和标准的情况。
(二)超限检测站点的标准化建设、队伍建设和对运输车辆的检测情况。
(三)超限检测设备定期计量检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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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路管理机构流动稽查及现场处置情况。
(五)公路管理机构对非法超限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非法超限装载行为的处理情况。
(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驻、巡查货运源头企业情况。
(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报、抄告及案件移送情况。
(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驻、巡查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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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生产安全执法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工程质监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的监管和执法情况:
(一)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营运道路运输和内河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生产安全许可项目
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
(二)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营运道路运输和内河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活动的查处情况。
(三)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营运道路运输和内河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情况。
(四)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营运道路运输和内河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的情况。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情况。
(六)路政、运政、海事执法监督的内容,存在或正在演变为较大生产安全隐患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收费公路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收费公路管理经营者的收费及经营管理行为:
(一)收费站的设站许可和收费期限、收费标准许可及执行情况。
(二)收费站点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的公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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