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借款转给担保人,法院竟然这样判!
有借条、借款转给担保⼈,法院竟然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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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借款转给担保⼈,法院竟然这样判!国外劳务输出
(2020)湘0102民初2626号
【案情简介】
2016年12⽉12⽇,谢某兵作为借款⼈向周某兵出具20万元借条,池某檀在借条上作为担保⼈署名。2016年11⽉29⽇,周某兵以银⾏转账的⽅式向池某檀中国建设银⾏个⼈活期账户转账15万元。次⽇,周某兵再次向池某檀中国建设银⾏个⼈活期账户转账5万元。
此案涉及到的关键点:
周某兵主张案涉借款20万元已交付。谢某兵则主张案涉借款20万元,周某兵⾄今仍未交付。借款转账给担保⼈,能否视为债权⼈已履⾏交付义务?
【诉讼经过】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谢某兵返还借款本⾦20万元及⾄实际清偿之⽇⽌的利息(按⽉利率1.5%计算,暂计算⾄2020年1⽉13⽇为85400元);
2.判令池某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答辩观点:
被告谢某兵辩称,与周某兵之间的民间借贷并未实际发⽣,周某兵⾄今未向谢某兵交付过相关借款款项,其与周某兵之间的借贷合同因周某兵未交付出借资⾦⽽未⽣效,请求驳回周某兵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池某檀辩称,谢某兵曾向周某兵出具借条,池某檀作为担保⼈在借条上署名,当时未办理⽀付款项,不清楚周某兵与谢某兵之后的经济往来;案涉债务已过保证期间。金字塔之迷
三、法院观点:
三厢车和两厢车的区别⾃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效。本案中,借条仅能表明双⽅之间有借贷的合意,但⾃然⼈之间的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还必须有实际交付借款的⾏为,双⽅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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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周某兵虽提供了将款项交付给池某檀的银⾏转账记录,但池某檀系案涉借款的担保⼈⽽⾮借款⼈,且周某兵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20万元转账⾄池某檀账户系谢某兵授权⽽为之,因此,周某兵要求谢某兵归还借款及利息,以及要求池某檀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本院不予⽀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兵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然⼈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实际交付借款为⽣效要件。更通俗来说,如果当事⼈要求对⽅返还借款,不仅需要出具借款合同,还需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向债务⼈实际交付借款。且合同之债系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具有相对性,即债⾏为约束对象为实际发⽣债权债务的相对⽅。本案中,当事⼈将借款转⾄担保⼈⼿中⽽并未转⾄债务⼈⼿中,且其⽆其他证据证明担保⼈已将借款交付⾄借款⼈⼿中,故当事⼈需承担举证不能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小孩起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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