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祝我闺蜜资产过亿的清偿责任是否也已消除?
【法院观点】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因未获清偿的债权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限于在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的部分,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中国银行绍兴支行与F化纤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沈某根、查某某、沈某锋、谢某红、谢某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沈某根、查某某、沈某锋、谢某红作为保证人,在F化纤未履行还本付息的情形下亦应当按约承担保证责任。中国银行绍兴支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并进行公告,债务人F化纤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豆腐怎么做在F化纤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东方公司就案涉债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核后并经法院裁定确认,东方公司就案涉借款对F化纤享有债权为本金3782万元。因主债务人F化纤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故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按照确定的比例获得清偿后,未获清偿的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继续向保证
买笔记本要注意什么人主张权利,因此保证人保证责任应限于在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的部分,现东方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沈某根、查某某、沈某锋、谢某红就借款人尚欠的借款本息(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其清偿责任并不因此而消除,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主债务人破产后停止计算的利息?司法实践对此问题
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保证人不应承担主债务人破产后停止计算的利息。主要理由是,基于担保责任的从属性,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大于主债权。主债权已停止计息,作为保证债权的从债权也应停止计息。“肯定说”认为,保证人应当承担主债务人破产后停止计算的利息。主要理由是,《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是法律针对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作出的特殊规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依据担保合同进行确定,因此,利息、违约金等不因主债务人破产而停止计算。
学业有成律师认为“肯定说”的观点更符合司法实践需要,债权人向担保人的追索权,不受破产案件受理后停止计息影响,才能最大范围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可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从而获得权利救济。
对于保证人来讲,在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之前,务必要慎重,并充分预估提供担保所带来的风险,意识到即使在主债务人因破产而停止计息的情形下,保证人仍然需要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对债权人来讲,在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对于其不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偿的债权,可以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熊猫的知识资料大全
母爱的诗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