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考《担保物权基本原理》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2018法考《担保物权基本原理》知识点及经典真题【知识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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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担保物权基本原理
一、担保物权的属性企业年检需要什么资料
担保物权,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担保物权人追求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因此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或变价性,属于价值权。
(一)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其在效力上必须依附于所担保的主债权。
1.存在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条件,主债权不成立或未生效,则担保物权无从存在。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
描写大自然的精彩片段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特殊情形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如在最高额抵押中,部分债权债务无效的,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主债权债务无效后,担保人仍应对无效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责任性质为缔约上过失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移转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如果债权发生转让,则担保物权也随之转让,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只转让债权,而保留担保物权,则担保物权消灭。
这里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并非是指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如果其所担保的债务进行转移,则担保物权并不随之移转。《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注意,担保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3.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随之消灭。主债权如果仅部分消灭,则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其内容和范围发生缩减。
(二)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的全部均担保债权的实现。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剩余债权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dnf大叔二次觉醒(三)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二、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
物的担保,是指以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人的担保,是指以人的信誉担保债务的履行,即《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在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上,《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相关规定,以《物权法》为准。具体规则如下: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优先)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然后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物保优先)
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物保的第三人或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权人选择)
如果既有债务人提供物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物保,还有保证人提供了保证,则仍然需要债权人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债权人选择主张物保权利或人保权利。(先债务人物保,
再债权人选择)潜滋暗长的意思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除向债务人追偿外,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担保法》仅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命题人似乎认为,这里的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属于追偿。
【经典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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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6-03-55,多)
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
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
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答案:ABCD
2.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如甲公司未按期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担保权利,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03-91,不定)
A.乙银行应先就甲公司的抵押实现债权
B.乙银行应先就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C.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丙的保证实现债权
D.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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