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和抵押人均仅对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如无特殊约定银行可选择向任...
保证人和抵押人均仅对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如
无特殊约定银行可选择向任一担保人主张权利阅读提示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混合担保情形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首先应当按照约定的担保责任实现顺序主张担保责任。如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担保混合的,债权人有权选择任一担保人主张权利。
裁判要旨
虽然保证人和抵押人均仅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但没有证据表明各方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在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之外
才承担保证责任,现债务人未能按约还款的,债权人有权选择任一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
案情简介
1. 2007年1月5日,沙湖公司与建行平罗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4000万。同日,吉青公司与建行平罗支行签订《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2599万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同日,宝马公司与建行平罗支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范围为1500万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2014年12月12日,建行宁夏分行将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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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转让给信达宁夏分公司。
2. 一审:原告信达宁夏分公司起诉被告沙湖公司、宝马公司、吉青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担保责任。宁夏自治区高院判决沙湖公司应偿还借款,宝马公司、吉青公司应在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 二审:宝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称其提供的是按份保证,担保范围应为1401万元本金,而非1500万元本金。最高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各方当事人约定宝马公司仅在吉青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之外承担保证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证人宝马公司是否仅在抵押人吉青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之外承担保证责任。最高法院认为,吉青公司向建行平罗支行提供了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债权本金2599万元;宝马公司向建行平罗支行提供了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债权本金1500万元。虽然吉青公司和宝马公司均并未对沙湖公司的全部4000万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没有证据表明各方当事人约定,宝马公司仅在吉青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之外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可选择向吉青公司、宝马公司主张担保责任,对宝马公司仅在抵押人吉青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之外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就最高法院有关本案的判决涉及的实务要点梳理如下,以供实务参考。晚辈为什么不能给长辈发红包
1. 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为按份保证。
按份保证的每个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只能就其清偿的债务份额向主债务人追偿。
2. 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各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债务,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保证债务未全部清偿前,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都不能免除。连带保证的各保证人虽向债权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保证人内部之间仍依一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连带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各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依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约定而定;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视为各保证人平均分担保证责任。
3. 抵押人、保证人与银行约定均仅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但并未明确约定该等担保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和各自的份额,应认定抵押人和保证人分别在约定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抵押担保责
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未能按约还款的,债权人有权选择抵押人或者保证人在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的范围内主张权利。家用洗碗机推荐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
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解释》(法释〔2000〕44号)
第二十一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
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以下是本案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最高法院就宝马公司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问题的论述:
最高法院认为:“宝马公司认为,吉青公司与宝马公司对沙湖公
司4000万元贷款承担按份担保责任,宝马公司仅对吉青公司2599万
元抵押担保范围之外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根据建行平罗支行与吉青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的约定,抵押
担保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2599万元及利息……。’根据建行平罗支行与宝马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责任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虽然吉青公司和宝马公司均并未对沙湖公司的全部4000万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没有证据表明各方当事人约定,宝马公司仅在吉青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之外承担保证责任。
现债务人沙湖公司未偿还债务,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选择向吉青公司或者宝马公司主张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宝马公司关于其仅在吉青公司抵押担保责任之外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时间 同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与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沙湖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号]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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