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志才、终结等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决书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凯子刑 事 判 决 书
二十大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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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志才,*,1973年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莘县,住址同户籍地。2021年5月23日因XXXX被莘县XXX行政拘留五日,2021年12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莘县XXX取保候审,2022年8月19日被莘县XXX刑事拘留,2022年8月23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莘县XXX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莘县监管医院。
莘县人民检察院以莘检刑诉〔2022〕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志才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殷志才酒后驾驶豫JE××**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莘县××庄××镇××村村委会门口处时,将村委大门撞坏,桑庄村村委主任殷守全报
警后,殷志才被王庄集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莘县交警大队。经检测,殷志才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8mg/100ml。
阿兹台克2021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殷志才酒后、无证驾驶鲁PJ××**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莘县××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殷志才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6.6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典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殷志才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志才两次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殷志才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殷志才无证驾驶机动车,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志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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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2年8月19日至2023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郭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一本和二本有什么不同法官助理 张岩
书 记 员 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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