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寻梦追忆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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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赵志伟,*,1963年6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0月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7日被盐亭县XX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2022年4月27日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2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学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盐亭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杨茗渊为被告人提供了法律帮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盐检刑诉〔2022〕24号
指控事实
2021年12月22日中午,被告人赵志伟在家中饮用泸州老窖白酒约3两。下午4时许,赵志伟无证驾驶其二轮踏板摩托车到盐亭县永泰镇林农场镇购买香烟后返回,当其行驶至××镇××村××组(清水湾)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刘兴孝所驾驶的踏板摩托车相撞,造成赵志伟、刘兴孝搭乘的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河南一本院校
赵志伟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8.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赵志伟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赵志伟积极赔偿赵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志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赵志伟属自首、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赵志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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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被告人赵志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本人及对方搭乘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志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志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赵志伟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想留不能留>起名字大全男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志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霞
吃什么食物可以减肥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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