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2.27
∙【字 号】北政办〔2019〕104号
∙【施行日期】2019.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宝取名字大全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玩世不恭的网名2019年12月27日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严格保护涠洲岛旅游区生态环境,加快推进涠洲岛旅游区综合改革方案落地实施,加快涠洲岛旅游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综合治理目的和意义
涠洲岛是中国最大最年轻的火山海岛,位于北海市南部海面的北纬21°国际滨海黄金旅游带上,有着与夏威夷、加勒比海相媲美的世界顶级旅游资源。先后被评为中国唯一的海岛火山国家地质公园、中国最美十大海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广西特旅游名县(区),涠洲岛被列入国家“十三五”旅游发展规划海岛特旅游目的地之首。随着涠洲岛旅游区保护开发建设步伐加快,基础设施大幅改善,城乡环境和面貌日新月异,旅游热度和知名度不断提高。但前些年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现象突出,严重损坏涠洲岛旅游区乃至北海市旅游形象,破坏人民众追求高品质生活的良好愿景。
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2015年11月对涠洲岛旅游区“两违”行为进行专项督查,认定涠洲岛旅游区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在册的“两违”建筑有266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涠洲岛旅游区“两违”综合治理工作,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亲自批示,要求自治区党委督查室2016年4月上岛专项督查涠洲岛旅游区“两违”问题,要求北海市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20
18年9月,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深化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综合改革方案》,要求待“多规合一”和“两违”综合治理方案完善后适时印发。北海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多措并举,严管严控,实现了“两违”零增长,并逐步消化历史存量。但受地理位置、生态环境、现行政策等客观因素制约,涠洲岛旅游区历史遗留“两违”仍没有全面化解,急需在法律、政策、机制等方面改革创新。
二、综合治理原则及目标
房屋过户费用 (一)精准鉴别,应拆尽拆。深入摸排,精准鉴别,依法依规治理,坚决拆除恶性“两违”建筑,震慑“两违”行为,建立良好的用地和建设秩序,保证综合治理顺利开展。
鹊的拼音 (二)分类处理,保持稳定。对历史遗留“两违”建筑,实事求是归类,分类分步处置,优先保障民生,逐步消化存量,妥善化解矛盾,以取得最好的治理效果。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坚持统一领导、集中行动,各部门压实责任,加大相互联系沟通力度,开展联合执法和集中攻坚行动,形成势如破竹的工作合力。
(四)建章立制,长效管理。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推行综合执法,建立健全长效
工作机制,构建全覆盖、网格化的“两违”防控和治理体系。
坚决消除“两违”现象,到2020年12月前,按照疏堵结合、主动防控、分类处理、长效管理的原则,坚决遏制新增“两违”,彻底解决历史“两违”存量,合理控制新增民房数量,建立防控治理长效机制。
三、综合治理内容
(一)自然资源部门登记在册的“两违”建筑。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2015年11月专项督查并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在册的266宗“两违”建筑。
留学澳大利亚满足什么条件 (二)不规范审批的历史遗留“两违”建筑。2015年涠洲镇政府“一张表”审批的145栋建筑。
(三)未按审批条件建设的“两违”建筑。2016年11月《涠洲岛旅游区农村集体土地民房建设管理工作意见(试行)》《关于生产和生活附属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之后,不按有关规定建设的建筑。
四、综合治理措施
针对“两违”问题突出的情况,强化总体规划约束和管控,建立健全“两违”防控治理机制。按照“先易后难、拆改结合、稳步推进”的思路,采取“整改化解、依法处罚、应拆尽拆、规范报建、长效管控”的措施,有序推进涠洲岛旅游区“两违”综合治理工作。
(一)可准予补办规划和用地手续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明初风流 1.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用地、建筑面积符合户型标准规定(用地面积≤100㎡,层数≤三层半)的,准予补办规划和用地手续,并按规划和用地批准面积办理不动产证。
2.涠洲岛旅游区暂停办理“分户”手续之后,人口达到“分户”条件但未“分户”,经调查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分户条件和“一户一宅”政策,用地、建筑面积符合户型标准规定(用地面积≤100㎡,层数≤三层半)的,准予补办规划和用地手续,并按规划和用地批准面积办理不动产证。
(二)可分类依法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的通知》(桂建发〔2017〕13号),参照《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取得规划和用地手续,但“少批多建”的。
(1)超过审批用地面积,不超过审批建筑面积建设,且不符合户籍管理规定分户条件的。对超用地部分,分档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即:超用地面积≤20㎡,按3000元/㎡标准收取;20㎡<超用地面积≤40㎡,按4000元/㎡标准收取;40㎡<超用地面积≤60㎡,按5000元/㎡标准收取;60㎡<超用地面积<100㎡,按6000元/㎡标准收取;超用地面积≥100㎡,不能按“一户一宅”收取宅基地使用费,必须按“一户多宅”整改。
(2)不超过审批用地面积,但超过审批建筑面积建设的,先拆除四层以上建筑,再计算拆除后的建筑面积,按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10%进行。即: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对城市规划影响较轻,不予处罚;超建筑面积占批准建筑面积<20%,按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处罚;20%≤超建筑面积占批准建筑面积<30%,按整体建设工程造价6%处罚;30%≤超建筑面积占批准建筑面积<40%,按整体建设工程造价7%处罚;40%≤超建筑面积占批准建筑面积<50%,按整体建设工程造价8%处罚;50%≤超建筑面积占批准建筑面积<60%,按整体建设工程造价9%处罚;超建筑面积占批准建筑面积≥60%,按整体建设工程造价10%处罚;侧面伸挑再加处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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