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蒙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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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鹡鸰女神被告人任保庆,*,1969年7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阳谷县,住址同上。2021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14日被莘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2022年6月27日被莘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6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茌平看守所。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以莘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保庆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邹文军、检察官助理田文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保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莘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5月,被告人任保庆在明知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冯海青(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7张,用于转移资金,并参与取现。其中,提供个人银行卡5张,建设银行卡流水28575589.63元,用于接收张锐被资金41600元;尾号9927工商银行卡流水142651.76元,接收彭涛被骗资金630元。介绍杨本峰向冯海青提供银行卡2张,尾号4072建设银行卡流水1181815.25元,用于接收李园被骗的部分资金,并根据冯海青要求提现18000元。
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保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保庆属自首,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任保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量刑建议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5、6月份,被告人任保庆在明知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冯海青(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7张,用于转移资金,并参与取现。其中,被告人任保庆
提供个人银行卡5张,建设银行卡流水28575589.63元,用于接收张锐被资金41600元;尾号9927的工商银行卡流水142651.76元,接收彭涛被骗资金630元。被告人任保庆介绍杨本峰向冯海青提供银行卡2张,其中尾号4072的建设银行卡流水1181815.25元,用于接收李园被骗的部分资金。被告人任保庆根据冯海青要求,伙同杨本峰提现后将部分现金交给冯海青。
本案在审理期间,因案情需要及疫情原因,被告人任保庆自2022年6月14日至6月27日在莘县xxx特殊人员社会隔离点被疫情防控隔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显示了本案案发情况。
(2)被告人任保庆户籍证明、无前科情况证明。
(3)被告人任保庆到案经过,显示被告人任保庆系被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如何查高考成绩(4)被告人任保庆及杨本峰银行卡信息及明细一宗,显示其银行卡接收被骗人员银行卡内资金。
(5)xx部电信案件侦办平台信息。
(6)莘县xxx隔离证明。
2、证人证言
(1)冯海青证明,2021年7月份,殷庆磊让他帮着给赌博钱转账过流水,并根据转账金额给他提成,然后他陆续到了任保庆、李钦强等人借了一些银行卡,并注册了“飞机”软件,他根据里的流程操作。任保庆提供给他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他用这些银行卡去跑分,任保庆还提供了杨本峰的2张银行卡;在跑分期间,杨本峰将银行账户挂失后把里面的钱取出来了,他让任保庆要回来一部分钱。
(2)杨本峰证明,2021年6、7月份,任保庆他要用几张银行卡给网络赌博转账,他就办理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2张银行卡,并绑定了手机号并开通了手机银行、办理了U盾,都交给了任保庆;他从工商银行挂失银行卡的时候在柜台取了18000元钱,当天给了
任保庆12000元现金,自己留了6000元,他又把建设银行的银行卡挂失后取现自己用了。
(3)张锐报案笔录显示,他在网上被人130488元,向户名为任保庆的账户转了2笔,共计41600元。
(4)李园报案笔录显示,他通过点赞刷单的方式被骗141888元,用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向对方银行卡转账。端午节安康的句子
转学申请3、被告人任保庆供述,冯海青让他一块干转账跑分,每天至少给他200块钱工资;他一共向冯海青提供了7张银行卡,其中他自己的5张,杨本峰的2张。杨本峰的银行卡被冻结后,他跟着杨本峰去取过一次钱,一共18000元,杨本峰自己扣了6000元,剩余的他都交给冯海青了。
4、辨认笔录2份。
大学生社会实践小结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保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银行卡并帮助他人转
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保庆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任保庆的行为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保庆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四十九日,即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马伟霞
审 判 员 李玉梅
人民陪审员 邹 珂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雯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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