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与监督暂行办法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与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精细化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等。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与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基金管理办法,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严格遵守财经财经纪律,加强监督与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担负重要职责。财政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应对基金实施和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基金的收入、支出与使用;对基金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办理财政专户基金的日常用款拨付手续;对财政专户结余基金实行积极的保值增值措施,包括按时办理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等;同时,负责基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和批复等。
第二章 基金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环境设计是学什么的财政部门对基金的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和基金决算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布置编报下一年度基金预算。积极推行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已实行社会保障预算编制试点的市,基金预算要与之很好地衔接。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批复的基金预算执行,及时调度基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立刻采取措施解决。
第九条 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初预算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报的预算
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予以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 财政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布置、数据共享”原则,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编报年度基金决算,并应认真审核经办机构编报的各险种决算,确保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一条彩虹争霸赛攻略 财政部门逐有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收支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章 基金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其职能,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运营等各个环节的全面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基金征缴计划,核定缴费基数,有重点地深入到缴费大户了解情况,对基金收入情况进行定期分析与研究,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并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
第十四条 基金要按照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在国家规定范围外随意增加统筹项目、提高支付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违者,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73号)的规定,在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时足额安排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异地支付邮寄费等与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有关的经费支出,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工作。上述费用不得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参与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数的清理和核实,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退休政策;积极支出推行社会保险金指纹系统,用科学化、现代化手段建立健全社会保险金防冒领机制。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报的月度用款申请等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有权退回经办机构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 各市要建立基金自求平衡机制,并按鲁政发[1998]114jpg格式图片怎么弄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上解省级统筹调剂金。当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弥补缺口。弥补确有困难的,财政部门应根据基金上解、基金收支预算完成情况、地方努力程度和财政状况等因素,由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适应给予基金调剂金补助(基金调剂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要采取现代化手段,加快基金收支管理方式的改革,推进全省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基金收支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加快基金“五险合一”与“一票征缴”试点工作,逐步实现社会保险费的运行、管理与监控的新模式。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的管理,督促经办机构及时将收入户余额缴入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无余额,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应委托各开户银行或国库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基金收入户、支出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以及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正常待遇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对不符合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财政部门有权制止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完善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省劳动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扩面征缴计划及基金增收计划,会同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缴和
基金增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视其完成情况及努力程度给予考评奖励(基金增收与扩面征缴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保值增值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基金存款期限和银行存款利率对基金进行计息,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按险种直接计入基金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支付,确保基金按时发放。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结余应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除在财政专户内预留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正常支付费用外,应充分采用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
类的国家债券的形式,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最大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形式的金融和经营性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严格定期存款的续存管理,对到期的定期存款,要先收回财政专户,如需继续续存,须重新办理手续。对到期的国债,应及时进行兑付并转入财政专户,需重新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的,应及时办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定期存款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定存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以获得最大增值效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增值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集中办理存储,确保基金获取保值增值最大收益。
第二十八条 建立保值增值核算制度,定期核算报告财政专户、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的活期、定期及其他保值增值形式和当期收益率与同期比较等反映保值增值效果的指标。
第二十九条 健全财政专户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不得由一人兼任,严格操作规程,防止和杜绝基金运行中的任何不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本级基算制度,及时对现行政策对国家和省新出台或即
将出台政策对基金运行和安全的影响,开展精算工作,并按精算结果,对本级决策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包括支持做实个人帐户、调整待遇及其它国家将要出台的政策对基金的影响进行前瞻性研究与预测。
第五章 基金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护肤的步骤 财政部门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对帐制度,事实上期对财政专户内的收、支、余、利息及定期存款、购买国债情况,保证帐帐、帐款、帐证相符。
第三十二条 健全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监管机制,改变事后监督检查的做法,建立起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体系。事前监督应包括基金收、支的基础数据、政策设立依据及政策出台等;基金事中检查是对基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对基金收支运行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全面普查;财政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单独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及基金运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财政会同省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各市基金收支运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等。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增强基金管理的责任意识,确保基金按时、足额拨付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基金的拨付,不得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平衡预算。
第三十四条 对有违纪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东莞旅行第六章刺客列传翻译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