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为中⽀票上需要记载哪些事项
⽀票的出票⼈,为在经中国⼈民银⾏批准办理⽀票存款业务的银⾏、城市信⽤合作社和农村信⽤合作社中开⽴⽀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
签发⽀票由作成和⽀票的交付两部分构成。票据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成⽴票据关系为⽬的⽽将票据交予他⼈占有。作成和交付是出票⾏为有效成⽴及票据有效成⽴的两个必备条件,缺⼀不可。
出票⾏为是⼀种要式⾏为,签发⽀票应使⽤炭素墨⽔或墨汁填写,⽀票上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表明"⽀票"的字样;(⼆)⽆条件⽀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额;(四)付款⼈名称;(五)出票⽇期;(六)出票⼈签章。
⽀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的,⽀票⽆效。
武汉物业"⽀票"字样是⽀票⽂句,是区别于汇票和本票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标志。在实务中,已经印刷在空⽩⽀票上⾯,如⽀票、现⾦⽀票、转帐⽀票等,出票⼈⽆须另⾏记载。
⽆条件⽀付的委托是⼀种⽀付⽂句,在实务中,已经印刷在空⽩⽀票正⾯,例如"上列款项请从我帐户内⽀付"等,出票⼈⽆须另⾏记载。一句走心的文案
确定的⾦额是指⽀票上记载票据⾦额应该是确定的,并且其标的只能是⾦钱。出票⼈对⽀票⾦额的记载必须按《票据法》、《⽀付结算办法》附件⼀的规定进⾏,⽀票上的⼤写⾦额与⼩写⾦额必须⼀致,两者不⼀致的,⽀票⽆效,⽀票的出票⾦额不得更改,更改过的⽀票⽆效。⽽且⽀票上记载的出票⾦额必须与在付款⼈处的存款数额相适应,也就是说,⽀票的出票⼈所签发的⽀票的⾦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处实有的存款数额,否则就是空头⽀票。禁⽌签发空头⽀票。
⽀票的付款⼈为⽀票上记载的出票⼈的开户银⾏。在实务中,银⾏在出售⽀票时,已经在⽀票的相应位置记载了出售⽀票的银⾏名称(即付款⼈名称)和申请⼈(出票⼈)的银⾏帐号,⽆需出票⼈另⾏记载。
出票⽇期的记载应按照《⽀付结算办法》附件⼀的规定进⾏,出票⽇期必须使⽤⼤写,出票⽇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效。
出票⼈的签单是指出票⼈预留在其开户银⾏的印鉴,该印鉴是银⾏审核⽀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签章不符的⽀票。
收款⼈是给付出票⼈对价的⼈,收款⼈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
5月7日上班吗⽀票仅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记载付款⽇期。另⾏记载付款⽇期的,该记载⽆效。
⽀票的⾦额、收款⼈名称,可以由出票⼈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付款。
沈兰妮扮演者⽀票应该填明⽤途,⽀票的⽤途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签发现⾦⽀票和⽤于⽀取现⾦的普通⽀票必须符合国家现⾦管理的规定。
⽀票仅限于出票⼈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出票。
⽀票签发完成,经出票⼈审核正确后将其交付给收款⼈,出票的⾏为也就此结束。
⽀票中的背书⾏为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为。⽀票的持票⼈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或者将⼀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背书是⼀种票据⾏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式。
背书从按⽬的可以分为两类:⼀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的的背书,⼆是⾮转让背书,即以设⽴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的的背书。
除现⾦⽀票和⽤以⽀取现⾦的普通⽀票外的所有⽀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以背书转让⽀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付款的责任。背书⼈在⽀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清偿(⼀)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额;(⼆)票据⾦额⾃到期⽇或者提⽰付款⽇起⾄清偿⽇⽌,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
背书是⼀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何润东主演的电视剧(⼀)被背书⼈名称;(⼆)背书⼈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的,背书⽆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期,未记载背书⽇期的,视为在⽀票到期⽇前背书。
票据出票⼈在票据正⾯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再背书转让的,出票⼈对其直接后⼿的被背书⼈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提⽰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在票据背书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对其后⼿的被背书⼈不承担保证责任。
⽀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同城)内背书转让。
十大装饰公司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将⽀票的⼀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额分别转让给⼆⼈以上的背书⽆效。
⽀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或者粘单上,⽽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统⼀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记载⼈,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背书⽆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将⽆法确定背书⼈的签章究竟是背书⾏为,还是承兑⾏为,还是保证⾏为,因⽽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
⽀票中的提⽰付款⾏为
提⽰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提⽰票据,要求票据付款⼈偿付票据⾦额的⾏为。
持票⼈可以委托开户银⾏收款或直接向付款⼈提⽰付款。但是⽤于⽀取现⾦的⽀票仅限于收款⼈向付款⼈提⽰付款。
持票⼈委托⾃⼰开户银⾏收款时,应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在⽀票背⾯背书⼈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期、在被背书⼈栏记载开户银⾏名称,并将⽀票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持票⼈持⽤于转帐的⽀票向付款⼈提⽰付款时,应在⽀票背⾯背书⼈签章栏签章,并将⽀票和填制的进帐单交送出票⼈开户银⾏。收款⼈持⽤于⽀取现⾦的⽀票向付款⼈提⽰付款时,应在⽀票背⾯"收款⼈签章"处签章,持票⼈为个⼈的,还需交验本⼈⾝份证件,并在⽀票背⾯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通过委托收款银⾏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提⽰付款的,视同持票⼈提⽰付款,其提⽰付款⽇期以持票⼈向开户银⾏提交票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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