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星(南安)置业有限公司、黄其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度文 ...
万星(南安)置业有限公司、黄其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登不上去怎么回事2020.08.07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39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薛闳引陈辉田始凤 
【审理法官】薛闳引陈辉田始凤 
【文书类型】判决书  新义安老大
【当事人】万星(南安)置业有限公司;黄其栾;吉祥(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万星(泉港)置业有限公司;严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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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黄其栾严自力 
【当事人-公司】万星(南安)置业有限公司吉祥(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万星(泉港)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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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檀东航陈钰滢 
【代理律所】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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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万星(南安)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黄其栾;吉祥(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万星(泉港)置业有限公司;严自力 
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债权债务确认与还款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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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债权债务确认与还款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  上诉人诉称黄其栾借款金额不真实,且未按协议用于上诉人南安公司开发的地产项
目。经查,关于黄其栾借款金额问题。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确认黄其栾一审出示的9笔共计805万元本金转账流水的真实性,故其上诉状中关于相应转账本金及主债务真实性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借款用途,涉诉《还款协议》、《债权债务确认与还款协议》已明确借款系用于南安公司开发的“南安‘万星城市广场’",且两协议均盖有南安公司公章及严自力签名确认等,应视为南安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南安公司主张借款未用于南安公司,本院不予采信。此外,南安公司既自认严自力系公司其时实际控制人,则在严自力亦签字认可的情况下,上诉人关于黄其栾作为公司总经理越权代理的诉讼理由不成立。上诉人还诉称严自力与黄其栾系恶意串通,该诉讼意见实际系认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原股东勾结损害公司利益,该意见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上诉人可另行依法主张。  关于南安公司的责任问题,南安公司称涉诉两协议未经其股东会决议通过,故担保依法应认为无效。但如前所述,相应证据已证明南安公司自认借款系用于其开发房地产项目,故南安公司应视为本案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且涉诉协议签订时,吉祥公司系南安公司的控股股东且持有股权已超过三分之二。在此情况下,南安公司在涉诉两协议中自愿为涉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判决依此判令南安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涉诉两协议未约定保证期间,且《还款协议》
约定最后一期还款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认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10月31日起开始计算,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相关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装修公司合同【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81元,由上诉人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决定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0:55: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12日,黄其栾向严自力转账三笔,分别为人民币100万元、100万元、35万元;2012年7月17日,黄其栾向严自力转账人民币15万元;2012年9月7日,黄其栾向严自力转账人民币100万元;2013年11月26日,黄其栾向泉港公司转账人民币130万元;2013年11月27日,黄其栾向泉港公司转账人民币30万元;2013年12月9日,黄其栾向吉祥公司转账人民币220万元;2014年1月14日,黄其栾向吉祥
公司转账人民币75万元。黄其栾现持有《债权债务确认与还款协议》、《还款协议》各一份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本案诸一审被告履行相应义务。《债权债务确认与还款协议》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13日,落款处的签名或盖章分别为黄其栾、吉祥公司和严自力,约定:1.经三方确认,截止2015年11月30日吉祥公司结欠黄其栾借款人民币1111.2215万元(其中含黄燕青债权32.5983万元,本金计802.1983万元及利息计309.0232万元);2.债务解决方案:吉祥公司和严自力提供相应开发项目的部分房产抵押给黄其栾;3.黄其栾同意2015年12月1日起两年内停止上述欠款的计息,期间如吉祥公司和严自力未能履行债务解决方案,黄其栾有权主张全部欠款及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4.严自力同意为吉祥公司的上述欠款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本案《还款协议》的落款处的签名或盖章分别为黄其栾(系协议甲方)、吉祥公司、泉港公司、严自力(均系协议乙方)、南安公司(系协议丙方),约定:1.三方确认,截止2015年11月30日,乙方尚欠甲方借款合计人民币1111.2215万元;2.鉴于乙方将以上借款中的951.2215万元用于开发丙方房地产项目,丙方同意就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以该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作为偿还借款的来源之一;2016年1月13日的《债权债务确认与还款协议》第二条中
部分内容无法执行,该部分内容以本协议为准;3.还款计划:乙方、丙方承诺以上借款951.2215万元在两年内分四期还清,第一期: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还款不少于50万元;第二期: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止,还款不少于300万元;第三期: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还款不少于300万元,第四期:2017年11月30日前还清所有借款。若乙、丙方能按期还款,自2015年12月1日起两年内甲方停止对欠款计息;若乙、丙方有任何一期逾期还款,甲方有权就结欠借款全额向乙、丙方主张债权,并就结欠借款全额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月息2%计收利息,直至结欠借款全部还清。4.若乙、丙方违约,甲方为催讨欠款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均由乙、丙方承担。5.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017年12月1日,黄其栾因本案纠纷而委托律师,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协议收费:1.首期预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2.判决(或调解)胜诉,黄其栾一次性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4.5万元(含预付的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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