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票业务操作手册
银行支票业务操作手册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基本概念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根据用途不同可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拍月亮的相机参数
第二条基本规定
(一)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目前,我行出售的是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不使用普通支票。支行在办理支票的委托收款提出借方业务时可能会受理他行的普通支票。
(二)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异地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三)单位和个人签发支票必须包括以下要素: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四)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的出票人开户行。
(五)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六)支票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七)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八)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九)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十)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
第二章出售支票业务处理
第三条审核要求
(一)客户领购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在开户营业机构领购。
(二)银行出售支票时,如领购单位是第一次领购,应当零张少量出售,日后根据领购单位结算量再酌情出售。—般每个账户一次1本,对业务量大、路途较远的,可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酌情出售,但应以控制风险为主。出售3本以上的,由会计经理审批并在《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签字后方可出售。
(三)对于全国通用的支票应在支票正面右下角支付密码栏下方加盖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即支付系统行号)。
第四条业务处理要求
(一)开户营业机构审核要求
开户营业机构须指定专柜出售空白凭证,对客户身份及其填写的“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进行审核。具体审核要素有:
1.审核领购单位的名称账号是否相符,核对所盖印鉴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一致。
2.确定领购单位领购人,如发现疑问应向凭证领购单位联系确认。
3.根据客户的结算情况,判断客户申领凭证的数量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
(二)开户营业机构出售凭证
1.审核无误后,柜员根据凭证箱中的实物,按照顺序号段在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出售处理。怎样网上预订火车票
2.收取手续费时应区分收费交易类别是现金或转账,可根据客户需要选择是否出具发票。
3.打印“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作为记账联附件。
4.为控制风险,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实行交叉管理,即一个柜员负责在综合业务系统内作“凭证出售”交易,另一柜员负责核验《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凭证号码和实物一致后将凭证实物交客户,同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并由客户签收。
(三)己出售重要空白凭证缴回注销
1.客户因故缴回已出售重要空白凭证,经办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查询,确认是本网点已出售给客户的重要空白凭证,经办柜员在核点凭证无误后,将缴回的凭证剪角作废并加盖“作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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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办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内进行账务处理。
3.打印“客户交回未用空白重要凭证核点清单”一式两份,由单位加盖公章,一份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后入账户档案保管,一份和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一起,随当日业务传票送事后监督审核处理。未设事后监督的分行送分行会计档案管理员审核处理。
第三章转账支票业务处理
第五条审核要求
柜面收到客户递交的转账支票和三联进账单,应当对支票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支票是否为本行受理的支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是否真实,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
(二)业务受理网点是否为账户开户行。
(三)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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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票的各项要素与进账单是否相符。如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支票的持票人名称是否与进账单上的收款人名称一致。
(五)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一致。
(六)使用支付密码的,支票上需有相应支付密码。
格式化后数据恢复(七)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粘单骑缝章为粘单第一背书人,持票人必须在支票的背面做委托收款背书。
(八)若受理的是跨交换区域的全国性支票时,还需认真审查支票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并确认支票金额在规定限额(50万元)之内。
(九)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用途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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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向某一个人结算账户支付款项,每笔或一日累计超过50万元的应要求支付单位出具单位证明并提供相关劳务、购销、借款等合同,涉及退还款项的,还应附原始缴款、转账凭据。特殊情况下单位不能提供支付依据的,需经与单位“双热线”对账,支行行长审核签字并注明“同意支付”字样后方可办理。
若出票人为本网点开户单位,柜面还应审核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付款。若余额不足,则将支票连同三联进账单一并退给持票人。
第六条业务处理要求
柜面收到客户递交的转账支票和三联进账单,应区分出票人和收款人是否为本网点开户单位,分情况处理。
(一)行内转账
若出票人和收款人均为我行客户,出票人开户行审核票据无误后,在“143—账户转账”模块进行内部转账处理。进账单第一联作贷方凭证,第二联作出票人回单,第三联加盖清讫章后作为收款人的收账通知。出票人及收款人的进账单回单可根据持票人的不同,交给持票人或放入回单夹或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报表子系统打印贷方补充报单回单。
(二)互联互通
若出票人为我行客户,收款人为我行控股的村镇银行(不含栾川),出票人开户行审核票据无误后,在“363—互联互通转账业务”模块进行跨行转账处理。进账单第一联作贷方凭证,第二联作出票人回单,第三联加盖清讫章后作为收款人的收账通知。出票人及收款人的进账单回单可根据持票人的不同,
交给持票人或放入回单夹或通过综合前置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报表”菜单打印回单。
(三)同城交换支付结算
若出票人和收款人的其中一方为本网点开户单位,另一方为同城票据交换区域的非本网点开户单位(即我行其他网点或他行开户单位),可通过同城清算交换系统进行结算。
1.收款人为本网点开户单位,出票人非本网点开户单位,即出票人在我行其他网点或在他行开户,收款人的款项不可即时抵用,须待对方确认付款后“收妥抵用”。
(1)审核
柜面在受理此类支票业务时,除按照支票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外,还需特别审核支票背面的委托收款背书,包括持票人在支票背面的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的开户银行名称。
(2)审核完毕后,在进账单第二联加盖业务受理章交持票人,将支票在“3111—提出借方”模块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同城清算交换系统中录入复核后,加盖清算章,按照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参加人民银行同城清算交换处理。
退票时间过后,若出票人开户银行不退票,在“3181—批量入账”模块进行入账处理,进账单第一联作贷方凭证,第三联加盖清讫章作为收款人的收账通
知。若因各种原因支票被退票,在“3123—提出借方退票”模块进行账务处理,抽出保管的第一、三联进账单,连同支票一并退还持票人,并登记《退票登记簿》。
2.收款人非本网点开户单位,出票人为本网点开户单位。出票人开户行即时记账扣款后,将款项通过交换清算至收款人开户银行。
(1)审核
柜面在受理此类支票业务时,应按照支票审核要求进行审核。由于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受理银行)提示付款,无需作委托收款背书。
(2)支票审核完毕,并经核验印鉴准确后,在“3112—提出贷方”模块进行账务处理。记账完毕后,进账单第三联作贷方凭证,第二联加盖业务受理章交持票人,第一联在同城清算交换系统中录入复核后,按照票据交换的规定参加人民银行同城清算交换处理。
若对方银行因收款人账号户名不符等原因进行退票,支行应将款项退回原出票人账户,并及时通知出票人。
(四)异地交换支付结算
1.若支票的收款人为我行客户,付款人为非本同城票据交换区域的他行客户,需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进行处理。收款人开户行除对支票进行常规性的审核外,还需特别注意支票是否记载12位银行机构代码并确认支票金额在规定限额(50万元)之内。
2.审核完毕后,将进账单第二联加盖业务受理章交持票人。
3.进入金联安票据影像交换系统,在“全国支票影像交换业务—影像交换提出处理”模块,输入支票要素并扫描支票正面及背面的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图像进行影像交换提出处理。影像发送成功后,可以在综合业务系统报表子系统的“小额业务—影像系统提出票据清单”中查询相关信息。
4.我行收到出票人开户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支票影像提出业务
回执后,可以在前台综合业务系统的“34b3—影像回执来账查询”模块和“34b4—支票影像业务查询”模块,以及综合业务系统报表子系统的“小额业务—影像系统来往回执清单”中查询相关信息。
对于出票人开户行同意付款的,应在前台综合业务系统的“34a1—小额支付凭证查询打印”模块打印小额支付系统来账凭证,将受理的支票和进账单第一、三联加盖业务清讫章后作为小额支付系统来账凭证的附件。
对于出票人开户行拒绝付款的,应在前台综合业务系统的“34a3—退票理由书查询打印”模块打印退票理由书,将受理的支票和进账单第一、三联连同退票理由书交持票人,并登记《退票登记簿》。
(五)汇兑支付结算
若支票的出票人为我行客户而收款人非我行客户,出票人开户行可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或支付清算系统办理电汇,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具体操作详见《汇兑业务操作手册》。
第四章现金支票业务处理
第七条审核要求
出票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一)支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真实,是否为本行出售支票,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二)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三)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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