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的管理,推动我行个人银行结算业务的开展,拓宽结算领域,减少现金流通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使用个人支票办理转账结算业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支票是指出票人为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个人支票结算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四条申请使用个人支票办理结算业务的存款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年龄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需持开户行所在地常住户口、暂住证,并在当地有固定居住场所;
(三)必须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我行已经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四)有正当职业、稳定的收入来源、足够的资金保证,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在我行无不良信用记录。
1、申请使用支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时间应不少于三个月(包含账户性质为活期储蓄账户的时间),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2、申请使用支票时,账户的存款余额应不低于壹拾万元,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结算账户的存款余额,但不得低于此下限。
各分行可以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人民银行对个人使用支票的要求,确定辖内个人支票账户的开户条件。
第五条存款人只能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申请使用个人支票。开户行客户经理应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及人民银行的规定、通过人行征信系统对存款人的信用状况、结算情况、职业和收入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履行“了解你的客户”的职责,掌握、分析其信用水平,必要时可要求存款人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强化其信用基础。经过调查后同意办理的,客户经理应出具调查意见书,由开户行负责人签字后再交柜台办理相关签约手续。
哈尼族舞蹈第六条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后,存款人填写《xx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申请书》,并与开户银行签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存款人经开户行审查同意使用个人支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预留其本名的印鉴,印鉴可以为本
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各分行应按我行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办法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进行管理。在验印系统中建库时,应按活期一本通或阳xx卡内人民币活期账户系统账号建立。
第八条存款人领用支票时,账户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存款余额(具体规定由各行自行制定)。对于允许使用个人支票的账户,只能出售转账支票,用于办理转账结算业务。存款人如支取现金,需凭存折或阳xx卡支取。
第九条存款人在办理支票结算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节假日不受理交存个人支票业务。如果各分行有特别要求,可以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做好交接登记。
第十条签发个人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个人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文科专业有哪些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个人支票无效。
三年级数学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个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个人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第十二条签发个人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务第十三条个人支票可以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必须连续。
第十四条出票人在个人支票上的签章,为与其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个人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个人支票付款的依据。原则上,银行应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个人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十六条个人支票大、小写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个人支票无效。
第十七条个人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天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第十八条个人支票的出票人签发个人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个人支票。
第十九条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个人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个人支票。
第二十条出票人签发空头个人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个人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个人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向其出售个人支票。
第二十一条持票人可持个人支票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第二十二条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并填写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并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方可办理入账。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个人支票到期日前背书。
车库倒车万花筒怎么做第二十三条付款行在受理个人支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个人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个人支票是否真实,个人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
2、出票人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签章一致,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3、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4、个人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上的金额是否相符;
5、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出票日期是否使用中文大写;
7、个人支票是否经过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8、受理持票人送交的个人支票时,还应审核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个人支票上注明的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持票人是否按规定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第二十四条个人支票丢失,可以由失票人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通知出票人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止付。在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购买个人支票时,必须由本人凭其存折(或卡)、密码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行办理,填写《重要空白凭证收入/付出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开户行出售个人支票时,一次最多只能出售一本(二十五份),也可以根据个人的资信情况,拆成零张出售。开户行应在每张个人支票右上角的付款行名称、出票人账号处加盖本行行名(含12位银行机构代码)、存款人账号,并加盖“个人支票”的戳记;已经使用清分机的票据交换区,在个人支票的规定区域打印清分磁码。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如果申请在个人结算账户中撤销使用个人支票,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行填写《xx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使用支票申请书》,并将留存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申请书、协议、印鉴片及全部未使用的个人支票交回开户行。如相关物品未按规定交回银行的,存款人应在《xx 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使用支票申请书》“未缴回物品清单”注明,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存款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个人支票的手续费、工本费以及挂失手续费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票据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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