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支票
第四章  支 票
    【导语】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从自己的存款账户内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支票的有效期很短,因此信用的功能较汇票和本票弱得多,主要是支付。
同时,支票的付款,是出票人的存款银行从出票人的存款账户内提出票面金额,支付给持票人,银行是付款代理人,出票人的存款账户内有足额存款的,银行予以支付,如果出票人存款账户内没有足额存款的,银行通常采取拒付的作法,持票人便得不到付款。由上可见,支票的信用功能显然远不如其他两种票据。本章主要讲解支票的意义、种类、出票、汇票规范对支票的适用等。其中,重要的问题是“空白支票”。
第一节  支票的意义、特点和种类
一、支票的意义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关于时间的谚语对支票的定义作如下说明:
(一)支票是一种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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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与汇票、本票一样,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的有价证券,具有票据的所有性质。
(二)支票是出票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的票据
1. 支票是委托证券。这一点与汇票同而与本票异,《英国票据法》正是因为这一点,认支票为一种汇票,该法第73条规定,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凭票即付之汇票。支票的基本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方,出票人以出票记载事项中的委托文句,委托付款人付款。
2. 支票的付款人,有资格限制。各国票据法上,支票的付款人均限定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这一点,与汇票和本票均不相同。汇票和本票的付款人,没有资格之限制。
3. 支票的出票人与委托的付款人之间,须有资金关系。
(1)出票人须为委托付款人的存款账户开立人,即在付款人处有存款账户。反过来说,就是“付款人须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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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须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存款金额,否则,付款人得以“空头支票”之法律规范为依据,不予付款。我国《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这一点,从表面看来,似乎是基础关系与支票关系未行分离,支票成为“要因证券”,其实不然。支票既为“委托证券”,付款人就无绝对的付款责任,只有他同意付款时,才负担付款责任。支票不需承兑,但无须承兑不能成为付款人的付款根据,支票的付款人实际上是出票人的“付款代理人”,他是以出票人的存款为出票人签发之支票付款,如果出票人存款账户内的金额不足支付,他当然有权不予支付。持票人因“空头支票”不获付款时,对出票人或前手有追索权,对付款人则无票据权利。
(三)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的效能,在于满足快速付款之需要,信用价值不大,因此,其付款时间以越短越好。
见票即付,足可达到这个目的。我国《票据法》第91条虽然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系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但这不是到期日,而是提示付款的期限,在出票日至提示付款期限届满之间的任何一日,持票人都有权提示付款,《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第89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二、支票的特点
与汇票、本票相比较,支票有下列特点:
1. 付款人资格有限制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出票人开立存款账户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须有资金关系
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是出票人付款,无资金关系可言。
3.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先有支付委托合同
只有在银行开户,与开户行订有支付委托合同的存款人,才能从开户行或信用社买得空白支票凭证,在使用支票时签发。
4. 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5. 支票无需承兑或见票,提示票据就是请求付款
6. 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
7. 支票的出票人负担付款保证责任
8. 支票无需保证
9. 支票可为空白授权出票
依我国《票据法》第85条、第86条,支票出票时,金额、收款人名称,均可空白,由出票人授权持票人补记。汇票和本票则不得签发空白票据。
10. 支票有无记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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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不允许汇票和本票来无记名方式,却认可支票可为无记名。在《统一汇票和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中,也是如此。
11. 支票有划线制度
教师名人名言在支票法中,有划线支票的规定,划线支票的收款人仅限于银行或付款人的客户;安全性较大。汇票和本票均不得划线。
12. 支票信用作用弱而支付功能强
支票为见票即付票据,提示付款的期限极短,一般在十数天左右。按照我国《票据法》第91条的规定,除异地使用的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另定外,同城使用的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由于付款提示期限短,出票人自收款人处得到信用的时间就很短,支票的信用功能就很弱。
13. 支票仅限一份,不得有复本和誊本
在外国票据法上,汇票可有复本与誊本,本票可有誊本,支票却仅限一份,不准使用复本
和誊本。我国《票据法》未认可复本与誊本制度,支票也仅有一式一份。支票有“存根”,存根只供出票人留存备查和记账使用,不是支票的复本或誊本。
三、支票的种类
失业补助金怎么申请领取(一)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
支票依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分为记名式和无记名式两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是记名支票,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是无记名支票。
(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这是按照支票支付方式上的不同所进行的划分。现金支票是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转账支票是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的支票。既可支取现金,又可转账的,是普通支票。
(三)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
按照支票当事人有无资格兼充,将支票分为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
一般支票,是出票人委托自己的存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于见票时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支票。它的当事人为三方,没有身兼二种当事人资格的现象。
变式支票,是指有当事人兼充两种当事人资格的支票。包括以下三种:(1)指己支票,即出票人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的支票。(2)对已支票,即出票人载明自己为付款人的支票。(3)受付支票,即出票人以付款人为收款人的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6条第4款认可了“指己支票”。
(四)保付支票和划线支票
保付支票,是付款人在支票上为保证付款之记载,负担绝对付款责任的支票。《美国统一商法典》承认保付支票,该法第3--411条第1款规定,对支票的保付即承兑。在持票人获得保付时,出票人及所有前手背书人均解除责任。可见,保付支票以付款人为惟一债务人。
划线支票,是指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在支票正面画平行线二道,将收款人限定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他们的客户的支票,也叫做平行线支票。
划线支票共有两种形式:(1)普通划线支票,其形式为,在支票正面划两条平行线,两线
之间不记载文字或记载“银行”二字。这种支票,付款人只能向银行付款或向银行的客户付款。(2)特别划线支票,即在两条平行线之间记载特定银行名称的支票。这种支票,付款人只能向平行线内记载的银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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