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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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拿手好戏作文600∙【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7.26
∙【字 号】云国土资[2010]205号
∙【施行日期】2010.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0〕205号)
惊雷这通天修为天塌地陷紫金锤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深入贯彻落实“双保工程”精神,促进新增建设用地有效利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建立完善土地批后监管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专项工作
支付宝红包口令在哪 为加快批而未用土地的利用,决定今年8至12月,全省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专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在全面清理、查实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批而未用的不同情形,依法依规、采取措施、分类处置,通过调整用地区位、调剂用地、补办完善、闲置处置等多种方式,尽快实现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充分利用。
(一)加快土地征收实施、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征地实施力度,尽快完成征地工作,确保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本文件下发之日,已经审批的建设用地,由于城市规划调整或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实施征地的,可适当调整用地区位。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镇)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区位的,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调整方案报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州(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调整方案报件需符合以下条件:
玻璃杯 1.拟调整建设用地区位不得突破原批准县(市、区)行政辖区范围,调整面积不得超过原批准面积。
2.拟调整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3.区位调整方案中应当明确需调整的具体位置、图幅、图斑号、地类、权属及面积等情况,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前后情况要进行登记造册。
4.拟调整建设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实施区位调整方案必须严格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对原批准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的相关文件应当及时收回,并将收回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
5.区位调整方案中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在原批准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中的补充耕地方案中落实,超出面积部分按现行标准核算计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原标准从原缴纳的费用中抵扣,少补多不退。
6.组件资料必须符合现行报批要求。确需调整建设用地区位的,必须于2010年11月30 日前按调整方案报件要求上报省人民政府。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征地、本次清理处置后仍不能确定调整用地的批而未征土地,由省撤销未征部分面积建设用地批准事项,该部分面积使用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其他地区使用。
(二)加大供应力度、规范供地手续。
嗜好的近义词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土地的供应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批准时已有用地意向的项目要积极跟进落实项目进展,具备供地条件的,尽快供地;对已完成土地征收和前期土地开发,因原意向项目不落实的,应及时调整给其他急需用地项目;因征地后片区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造成未供的,应当将土地纳入储备,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配套,按新规划条件尽快供地。
中国985大学排名表 规范供地手续。凡发生用地行为的一律要按规定办理供地审批,供地批准后,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进行备案,并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颁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经国家和省征转供一并审批的基础设施、水利水电等重点项目用地,要及时到用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供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查对供地批复、成交确认书、有电子监管号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缴款证明等资料,供地手续齐备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基础设施等已用未供用地的供地手续,凡以建设项目运行实施的,严格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对于用地主体不明确的此类用地,且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项目,用地主体确定为城市人民政府,此类用地必须于2010年11月30日前按审批权限办理完供地手续。
(三)严肃处置闲置土地,促进建设用地有效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清理批而未用土地处置工作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清理,加快处置。对闲置土地特别是房地产闲置土地要逐宗核实土地现状、时间和原因,逐宗研究处置方案并查处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促进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对因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已供地项目不能实施的,由当地政府统一协调,在商定解决问题办法的基础上,可采取延长并限期开发建设、改变土地用途、置换其他等价现有建设用地、有偿收回重新出让,或者通过协商调整给其它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等方式进行处置,但应当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对满10年以上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必须收回重新调整用途或出让。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开竣工,或闲置、囤地的,坚决采取限期开竣工、收取闲置费、收回土地等方式严肃处置,属房地产闲置土地的,必须依照法规查处,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工作要求及时予以发布。对未查处的闲置土地,要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依规尽快处置。
二、建立土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
(一)建立“无缝对接”机制,打造土地批、供、用、补、查的高效管理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要转变“重批轻用、重供轻管”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批后的监管,研究建立批、供、用、补、查环环相扣的“无缝对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多部门全方位管好用好土地。
1.加强计划管控。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统筹安排投资项目土地利用计划,切实发挥计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将有限的计划指标向重点地区、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倾斜,增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高度重视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和执行,及早谋划土地供应节奏、布局,合理测算用地规模,力争做到用多少、批多少、供多少,尽量避免形成新的批而未用土地。
2.严格征收管理,加快批次土地供应。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及方案的实施管理,加强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批后检查和跟踪。要加快批次土地征收,提高批次供地率,上一批次城镇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达到50%以上的,才能申请办理下一批次城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3.加强供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严格执行年度供地计划,确保土地及时有效供应。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项目用地规模、供地
方式、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等进行认真审查,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审查限制类项目用地,严禁为禁止类项目提供用地。严格执行不同城市类别单宗商品住房用地出让规模控制政策。多渠道、多方式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4. 实施动态监测,建立信息公开和公共监督机制。研究建立依托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土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加快实现用地情况网上实时动态监管。重点对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土地供应、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规范和加强供地计划、出让公告、成交结果、开发利用情况、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结果等信息的公示。特别是以房地产为重点的违法违规违约用地、闲置土地、炒地囤地,或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项目,一旦发生违法违规及闲置土地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公开,在全社会营造公共监督的环境。
5.加大土地执法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批后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动态巡查、违法举报和案件查处等制度,对土地批后使用情况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未批先用、批而不用、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
用地行为,重点监督履约不到位、擅自改变用途、不及时开发建设、囤地炒地、闲置土地等问题,强化土地供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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