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管理规定
工资发放制度
请销假管理规定
为强化公司劳动纪律,增强员工的组织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请销假制度,做到规范化管理,保证公司良好的运营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册员工。
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书面请、销假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 请、销假管理的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党委组织)部
假期种类及期限
第四条 员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第五条 事假
员工因事不能出勤可请事假,事假要严格控制,一般连续不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事假不得
超过30天。
第六条 病假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休病假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
(二)病假要求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医生诊断证明,于次月20日前填写病假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主管部门作为支付工资的凭证。凡无病假单者,一律按旷工处理。跨月病伤请假单,在两个月内有效。
(三)休病假员工销假上班后三个月内原病复发需继续休假者,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四)病休日不能以公休日顶替。
(五)除工作时间突发急诊外,员工诊病必须占用生产时间赴医院就医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六)凡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伤、致残休假者,按旷工处理。并应对其批评教育,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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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者,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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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伤假
(一)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需办理工伤假申请手续,工伤假期为按管辖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工伤停工留薪期。
(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能恢复原工作的,可凭医师证明直接销假上班;不能恢复原工作,需要改变工种或转伤残,经鉴定批准改变工种的人员应服从分配,限期内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三)工伤伤愈复工后,如旧伤复发,必须经管辖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方可按工伤处理,并申请休工伤假。
第八条 探亲假天帝刷图加点
凡工龄满一年,配偶父母亲长期在外地居住距公司100公里以外,且不含唐山、秦皇岛地区)的员工可申请探亲假。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当年可报销往返路费一次,路费报销按公司出差交通工具乘坐标准执行。
(一)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员工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即可按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享受探亲假人员的探亲时间,不要因为探亲人员过于集中影响生产和工作。凡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临时性缺员,一律由各部门内部协调解决。
第九条 公假
依法从事社会活动、专业技术活动、参加会议、职业技术培训、文化学习、文体活动以及参加国家举办的各类考试等非生产活动均作公假处理。
第十条 婚假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8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婚假与探亲假可合并计算。
(五)婚假如遇公休日和法定假可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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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再婚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十一条 计划内生育产假、计划生育假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将进酒陈涌海(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
(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七)已婚妇女满24周岁第一次生育,奖励晚育产假45天;
(八)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九)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应按规定申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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