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耀文与杨俊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陈耀文与杨俊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春节火车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5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21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美健黄春英唐铭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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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耀文;杨俊兴;罗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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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耀文杨俊兴罗振文 
【当事人-个人】陈耀文杨俊兴罗振文 
【代理律师/律所】黄婉敏广东今晖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婉敏广东今晖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婉敏 
【代理律所】广东今晖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陈耀文;罗振文 
【被告】杨俊兴  梁衡的资料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二审围绕陈耀文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首先,除转账外,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除陈耀文、罗振文各自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外,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均不予确认。    另查1,杨俊兴于2018年10月3日向陈耀文转账285000元,转账时摘要及附言均备注“罗振文”,同日,杨俊兴向罗振文转账15000元,转账时摘要及附言均备注“彬”。    另查22018年10月4日,罗振文通过委托杨某办理5份货单事宜,两人在聊天记录中均有提及陈耀文。2019年12月13日,“梁嘉毅”通过向陈耀文询问“文哥,当时最后买的五张单一直不到,你那里有无?”诉讼中,罗振文确认其妻子名为梁嘉毅,且上述名为“梁嘉毅”的号头像是其妻子的头像。    另查3,罗振文曾通过微
信向陈耀文提及“文哥,想问一下你旧年杨俊兴是转28.5万还是29万俾你的?阿俊问我,当时我叫杨俊兴借给你的,你应该清楚”,陈耀文回复“唔明白你讲乜野哦?我无问杨俊兴借钱”,罗振文回复“你叫我帮你,我打过电话俾你确认的,你唔记得咩?你仲话你依家系香港”,陈耀文回复“你都痴线......不要老屈我,唔知你想玩咩花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二审围绕陈耀文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在于陈耀文与杨俊兴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条是关于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在缺乏借款合同等借款凭证时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仅凭转账凭证起诉主张借款关系,被告抗辩认为转账系其他债务的,应由被告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被告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举证责任转移到原告处,原告负有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杨俊兴主张其于2018年10月3日向陈耀文转账支付的285000元,系陈耀文
在与杨俊兴、罗振文合作经营红酒生意过程中因资金不足,委托罗振文向杨俊兴借款,该285000元属于杨俊兴向陈耀文出借的款项。罗振文关于款项性质的陈述与杨俊兴一致。陈耀文则坚决否认其与杨俊兴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对于各方当事人的上述主张,本院认为,首先,除转账外,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杨俊兴虽称陈耀文因三人合作生意资金不足而向其借款,但除了杨俊兴、罗振文的陈述外,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三人曾就红酒合作事宜进行过协商,更不能证明陈耀文因合作资金不足而通过罗振文向杨俊兴借款。且罗振文与陈耀文之间的聊天记录反映,罗振文向陈耀文提及该285000元属于借款时,陈耀文立即予以否认,并称“唔知你想玩咩花样”。其次,杨俊兴关于借款的主张多有不合理之处。杨俊兴主张杨俊兴及陈耀文均需要将出资交给罗振文统一使用,且陈耀文资金不足而需要通过罗振文向杨俊兴借款,却无法合理解释为何不直接由杨俊兴将出借给陈耀文的出资转账给罗振文统一使用,而要先向陈耀文转账,此其一。其二,对于金额较大的285000元借款,杨俊兴未要求陈耀文出具借据等借款凭证确认借款,且在转账时,在未要求陈耀文出具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不是备注“借款”,而是备注“罗振文”,杨俊兴无法对上述不合理之处作出合理解释。其三,杨俊兴主张陈耀文于2018年10月3日收取285000元借款后未向罗振文支付出资,导致合作失败。按常理,在此情况下,杨俊兴应积极要求陈
耀文尽快还款,或与其所称的借款中间人罗振文商量如何解决,但其提供的证据反映,直至2019年12月才有杨俊兴与罗振文之间关于商量此事如何解决以及罗振文向陈耀文提及借款的聊天记录,除此以外,杨俊兴未能提供任何追讨借款的证据,显然不符合常理。且如上所述,陈耀文在罗振文称285000元属于借款时,立即明确予以否认。再次,陈耀文主张285000元并非借款,而是罗振文在香港购买货物需要通过陈耀文兑换港币,而将其向伍锦彬所借款项通过杨俊兴的账户转账给陈耀文,并提交大量证据对此予以佐证。陈耀文提供的证人杨某的证言、杨某与罗振文之间的聊天记录、陈耀文与罗振文妻子之间的聊天记录,能反映2018年10月4日罗振文委托杨某处理在香港购货的事宜,且陈耀文参与其中。综合上述分析可见,杨俊兴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其与陈耀文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多处存在不合理之处,陈耀文对此予以否认,主张罗振文通过杨俊兴向其转账用于处理罗振文在香港购货的事宜,并提供大量证据对此予以证明,而其提供的证据确实可以反映在本案款项转账给陈耀文次日,罗振文确曾办理从香港购买货物的事宜,且陈耀文参与其中,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陈耀文对转账不属于借款提出了抗辩,且提供了相应证据对杨俊兴的主张予以反驳的情况下,相应的举证责任回到杨俊兴身上,杨俊兴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但其由
始至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因此,本院对杨俊兴主张其与陈耀文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关于陈耀文与杨俊兴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陈耀文的上诉主张成立。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2214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杨俊兴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2.58元(杨俊兴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75元(陈耀文已预交),均由杨俊兴负担,杨俊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二审案件受理费,陈耀文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3:42: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杨俊兴、陈耀文及罗振文协商共同购买进口红酒进行销售,并约定三人各出资285000元,利润平分,杨俊兴、陈耀文将各自应出资的款项交给罗振文统一使用及支付酒款。后陈耀文因资金不足,通过罗振文转达,要
求杨俊兴为其垫支投资款285000元,之后归还。2018年10月3日,应陈耀文及罗振文的请求,杨俊兴通过银行转账将285000元支付给陈耀文,陈耀文收取该款后,没有将涉案款项作为投资款支付给罗振文,致使三方合作不成,杨俊兴经向陈耀文催收该款无果,于2020年8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陈耀文在庭审中述称,涉案285000元实际上是罗振文为购买精油产品向案外人所借取,通过杨俊兴的账户转给陈耀文,由陈耀文在香港换成港币后由陈耀文支付给精油产品供应商,用以支付罗振文购买精油的货款,陈耀文已经完成了罗振文交托的事项将款项兑换成港币并交给供应商,并取得提取精油的货物单,货物也已交给罗振文,故涉案款项不属陈耀文向杨俊兴的借款。    罗振文在庭审中述称,确实存在三方商定合作投资进口红酒销售,陈耀文因资金不足向杨俊兴借款的事实,且其没有与陈耀文产生经营精油的业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杨俊兴在诉讼中提交了转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用以证实陈耀文以投资红酒为由向杨俊兴借取285000元款项,陈耀文提出涉案款项是罗振文用来委托陈耀文向其供货客户支付购买精油产品的货款,陈耀文已将该款项支付给罗振文的供货客户等抗辩意见,经查,在庭审中,罗振文认为涉案款项系杨俊兴向陈耀文出借用来垫支陈耀文合作红酒生意的款项,其并没有与陈耀文发生过其
他业务往来;陈耀文提交的两份受理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罗振文所收货物是陈耀文所称的其已代罗振文支付货款所发生的供货,也无法证明罗振文收取该货物与杨俊兴转账285000元给陈耀文的行为相互之间有关联,杨俊兴、陈耀文提交的证据均证实涉案285000元款项由杨俊兴的账户转到陈耀文的账户,罗振文对杨俊兴起诉的事实也予以确认,故陈耀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该主张,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为杨俊兴与陈耀文。陈耀文借取杨俊兴的款项期限届满后拒不归还,应向杨俊兴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杨俊兴主张的借款本金285000元,合理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经查,涉案借款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杨俊兴有权随时主张权利,陈耀文经杨俊兴起诉催告后仍不还款,已构成违约,故陈耀文应从杨俊兴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杨俊兴至清偿之日止,杨俊兴的其他利息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一、陈耀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俊兴归还借款28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8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杨俊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工程质量保修书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52.58元(杨俊兴已预交),由陈耀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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