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1.09
【字 号】晋政发[2008]2号
【施行日期】2008.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
(晋政发〔200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构建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国有重点煤矿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部分市、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滞后,有的城市保障标准不到位,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偏大,销售行为不够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把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山西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以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为主线,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为目标,构建多层次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政策体系。三国志12技法>买电视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与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情况,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稳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要按照低收入体住房需求总量,制订保障性住房的扶持政策和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并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3.坚持量力而行、适度保障的原则。要根据当地的财力状况和居民住房情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既要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又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当地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相协调。
  4.坚持经济适用、功能齐全的原则。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优选规划设计,完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实现“户型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品质优、占地不多环境美”的目标。国庆节由来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三)健全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力度,形成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其基本模式是:通过市场配置方式解决高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政府保障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即:高收入家庭供应商品住房;中等收入家庭供应普通商品住房和“两限两竞”商品住房;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政府提供廉租住房进行实物配租或发给住房租赁补贴;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力不足的低收入家庭,先购买一部分面积,租赁一部分面积,待条件允许后,再购买其余面积。
  (四)2008年底,所有县(市)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规定的保障对象,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
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2008年,基本完成全省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力争2010年前基本完成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任务。
  (六)2008年,各市、县大力开展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力争3~5年完成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农民工住房需求,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和住宅。
你在等待着谁 歌词  三、切实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七)编制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组织编制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纳入住房建设规划。
  (八)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标准。城镇居民住房基本保障面积一般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面积,原则上2人(含)以下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4人(含)以上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当地统
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九)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以增强其在市场上承租住房能力的方式;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住房,并收取租金的方式。
  各市、县要切实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水平,实物配租的比例不得低于30%。国有重点煤矿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符合《若干意见》要求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回迁安置时,以实物配租方式给予保障;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以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
  (十)统一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要坚持经济适用、舒适便捷的原则,并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新建廉租住房,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少量的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单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建设标准为: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十一)规范廉租住房的建设模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市、县人民政府要集中新建一批廉租住房、出资收购一批存量住房、改造一批直管公房、整理一部分社会捐赠住房用作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由政府按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回购,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由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期为5年,租金和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国有重点煤矿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企业集资建房项目中,按照改造、建设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配建廉租住房。
  (十二)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要根据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重的市、县,要适当提高其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四、切实规范和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十三)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适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等。
  (十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要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组织建设。
  (十五)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各市、县要根据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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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
  (十六)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无房户和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60%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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