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1.09
【字 号】凉府发[2008]1号
【施行日期】2008.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凉府发〔2008〕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州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安居解困惠民工程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7〕55号)精神,结合凉山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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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凉山”,把安居解困惠民工程作为全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强力推进,常抓不懈,务求实效。
  (二)总体要求。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它城镇住房困难体的居住条件也要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科学统筹规划,细化目标,明确措施,分步解决;坚持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怎样做熏鱼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保障对象是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7年底前,我州所有县市都必须建立廉租住房制度,2008年底前,所有县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底前,全州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
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通过实行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并逐步增加实物配租的比例。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中小户型住房向社会出租。
请帖  (五)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按下列渠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合肥英语  3.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净收益中本级分成部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4.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5.由政府实施的商品房开发净收益的5%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6.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7.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六)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城镇保障住房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制度,并及时更新完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应按年度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资产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应每年对享受
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一次审核,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停止核减租金,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县市每年要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地方,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应量的20%。
  (三)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将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和套数等要求作为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必
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五)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在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满5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体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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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各县市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改造后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应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二)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
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
  (一)落实住房保障各项优惠政策。各县市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落实以下优惠政策。
  1.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2.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建设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所在地政府承担。
  4.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5.购房个人可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
  6.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政策支持。
如何提高服务质量
  (二)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各县市在认真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凡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众合法利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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