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深圳市图书馆【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12
∙【字 号】盐政发[2008]170号
拟人句大全三年级∙【施行日期】2008.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盐政发〔2008〕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平鱼的做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小学班主任德育工作计划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住有所居”的目标,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保障住房制度,加快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培育和引导住房租赁市场,积极推进老旧住宅小区、危旧房和易淹片区改造,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体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按照“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买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的目标,明确如下任务:2008年,对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
电脑设置开机密码、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对其中部分无房户和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并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从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9年,对人均建筑面积16.5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对其中的无房户和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2010年,对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全市低保家庭中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08年至2010年,全市建设廉租住房2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00万平方米,中低价位商品住房250万平方米,对347个棚户区平危旧房实施整治与改造,对175 个老旧住宅小区实施综合整治。
(三)基本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体住房困难,坚持全面覆盖、应保尽保;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时调整,动态管理等原则。提高计算机速度
二、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一)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2008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231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等因素综合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逐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其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城市低保或特困家庭中的无房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考虑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并根据房源情况实行轮候制;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继续采用租金核减的方式予以保障。
(三)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供应。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在经济适用住房和
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尽可能安排在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公共配套较为完善和交通便利的区域。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建比例和套数由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和近期住房保障规划提出,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安排。
(四)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落实。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逐年增加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宗地进行核算提取,也可比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市、县(市)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年度建设规模,由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购买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出方案,并报市、县(市)政府研究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包括合理地价、建安成本、财务成本、合理利润、市场因素等方面,在土地挂牌时初次定价,待具备销售条件后,由价格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核定销售价格。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中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近期以集中建设为主,今后可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完全产权,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取得“两证” 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5年后购房人可以转让,转让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
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区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国土局、物价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县(市)由各县(市)政府确定;购房人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政府可优先回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及“两证”中予以载明。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也可以纳入城市廉租住房进行管理。
(三)积极探索并试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模式。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因购房能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积极探索并试行“共有产权”模式。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拥有产权。2008年,市区在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中安排50套,由政府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拥有产权。县(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一定数量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50%,租用公有产权部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向产权部门缴纳租金。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5年内可一次或分期按原售房价格购买公有产权份额,5年后购买公有产权份额时按照届时物价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执行。共
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由市、县(市)政府另行制定。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市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供应计划、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且住房面积已达标或领取购房补贴、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作为廉租住房房源。
四、着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大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力度。根据城市建设规模和住房需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住房条件,建设一定数量的中低价位商品房,其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90平
方米以下,目前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建设项目中的被拆迁人,今后将根据房源情况,逐步向城市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中等或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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